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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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治理方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掌握性具体规划、修建性具体规划的阶段进展。依据城市不同区域和建设进展需要的不同状况,应当编 制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一依据不同时期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进展的需要, 应当编制与之相适应的城市总体规划;二城市规划进展区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根底上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规划进展区内的建制镇,应当纳入分区规划, 原则上不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假设确需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的,应当符合分区规划;特定治理区和县级市,依据需要可编制分区规划;三城市近期建设地区,应当编制掌握性具体规划或 者法定图例;四净建设用地面积在 5000 平
2、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在实施建设前应当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五城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建设工程,应当编制专项规 划;六村庄应当依据城市的进展和农村各项建设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第六条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表达社会公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展现城市规划方案,广泛听取公 众意见,实现公众参与。规划方案公开展现期间,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 意见和建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受并修改方案。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深度和成果文件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本细则的规定。城市规划的审批,应当遵守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 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中没有明确
3、的,由本细则规定。第八条 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治理的有关规定;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承接本市城市规划 设计任务。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图章、图签及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签名应当齐全,规划成果必需符合有关规定和质量要 求。第九条 城市规划部门对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在二十日内供给;对报审掌握性具体规划和修 建性具体规划的申请,应当分别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四十日内 批复。其次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应当乐观参与和协作编制
4、工作,并供给所需的根底资料。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从实际动身,合理利用城市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城市可持续进展,科学分析推测城市远期进展需要,与 城市经济社会进展相适应;二与广东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城市群进展规划相连接,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三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广州市市域城镇体系 规划相连接,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四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根底上 编制,各项内容必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城市规划进展 区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同时应当符合相关的分区规划。第十二条城市建设的专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
5、划重要组成局部,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各专业行政主 管部门共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纳入城 市总体规划。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一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 国务院审批;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由 其审批的镇城市总体规划,经所在地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人 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 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市区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请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县级市内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市人民 政府审批;五特定治理区的总体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城市总体规划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四条总体规划上报审批的成果文件和图册应当包括:一城市总体规划文本;二规划图册,包括: 、市县域城镇体系分布现状图;、城市现状图; 、工程地质评价图;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 、城市总体规划图; 、近期建设规划图; 、各项专业规划图;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根底资料汇编。上 述 图 纸 比 例 市 区 为 1/20230 , 县 级 市 为1/20230-1/10000;建制镇为 1/5000;其中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的比例由组织编制部门依据实际需要确定。第三节分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的分
7、区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特定治理区的分区规划,由特定治理区城 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编制分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区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根底上编制,对城 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城市根底设施和重 要的公共效劳设施和环境保护等各专项规划予以深化;二城市规划进展区内分区规划的编制宜同步开展, 保证各分区规划相互协调,使城市总体规划得以完整、系统 地深化;三分区规划范围内有已批准的村镇规划和具体规划 的,应当经协调和合理调整后纳入;四分区规划的界限划分,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组团布局,结合城市的区、镇、街等行政界限,以及河流、道 路等自然界限确定;五编制分区规划,应
8、当能有效地指导编制具体规划、 村镇规划及规划治理。第十六条 分区规划上报审批的成果文件、图册应当包括:一规划文本;二规划图册,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 、分区规划现状图; 、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道路交通规划图; 、绿地系统规划图; 、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 、地块划分编号图;、城市公共效劳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 、各项工程管网及其设施规划图;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根底资料汇编。上述图纸中规划分区位置图的比例由编制部门依据实际 需要确定,现状图和规划图比例为 1/10000-1/5000。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市经济社会进展及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分区规划进展局部调整,
9、 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分区规划的性质、人口规模、土 地利用与布局、市级城市根底设施、城市主干道网络等重大 变更的,必需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四节掌握性具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八条 编制掌握性具体规划,应当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具体规定建设地块的各项掌握指标和规划管 理要求,做到能够有效指导修建性具体规划的编制与城市规 划治理。第十九条 编制市区和特定治理区内掌握性具体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供给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县级市 内掌握性具体规划,应当由其城市规划部门供给规划设计条 件。规划设计条件内容包括规划范围、用地性质、人口规模、 主要道路红线、土地开发强度、建筑保护、主要公共效劳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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