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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治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治理,保证城市供水, 掌握地面下沉,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节约用水治理规定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 法,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进展需要实行规划掌握的区域。从事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地下水的治理应当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的方针,并坚持采补
2、平衡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全国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地下水治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表彰或者嘉奖。第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城市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勘察和评价,建立城市地下水治理系统和监测网络,把握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变化状况,为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供给依据。第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第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
3、地下水开发、利用打算和年度用水打算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与同级人民政府打算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的长期供求打算协调全都。各取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打算,应当纳入城市打算用水、节约用水治理,并依据城市节约用水治理规定执行。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打算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确实定必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城市地下水超采区,不得再增水源井,应当有打算地调整和淘汰原有局部水井,逐步实现合理布局。城市地下水未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掌握水井间距,防止采补失调,影响生态环境。取用受污染的浅层地下水作为非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实行保护深层地下水措施,并与
4、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书。第十条 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和制止取水区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地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打算任务书前,取水许可预申请必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前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单位在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核意见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取用城市地下水申请表;(二)建设工程可行性争论报告或者工程建议书; (三)建设工程节水设施配套建设意见;(四)取水区域的 1/500 地形图和相关的水文
5、地质图; (五)其他涉及用水或者取水的有关资料。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二条 申请取用城市地下水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予审核同意:(一)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 40%的;(三)地下水已严峻超采,地面已明显消灭沉降的地区; (四)地下水已受到严峻污染的地区;(五)城市商业区和旧城的居民密集地区; (六)影响建物安全的地区;(七)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的防护区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进展区; (八)其他不宜取水的地区。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批准后,需要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必需先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
6、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在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审核意见;(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意见; (三)有关主管部门对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批准文件;(四)取水许可申请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用城市地下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取水审核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提出取水审核申请。城市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发证等,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7、。第十五条 水井施工完成后,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取水许可证前,应当承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凿井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水井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状况;(五)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方法公布前,已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城市节约用水治理规定重核定用水量并补办取水登记和取水许可证。第十七条 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调整取水量时,必需按原审批程序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审核。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化区内,连续
8、停顿取水满一年后再取水时,必需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核定取水量。淘汰报废的水井,必需在停顿取水的六十日内,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销。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地下工程和进展勘察钻探的单位,应当实行有效防护措施,搞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封隔工作,防止破坏和污染城市地下水。其次十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多种措施,保护和治理好地下水资源;并实行自然补给和人工回灌等措施,补充地下水。实行人工回灌的水质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次十一条 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务院有关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方法公布前,应当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缴纳城市水资源费。其次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订正,并可限制或者核减其取水量。逾期不订正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顿其取水。(一)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取用城市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方法公布前,已取用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方法公布后未按规定重核定取水量的;(三)凿井工程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超打算取水的;(五)不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交纳城市水资源费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其次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罚打算的,由作出惩罚打算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次十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其次十六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其次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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