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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公布证券争论报告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公告202328 号)现公布公布证券争论报告暂行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2023年十月十二日公布证券争论报告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标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公布证券争论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视治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询问治理暂行方法, 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公布证券争论报告,是证券投资询问业务的一种根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
2、影响因素进展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争论报告,并向客户公布的行为。证券争论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 告、行业争论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争论报告可以承受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公布证券争论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原则, 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正对待公布对象,制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制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公布证券争论报告行为实行监视治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公布证
3、券争论报告行为实行自律治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执业标准和行为准则。第五条 在公布的证券争论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询问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参谋。第六条 公布证券争论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应当设立特地争论部门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业务治理制度,对公布证券争论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治理。从事公布证券争论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治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同时负责治理公布证券争论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实行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
4、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第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公布证券争论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治理公司、资产治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预和影响。第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公布的证券争论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证券争论报告”字样;(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名称; (三)具备证券投资询问业务资格的说明;(四)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询问执业资格证书编码; (五)公布证券争论报告的时间;(六)证券争论报告承受的信息和资料来源; (七)使用证券争论报告的风险提示。第九条 制作证券争论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争论报告的内
5、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争论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应当建立证券争论报告公布批阅机制,明确批阅流程,安排特地人员,做好证券争论报告公布前的质量掌握和合规审查。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应当公正对待证券争论报告的公布对象,不得将证券争论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供给应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布证券争论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治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公布证券争论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争论报告时,公司
6、持有该股票到达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争论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状况,并且在证券争论报告公布日及其次个交易日,不得进展与证券争论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应当实行有效治理措施, 防止制作公布证券争论报告的相关人员利用公布证券争论报告为自 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在公布证券争论报告前泄露证券争论报告的内容和观点。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布证券争论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公布证券争论报告谋取不当利益。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的证券分析师因公司业
7、务需要,阶段性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参谋等业务工程,撰写投资价值争论报告或者供给行业争论支持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跨越隔离墙审批程序。合规治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后的业务活动实行监控。证券分析师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参谋等业务工程期间,不得公布与该业务工程相关的证券争论报告。跨越隔离墙期满,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承销保荐、财务参谋等业务工程的非公开信息,公布证券争论报告。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从事公布证券争论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参谋业务的,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布证券争论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
8、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合规治理制度,对与公布证券争论报告相关的人员资格、利益冲突、跨越隔离墙等情形进展合规审查和监控。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公布证券争论报告,应当对公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批阅过程实行留痕治理。公布证券争论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争论报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年。第十九条 鼓舞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组织安排证券分析师,依据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播送、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状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供给证
9、券资讯效劳,传播证券学问,提醒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其次十条 证券分析师通过播送、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沟通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争论报告,应当符合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以及以下要求:(一)由所在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询问机构统一安排; (二)说明所依据的证券争论报告的公布日期;(三)制止明示或者示意保证投资收益。其次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授权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争论报告或者摘要的,应当与相关机构作出协议商定,明确刊载或者转发责任,要求相关机构注明证券争论报告的公布人和公布日期,提示使用证券争论报告的风险。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证券争论报告的,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询问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实行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公布证券争论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情节严峻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惩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其次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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