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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业务费档案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法院业务费档案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包号:ZCGH-ZB-202402002/01采 购 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采购代理机构:中承国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2024年02月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目 录第一章 采购邀请1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第四章 采购需求30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36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39第一章 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76104-XM0012.项目名称:法院业务费档案管理服务采购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1
2、30万元、项目最高限价:130万元5.采购需求:包数服务名称简要技术需求数量1档案管理服务诉讼档案运维服务主要是诉讼案件归档后诉讼档案数字化加工扫描挂接及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服务。(详见文件服务要求)一批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 R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 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
3、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_/_。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 否;3.2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4、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年02月27日至2024年03月04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22号天宇大厦B座4层前台3.方式:现场报名(报名携带资料: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4.售价:50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03月0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22号天宇大厦B座四层会议室3。五、开启时间:2024年03月0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5、区万源街22号天宇大厦B座四层会议室3。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240号;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6)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7)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
6、的通知-财库20199号;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持续深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改革的通知(京财采购【2022】672号)等;9)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2.公告发布媒介: 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3.本项目采购编号:ZCGH-ZB-202402002。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地 址: 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59号联系方式: 010-8968901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中承国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22号联系方式:010-533837793.项目联系方
7、式项目联系人:刘兴龙、王博电话:010-53383779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R”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R服务货物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R否3.1现场考察R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年_月_日_点_分考察地点:_/_。磋商前答疑会R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年_月_日_点_分召开地点:_/_。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档案管理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
8、服务业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R无有,具体情形:_。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25000元;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磋商保证金只能采用以下形式:支票(北京地区供应商)、汇款、磋商担保函原件。其他形式均不予接受。(磋商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任何从个人账户转出的磋商保证金视同无效)1)支票(支票抬头:中承国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或留空);2)汇款(以汇款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须确保款项按磋商文件要求时间到账,否则按未提交磋商保证金处理);账户名称:中承国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天华支行账 号:318171209463(仅作为递交磋商保证金使用)以汇款
9、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的需注明所递交项目的采购编号,如分包则需注明包号(例如:ZCGH-ZB-2023XXXXX,第X包)3)磋商担保函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形式来满足磋商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的相关要求。具体操作办法详见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相关内容。11.7.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R有,具体情形:(1)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成交供应商不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存在的串通磋商情形的;(4)存在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行贿事实的。12.1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_90 _日历天。20.1成交供
10、应商的确认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R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否R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_。(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3)其他要求:_。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的任何部分有疑问,应以书面的形式一次性提出,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后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以书面的形式酌情予以澄清(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并发给所有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24.
11、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招标部;联系电话:010-53383779;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22号天宇大厦B座4层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R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执行(上浮20%);缴纳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成交供应商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服务费账户信息:账户名称:中承国汇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荣京西街支行账 号:11221401040001946成交服务费以银行电汇的形式提供65供应商须知一 说 明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
12、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
13、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 进口产品4.1.1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1.2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
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 中小企业定义:12344.14.24.2.14.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4.2.1.2 供
15、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
16、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 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24.2.34.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10 人);4.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
17、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
18、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
19、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
20、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4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4.4.1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4.5 正版软件4.5.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
21、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4.5.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
22、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4.6 信息安全产品4.6.1 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 年第33 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4.7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4.7.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
23、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 响应费用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6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 竞争性磋
24、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 采购邀请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 采购需求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7.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
25、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8 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
26、采购包响应无效。8.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 响应文件构成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
27、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0 报价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10.2 供
28、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1 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0.2.2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10.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
29、、服务。10.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 磋商保证金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网上银行支付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
30、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1.4 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
31、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11.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 响应有效期12.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
32、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响应文件须在左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3.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响应文件封面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加盖签字印鉴)、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编写页码,并加盖骑缝章;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3.3 响应文件装订的具体要求:响应文件装订成册,散页无效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33、14 响应文件的提交14.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进行左侧胶装装订,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密封装在一个或多个信封中。若分别密封的,应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电子版响应文件, 单独封装。1 份正本,3 份副本,1 份电子版U盘形式(内含PDF 版及 WORD 版),均需现场递交。14.2 供应商应单独密封一份“报价一览表”,并在信封上标明“报价一览表”字样,在磋商时单独递交。14.3 为方便核查保证金,供应商应将“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保证金”字样,在磋商时单独提交。14.4 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提交至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地址。 2)注明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和“在 年 月 日
34、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填入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公章14.5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响应文件被宣布为“迟到” 时,能原封退回。14.6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单位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5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5.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供应商应在磋商公告/采购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递交,递交地点应是磋商公告/采购邀请中规定的地址。15.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
35、拒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16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16.2 供应商在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响应文件递交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
36、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五 评审17 响应文件的开启1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7.2 本项目为纸质标。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因自身原因未按时递交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响应无效。17.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17.4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启。17.5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8 磋商小组18.1
37、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8.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六 确定成交20 确定成交供应商20.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
38、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1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 终止22.1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
39、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3 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3 签订合同2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
40、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 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3.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
41、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4 询问与质疑24.1 询问2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4.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 质疑24.2.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 质疑函须
42、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24.2.3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4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5 代理费25.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资格审查程序1
43、 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1.1 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 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 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资格性检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
44、(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
45、止时间以后、资格性检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中小企业声明函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 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