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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市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管第一章 总则制定本方法的背景:城 市 建设快速进展城 市建 设与 地下 管线 保护 的冲突突出地下管线事故频发危害性大、影响面广、隐蔽性强、预防和掌握手段危害城市公共安全;影响市民正常生活;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政府威望。简单化解冲突削减事故构建和谐标准行为建设方: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多元多方】管线方:水、气、热、强电、弱电等【简单性与多头治理】第一条 为了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治理,保障施工过程中相关地下管线的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南通市市政工程设施治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2、本方法所指地下管线是指敷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管线及其他用途的各类地下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治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方法所指管线单位为地下管线产权或治理单位;所指施工单位为在地下管线安全距离内从事建、改建、扩建、修理、养护工程的工程工程承建单位。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治理实行业主负责制,主要由管线产权或治理单位负责。如管线产权单位和治理单位属于不同独立法人单位时,管线安全的监视工作由 1 治理单位负责。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的综合 协调和监视指导工作。
3、建设、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市园林、及电信、 移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按本方法履行各拘束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管方面的职 责。第五条 地下管线保护范围或安全距离内,与建、改建、扩建、修理、维护工程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依法担当安全生产责任。其次章 地下管线的探查和保护主要是依据我单位多年来,特别是地下通道和人民路改造过程中总结出的市政工程毗邻各类地下管线施工作业标准,分别对“索资料索取、标地下管线位置的现场标注、探地下管线探查、护对探明的地下管线的保护、检对探明的地下管线的检测、埋地下管线的填埋、验对填埋后地下管线的检
4、验”六个步骤提出了具体、具体的标准。依据相关要求,相关管线交底、管线保护作业流程图如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探查与保护作业流程图管线会签建设单位管线资料索取与收集建设单位报告影响消防救援作业事项建设单位向消防部门管线资料交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管线位置现场标注施工单位约请管线单位人工探查施工单位1. 资料缺失且无法用仪器探测;2. 标注的范围内未能找到管线;3. 遇多条管线近距离排列、穿插,或管线被包裹;4. 顶管、拖管等作业,施工单位与管线单位商定专人现场监护。管线确认施工单位约请管线单位专人监护作业,直至探明管线或施工作业完毕。管线单位觉察无人认领的管线。施工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查询、确认
5、,提出处置意见。建设单位管线保护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处置意见处置施工单位毗邻管线施工施工单位管线回填前检测施工单位约请管线单位管线回填后检测施工单位约请管线单位管线资料变更备案管线单位 3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需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用人工探查的方式,探明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和分布。施工单位在人工探查地下管线前,应向建设单位索取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主要包括:一管线的种类和数量;二管线位置及误差;三管线安全距离或范围;四管径大小及材质;五管线运行状况及需特别保护的要求和措施;六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第七条 人工探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约请管线单位派专人对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进展现场标
6、注,全面明确施工作业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置深度及走向变化。在人工探查作业完毕前,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管线标注。在探测技术成熟的状况下,施工单位应托付管线单位或相关专业单位使用专业探测仪器对地下管线的位置进展探测。管线标注应明确、醒目、结实,便于识别,利于保护。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地下管线探查,应依据管线资料、探测结果和现场标注,先布设探沟,用人工探挖的方式进展。探沟的布设应视地下管线简单程度和具体状况确定,沿管线走向不少于两个点, 且两点之间的距离不大于管线埋深的 5 倍。制止在未划定管线保护范围前实施机械挖掘,制止在已探明管线的安全距离内实施对管线具有猛烈扰动性质的机械作业。第九条
7、地下管线探明后,施工单位应约请管线单位对探明的管线进展现场确认,并依据自己的施工特点和管线单位的要求,对暴露的地下管线实行必要的保护措施。 4 第十条 地下管线回埋前,施工单位应约请管线单位对探明的地下管线进展必要的安全性和完好性检测,并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管线回埋的技术要求,确保管线周边回填的密实度,对于埋深较浅或需要特别保护的地下管线,严禁使用大型强震压实机械进展夯实作业。第十一条 回填作业完毕后,施工单位应约请管线单位对其管线进展再次检测, 双方书面确认没有安全性和完好性问题后,方可进展地面施工。对于探明后与原资料不符或回埋前转变了走向、大小、材质的地下管线,管线单位应在施工单位
8、回填作业完毕后将变更资料准时报送市市政设施治理部门、城市规划治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有以下状况下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告知管线单位。管线单位应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与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同步作息,全程监视指导施工作业,施工作业未完工前不得离开施工现场。在管线单位派出的现场监护或作业指导人员未到现场前,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展施工作业。一资料缺失且无法用仪器探测的管线,需人工挖掘探沟时;二施工单位在管线单位标注的范围内未能找到相应的管线,需对管线进展重勘验标注后再次进展探挖时;三施工单位在管线探挖过程中遇到多条管线近距离穿插或排列,或正在探挖的管线被其它管线或建构筑物包裹时;四因不具备开
9、挖条件,实施顶管、拖管等作业时。第三章 落实相关单位的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的责任:一履行管线会签手续。办理道路挖掘、占用手续。向施工单位供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组织管线交底会。建立施工单位和各管线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安排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探查和保护工作,明确相关各方在地下管线保护方面的责任。三准时处理管线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报告的事关地下管线安全的问题和事项。四准时认可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五觉察施工单位或管线单位的担忧全行为,准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准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负有监视治
10、理职责的部门。六协调各方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作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责任:一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行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管径大小和材质等。三监理单位的责任:应当监视相关单位按本方法履行职责;对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准时签证确认;觉察施工单位或相关管线单位的担忧全行为,准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状况严峻的,应当要求临时停顿施工,并准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施工单位与地下管线安全相关的施工方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作相
11、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责任:一主动与管线单位沟通,了解管线技术和治理要求,制定管线保护技术措施, 落实管线安全责任,履行施工手续,遵守作业规程,坚决杜绝盲目冒险的作业行为。二涉及供气、供热、供水、供电、危急化学品等危急性较大或与城市公共安全有关的管线挖掘和顶管工程,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征得管线单位同意。三对人工探挖和机械挖掘作业人员进展专项安全教育,安排专人不连续监护毗邻地下管线的机械挖掘作业。四向建设单位报告相关管线单位在管线保护、穿插作业等方面存在的担忧全 行为。五对管线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警示和告知事项,准时整改和处理。对本单位无法协调和处理的问题,应准时报
12、告建设单位协调解决。六觉察无人认领的管线,准时报告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查询、确认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方可按其意见进展处置。七准时报告管线事故,协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六条 管线单位的责任:一建立健全管线位置警示标识。凡建管线,均应按设计标准在管线覆土上方敷设显著的管线警示标识。二做好管线巡查工作,准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在管线保护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三对施工单位送达的警示和告知事项,准时协调处理。对本单位无法协调和处理的问题,准时告知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四对派出的管线工作人员进展安全教育,乐观协作施工单位开展管线探查和保护作业,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13、。第四章相关单位的工作协作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向规划、市政、城建档案治理和管线单位查询地下管线资料时,相关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供给。确因资料缺失或因资料涉 密等其它缘由不能或无法准时供给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需要管线单位现场监护、重勘验标注管线位置或对管线进展检测、复检时,管线单位应在 24 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开展工作。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与管线单位在同一现场同时进展施工作业时,应充分顾及对方的施工安全,签定施工安全协议。管线单位在自行撤除或迁移管线时,应加强自身管线的安全治理,无论管线是否处在工作状态,均不得私拉乱接,影响过往行人、车辆和相关方
14、施工方的安全。其次十条 因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需要移动、挖掘或扰动其它地下管线的,均需与对方协商,按书面协商结果进展迁移、挖掘和保护作业。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规定的报告、告知、确认等事项,相关方均须履行送达和接收签字手续。其次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线单位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线安全联络工作,并确保管线保护工作信息畅通。任何一方联络人员发生变化,均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各方。第五章“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其次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地下管线断裂、破损和泄漏事故,按以下步骤处置:一马上切断电源、消灭火源等危急因素,快速撤离作业现场。二10 分钟内报告管线单位。如有人员伤亡,应同时通知医
15、疗抢救单位。三疏散周边人群和车辆,划定临时戒备区域。四实行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和损失进一步扩大。五1 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其次十四条 管线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马上开展抢修抢险工作,并视具体状况通知相关抢险单位共同参与抢险活动,准时恢复管线正常功能。其次十五条 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相关单位有责任协作、帮助管线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其次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的地下管线事故,按事故治理权限,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市政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
16、六章“责任追究”其次十七条 建设、市政和其它有关行政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为未履行管线会签手续的建设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或道路挖掘、占用许可证的;二觉察违法和违反本方法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履行监视治理职责的其它行为。其次十八条 负有供给管线资料责任的规划、市政、城建档案治理和管线单位违反本方法,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予以通报批判;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作业人员和相关治理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供给相关管线资料,造成施工单位因
17、赶工期引发事故的;二因资料缺失或因资料涉密等其他缘由不能或无法准时供给管线资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的;三因治理不善,使本该归档的管线资料无档可查,并由此造成事故和损失的。四管线单位未按本方法第十一条其次款的规定,准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管线变更资料的。其次十九条 管线单位、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引发安全事故的,予以通报批判;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法惩罚;同时或单独违反行业治理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惩罚;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安全治理严峻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到达与其所取得的相关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或治理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交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作业人员和相关治理人员,依法处理;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 可交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依法应当赐予治安治理惩罚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第三十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惩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惩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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