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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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能力,根据*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卫生规范标准: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食品小作坊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第三条食品“小作坊”风险分
2、级管理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科室负责指导监督全区食品“小作坊”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各市场监管所(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第二章风险评定第五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食品“小作坊”的经营主体、食品类别、生产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基础,汇集生产经营条件保持、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管理等动态风险因素,并根据基础属性信息、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通用信用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分。第六条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低)、B级(中)、C级(高)三个风险等级,分别对应“绿色、黄色
3、、红色”风险警示。第七条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20分。风险分值越高,食品“小作坊”风险越高。第八条食品“小作坊”静态风险因素划为档、档和档,每档量化设定分值。详见*区食品小作坊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表1)。食品“小作坊”经营多种类别食品的,按照风险等级最高的食品品种确定静态风险。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确定静态风险分值,一般每年调整一次。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动态风险评分根据*区食品小作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表2),现场检查,逐项计分,汇总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第
4、十条食品“小作坊”通用信用风险因素量化打分,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公共数据交换平台及市场监管系统数字化系统等途径读取,也可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修订)及其配套的规范确定食品“小作坊”的具体分值。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分值随着国家信用监管的完善动态调整,现阶段可参考*区食品小作坊通用信用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表3)。第十一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小作坊”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和通用信用风险因素量化的合计,确定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A级风险(绿色):风险等级得分030分;B级风险(黄色):风险等级得分3150分;C级风险(红色):风
5、险等级得分51分以上。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上调一个风险等级;存在下列二种(含)以上情形的,上调二个风险等级:(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或被平安、文明检查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二)有1次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法定义务的;(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不按规定召回食品、停止经营的;(四)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查办案件的;(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调一个风险等级:(一)连续二年未发生上述调高风险等级情形的;(二
6、)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三)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第十四条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确认表(见附件4)。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结合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风险等级动态调整情况,审核并发布风险评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开发数字化应用程序,实行检查记录、评分记录电子化,推进数字化监管。第三章分级管理第十五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小作坊”实时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理。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监管频次。(一)A级风险,每年监督检查至少1次;(二)B级风险,每年监督检查至少2次;(三)C级风险,每年监督
7、检查至少3次。食品“小作坊”符合阳光工厂标准的,可以“网上巡查”代替“现场检查”,并记录情况,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每年至少1次。第十六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汇总辖区内食品“小作坊”风险分级情况,分析食品安全问题,确定日常监管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隐患,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第十七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风险分级结果,督导食品“小作坊”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委托第三方,评估巡查食品“小作坊”,并将评价结果记录动态风险量化分值。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实施在食品“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中,发现食品“小作坊”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第十九条风险
8、分级评定为实时评定。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一轮辖区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评定。新开的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评定,应当在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现场检查,动态风险因素评定分值,加上静态风险因素、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分值,确定风险等级。第二十条本规范“以上”“以下”包含本数。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日起施行。附件1*区食品小作坊静态风险量化分值表序号食品类别品种明细食品风险等级分值(S)备注1粮食加工品年糕、面条、包子、馒头等传统加工品中()19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榨油、食用动物油脂简单加工中()183调味品混合调味料为主中()194肉制品传统卤肉制品高()235饮料传统饮料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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