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储能行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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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领域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内财建2022111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车发展的资金来源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30%部分(扣除专项奖励资金后),主要用于支持新能源巡游车购置、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自治区新能源巡游车及其专用充换电站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平台”)的建设和
2、运行。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十四五”期间我区重点推广地区发展新能源巡游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及重点推广地区相关奖补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每年,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通知,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车发展计划,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地计划报送时间、年度目标和完成能力等情况,确定年度重点推广地区,会同财政厅对年度重点推广地区的新能源巡游车车辆购置,以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第四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奖惩结合的原则。鼓励盟市、旗县(区)制订和完善扶持新能源巡游车推广应用政策。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统筹和指
3、导全区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新能源巡游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统计、核实和报送等工作。盟市、旗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奖补资金拨付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奖补资金分配、公示等工作,及时拨付和发放奖补资金。第六条 新能源巡游车车辆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一)技术条件新能源车辆为纯电动汽车,车辆为出厂新车,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规定,电磁辐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有漏电保护、碰撞自动断电装置
4、,综合工况续航里程400公里、轴距2700毫米、功率100千瓦、快充时间1小时(0%-80%),车辆电池为三元锂电池、电池容量49千瓦时。车辆营运前,集成安装集计价器数据实时传输、录音录像、行驶记录、应急报警等功能于一体的车载智能终端设备。 (二)车辆购置补贴标准车辆购置补贴分两种方式:1.在推广应用周期内,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充(插)电式新能源巡游车,或充换电兼容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整车包含电池),投入运营服务的,按照每台车(即对应一个经营权指标)4万元的标准,给予汽车生产厂家一次性补贴。2.在推广应用周期内,按照“车和电池分离”的商业模式,购买新能源汽车(整车不含电池),按每台车2万元,奖励
5、实际出资购车方。同时,“车和电池分离”模式下,对新能源车辆售价(整车不含电池)与当地在营运的主流燃油(气)巡游车备案价格(裸车价+购置税)的差价,给予汽车生产厂家一次性补贴,差价在2.5万元/台以内的,按实际差价补贴;差价在2.5万元/台以上的,按2.5万元补贴。公车公营企业需符合当年度更新和新增的巡游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要求(两种购车方式只能选择一种),否则不予享受奖补资金。公车公营企业是指企业取得巡游车经营权并出资购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均属企业,车辆对外承包经营。一个经营权指标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需重新购车的情况除外)。第七条 “十四五”期间,地方关于新能源巡游车的购
6、置补贴政策出台时间早于本细则,且地方政策关于车辆的购置补贴标准低于本细则补贴标准的,对购买纯电动巡游车的实际购车方(车辆技术条件符合地方政策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补齐补贴差价。地方未出台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政策的,2021年1月1日至本细则印发日之前,对购买纯电动巡游车的,按照本细则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将补贴资金发给实际购车方。本细则印发后,未确定为重点推广地区的地方另行出台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政策的,补贴标准依据地方政策执行,地方的补贴标准低于本细则补贴标准的,自治区不予补齐补贴差价。第八条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技术条件和补贴标准:(一)技术条件1.充换电
7、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换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自治区、盟市相关标准。2.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3.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应对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并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放共享,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4.充换电站必须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至少保证8年正常连续使用。5.建立完善的充换电站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可靠。6.出租汽车专用充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按插(充)电式新能源巡游车、桩比2:1的比例和单个充电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标准建设,在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中建成,正常营运的充电桩总功率不少于2400千瓦,日服务巡游车的车次能力不少于充
8、电桩数的2倍(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最低不少于80车次/日。7.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有独立运行的APP,司机可通过APP查询附近换电站及运营状态;单个换电站总功率不低于400千瓦,换电站所有电池为三元锂电池并与当地新能源巡游车匹配;与当地所有采取换电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换电站支持服务的车型),签订换电协议;能够对换电站、换电车辆数、电池进行动态监管,具备换电过程中主动识别危险信息并自动暂停换电动作,具备电池发生热失控时主动监控识别、紧急处置功能,确保换电站安全;公开出租汽车换电收费价格,以油气双燃料车型为主的地区,当地换电价格按公里折算,不高于使用LNG液化天然气的成本;出
9、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的经营成本在一定范围内发生波动的情况下,保持换电价格稳定。(二)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1.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一个充电站(即一个充电桩群)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2.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按照8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每个站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3.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补贴标准按0.2元/千瓦时,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1000小时。4.确定为重点推广的地区,已建成的但不符合本细则技术条件的充换电站,鼓励其进行改造,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应标准享受建设和运营补贴。第九条 支持“自治区平台”建设和运行
10、,收集新能源巡游车、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等数据。第十条 各盟市、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确保新能源巡游车运行期间,卫星定位、车辆运营、视频音频等数据能够得到实时采集和动态监控。第十一条 申报的奖补资金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申报项目属于奖补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2.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奖补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如向其他部门申请并取得奖补资金,则退还本细则奖补资金。3.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第十二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向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装订成册,
11、一式两份)进行初审,旗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上报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包头市中心城区、赤峰市中心城区和乌海市,直接将申请材料报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奖补资金提供以下材料:(一)车辆购置补贴汽车生产厂家提供以下材料,除附件1、5外均为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明细如下: 1.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2.汽车生产厂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实际购车方同意授权由汽车生产厂家申请补贴资金的证明;按照“车和电池分离”模式购买新能源汽车(整车不含电池),还需提交实际购车方与汽车生产厂家签订的“车和
12、电池分离”相关协议或证明。4.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车辆运输证、完税证明、安装智能车载设备相关证明。5.电池为三元锂电池以及容量的证明。6.实际购车方为公车公营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实际购车方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7.信用承诺书(附件5)。(二)采用“车和电池分离”模式经营者奖励实际购车方提供以下材料,除附件2、5外均为复印件,明细如下:1.“车和电池分离”模式实际购车方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公车公营企业申请的,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字按手印。2.实际购车方为公车公营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实际购车方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3.每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车辆运
13、输证、完税证明、安装智能车载设备相关证明。4.实际购车方与汽车生产厂家签订的“车和电池分离”模式购车协议、合同或证明。5.信用承诺书(附件5)。(三)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提供以下材料,除附件3、4、5外均为复印件,明细如下:1.XX年度XX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项目申报书(附件3)。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银行开户许可证(含开户名称及账号)。3.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或核准文件,以及验收合格的证明。4.申报单位与场地方签订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5.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或充换电设施装机容量证明材料,换电站所有电池与
14、当地新能源巡游车车型匹配的证明材料,电池为三元锂电池以及容量的证明。6.与当地所有采取换电模式的新能源巡游车(车型与换电站电池匹配),签订换电协议的证明。7.具有明确验收结论的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单位盖章)。8.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面向出租汽车的收费价格说明,并确保充换电价格保持稳定的承诺书。9.申报充换电设施的采购、安装协议及相关财务凭证(设备购买合同、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发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制及实施情况、巡查制度及实施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应急值守制度及实施情况、安全培训制度及实施情况等)11.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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