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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整改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推动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认真整改,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共绍兴市委审计委员会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工作责任清单和中共*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整改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或整改责任(牵头)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要求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2、。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是指依法接受审计的单位、承担审计整改责任或牵头组织审计整改的单位、推动从源头上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整改的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等。第四条审计整改工作坚持“及时沟通、分工协作、实事求是、讲求依据、严控质量、问效问责”的工作原则,强化依法整改的责任意识,推进严肃整改的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审计整改质效,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第二章 问题来源第五条审计查出问题主要来源于上级审计机关组织或实施各类涉及*市的审计项目以及市审计机关组织或实施的各类审计项目。第六条上
3、级审计机关组织或实施各类审计查出涉及*市需整改的问题一般是指审计署(特派办)、省审计厅、绍兴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意见)、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综合报告以及相关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领导批办或其他要求整改的问题,既包括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查出,也包括上级审计机关有关结果文书中引用市审计机关查出的问题。上级审计机关一般通过向市政府下发督办函或问题清单的形式进行整改交办、督办。市政府收到督办函或问题清单后,按照上级整改要求,第一时间将问题分解下派给相关整改牵头(责任)单位整改落实。第七条市审计机关组织或实施各类审计查出需整改的问题一般是指市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意见)、专
4、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综合报告以及相关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领导批办或其他要求整改的问题。第三章 整改要求第八条审计查出的问题,按整改时限分为立行立改类、分阶段整改类、持续整改类等三类。立行立改类问题整改时限一般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分阶段整改类问题整改时限一般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2年内(含2年);持续整改类问题整改时限一般为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2年至5年(含5年)。第九条整改类型及时限一般由审计组提出,由被审计单位确认,无特殊原因整改类型不得变更。审计整改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对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和持续整改类问题,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应提前申请延期,经审计机关同意后,可调整整改时限,分阶段
5、整改类问题原则上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持续整改类问题原则上整改期限不超过5年。第十条审计整改一般应达到“两有”“五见”要求。“两有”是指有整改方案、有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应当严格对照问题清单,明确相应整改措施;对分阶段整改类问题和持续整改类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一般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审计机关审核备案(上级有要求的,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整改方案应具体详实、具有可操作性,应逐项列明整改举措、整改时限、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五见”是指整改中应切实做到“见钱、见人、见事、见责、见制”,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根据不同问题性质,对照“五见”要求实
6、施。即完成金额类问题对全部违规资金的上缴、退还、收回、罚没、支付、处置等纠正工作,明确审计查出问题的具体责任人员,见问题反映的具体事例、分析问题生成的主要原因、反映问题整改的具体举措及整改成效,见问题整改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问责情况,以及针对问题整改的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情况。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整改时限和要求,扎实推进问题整改落实,并根据整改督办、交办函(问题清单)规定的时限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给审计机关,同时提交整改情况及佐证材料。分阶段整改类、持续整改类问题除按上述要求反馈整改进展情况外,还应当在既定时限完成整改,并在整改截止日前7日将整改情况及佐证材料提
7、交完毕(上级有要求的,严格按照要求落实)。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应明确整改联系人,加强与审计机关的沟通对接,做好线上线下实务操作。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报送整改佐证材料时,应当提交合法合规的依据,包括问题整改对应的财务凭证、书面证明、办理事项回复、审核审批文件和制度文本等复印件或原件。涉及资金款项的整改佐证材料,需有对应的账单清册、清退资金(资产)证明、其他处置凭证等有关复印件或原件;涉及补办手续或通报、处理等问题的整改佐证材料,需有制定的具体措施、补办的手续、相关会议记录以及通报情况、处理决定等复印件或原件;涉及审批和诉讼问题的整改佐证材料,需有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或人民
8、政府同意的请示(报告)和审批部门的批复、法院受理的相应证明材料等复印件或原件;涉及会议资料、合同、制度“废改立”等问题的整改佐证材料,需有相关会议纪要、合同文本和制度“废改立”清单文本等复印件或原件;涉及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等问题的整改佐证材料,需有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或司法机关受理等书面证明。对审计署(特派办)、省审计厅、绍兴市审计局等上级审计机关组织或实施各类审计直接发现的、上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整改的、列入省级或绍兴市级“重大审计问题清单”等问题的整改,必须按照上级要求从严从紧落实。第四章 整改认定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9、实效”原则,对审计整改结果作出认定。本细则所称审计整改结果认定,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执行处理处罚决定、整改问题、办理移送事项、采纳审计建议等情况的认定。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认定可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和未整改。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一般在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提交相关整改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果认定(由上级作出结果认定的,以上级反馈时间为准)。第十四条对已整改的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已整改:(一)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进行调整或纠正,并已全部落实到位的;(二)审计前或审计期间已终止违规行为,已消除违规行为
10、后果,并采取措施杜绝隐患、加强监管的;(三)因整改手段所限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四)虽采取与审计处理意见不完全相同的整改措施,但相关整改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实际情况,且达到审计预期成效的;(五)其他认真执行或落实审计要求,且达到审计预期成效的。第十五条对部分整改的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整改结果可认定为部分整改:(一)需整改的具体问题金额或数量,已进行部分整改或纠正,尚未全部落实到位的;(二)审计整改要求涉及多项内容,部分内容未全面落实的;(三)审计整改已经实施,但未达到整改预期目标的;(四)已有整改方案或措施,但未完全实施,或已实施但需一定时间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11、(五)其他适用情况。第五章 挂销号管理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查出问题实行挂销号管理,根据问题来源,分别建立署级问题清单、省级问题清单、绍兴市级问题清单、本级问题清单,逐一进行对账挂号,并明确销号流程。第十七条署级问题清单一般实行线下挂销号。审计署组织或实施各类审计查出涉及*市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完成整改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把关后(审计机关协助),由绍兴市审计局统一提交省审计厅审核,再由省审计厅提请审计署审定销号。第十八条省级问题清单、绍兴市级问题清单实行线上线下挂销号。省审计厅、绍兴市审计局组织或实施各类审计查出涉及*市的问题一般实行线上销号,并按照浙江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
12、管理录入系统(以下简称“整改系统”)要求进行(见附件1);若需实行线下销号的,由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完成整改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把关后(审计机关协助),提请省审计厅、绍兴市审计局审定销号。第十九条本级问题清单实行线上线下挂销号。根据问题来源分类处置:来自一般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的问题,在整改系统上进行挂销号,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时限及时上传整改报告(模板见附件2,对应审计报告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分阶段整改和持续整改类问题及时上传整改方案(模板见附件3),线下由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基础数据采集表(以下简称“数据采集表”,由主审下发)、佐
13、证材料等一并提交主审审核、梳理、汇总,最终归入审计项目档案;来自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综合报告等的问题,线下由审计机关对应处室负责对整改牵头(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直至最终销号,其中对审计工作报告涉及的问题,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应每月报送整改进度。第二十条建立审计整改销号会商研判机制。审计机关在对整改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审核过程中,遇对某一问题整改认定有异议且经双方协商无果时,由审计机关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提议,审计机关、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进行会商研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商议。审计机关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充分考虑问题整改实效,决定是否销号或提出能否销号的意见。第六章
14、 责任落实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抓好审计整改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对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党委(党组、工委)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专题研究审计查出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带头领办重点难点问题,对交办的重大审计问题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督促提醒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整改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推动职责范围内审计整改任务落到实处;领导班子成员有调整的,做好
15、审计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第二十二条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主管领域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推动问题整改落实;主动加强与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牵头研究审计查出的行业(领域)共性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会同审计机关适时开展专项督办,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按方案认真执行,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定;对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既要督促纠正具体问题,更要举一反三,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等,推动标本兼治。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要积极履行督促检查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对整改情况开展跟踪
16、督促检查,并及时跟进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对上级审计机关组织或实施各类审计查出涉及*市的问题,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办;对需要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较长时间整改落实的问题,审计机关应持续跟进督促,并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以后年度审计项目的重要内容。第七章 督查督办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查看、实地督查等方式,对整改方案制定和执行、整改情况报送以及相关佐证材料提供等进行跟踪检查。要定期开展审计整改情况“回头看”,对审计问题整改的真实性着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根据核查意见书报送整改回复
17、(模板见附件4)及相关佐证材料,巩固整改成效。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要加强与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党委政府督查部门或主管部门等的沟通协同,建立完善协同督查督办机制;对整改要求高、时间紧、难度大、整改推进不够有力、整改不到位等的,要通过下发整改督办函、联合督查等形式,强化督查督办。必要时,由党委审计办组织党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督查。第二十六条对在整改系统上挂销号的问题,审计机关应督促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根据不同问题类型,按期制定整改方案、完成销号申请并及时报送上传整改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1.立行立改类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以60日整改时限为节点,及时报送上传整
18、改情况及佐证材料。对在截止日前3日应报送未报送的,审计机关可于当日发出整改督办函(遇节假日提前);督办后仍不报送导致逾期的,按拒绝或拖延整改进行处理。2.分阶段整改或持续整改类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及时制定整改方案,一般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送上传;并在截止日前及时报送上传整改情况及佐证材料。对在截止日前3日应报送未报送的,审计机关可于当日发出整改督办函(遇节假日提前);督办后仍不报送导致逾期的,按拒绝或拖延整改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对线下销号的问题,属于署级清单、省级清单或绍兴市级清单的,自首次交办后,审计机关根据相关要求督促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和
19、其他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整改,整改时限以上级要求为准。审计机关以定期督办方式动态掌握整改进展,一般在整改中期下发第一次整改督办函,在整改后期中间时段下发第二次整改督办函,并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进行处理。属于本级清单问题的,审计机关应督促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自审计报告送达或问题清单下发之日起6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和数据采集表。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对在截止日前3日应报送未报送的,审计机关可于当日发出整改督办函(遇节假日提前);督办后仍不报送导致逾期的,按拒绝或拖延整改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审计
20、机关要牵头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报送的整改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佐证材料不能有效支持整改结果的,可责令限期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第二次补正后再次被退回的,按整改不到位依规处理。对佐证材料存在不真实、弄虚作假等,按虚假整改进行处理。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按照“三个坚决不放过”要求,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直接约谈或提请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或主管部门约谈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
21、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三十一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对部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等,根据具体情形,依照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应当追究审计整改责任事项,按规定程序书面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追究责任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由审计机关提出共同研究会商的书面建议,经审计整改工作协调机制组成部门共同研究后,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在提请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或整改牵头(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记录;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党委政府交办的属于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在报送党委政府的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