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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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实体质量、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取样检测。第四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
2、)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具体负责对全市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第二章检测机构设立第五条凡在我市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须在我市设立建筑工程材料试验室,试验室的场地、设备要求和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应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相关要求。同时,开展的检测项目和所需的仪器设备应满足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最低要求(详见附表)。第六条市外检测机构应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
3、等应当具备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标准要求。第七条检测机构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须在我市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第八条见证取样检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建筑工程结构检测业务登记在册的持证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可一人多证。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第九条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所申请检测业务相对应,仪器设备须法定机构提供合格有效的检验检定证书。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与*市建筑工程检测信息监管系统连接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市建筑工程检测信息监管系统。
4、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办理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与信息监管系统连接应向市质安站提交下列资料并装订成册。(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四)办公场所房产证、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社保证明;(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市质安站对条款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检查办公试验场所和检测设备仪器及检测人员,经检查确认检测机构(分支机构)具备所有条件,并与监管系统
5、连接调试正常运行后书面报告市建工局,由市建工局公布该检测机构名称及其检测业务范围。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在我市取得检测资格后,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规定资料及其办公试验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向市质安站报告。第三章检测质量行为管理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接检测业务。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签订书面合同。鼓励检测合同当事人使用检测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五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6、害关系。第十六条检测机构承接每一项检测业务后,应到我局行政审批科(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工窗口)办理检测项目登记,第十七条同一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建筑工程结构检测业务,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测机构检测。第十八条检测机构通过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向检测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检测机构进行力值试验项目的,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二)自动采集的数据必须实时自动传输至检测监管平台。(三)下载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加载有可查询的二维码。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因设备故障或网络故障导致数据异常而不能自动采集实现上传的,应做好记录,说明情况,提出意见经技术负责
7、人批准后,24小时之内报告市质安站。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视频监控和视频存储系统,视频监控必须实时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同时,视频监控应实时对接市建工局视频监控室。地基基础检测应做好检测开始至结束全过程的视频存储,检测单位对材料见证取样和地基基础检测的视频存储应分别保存7日和30日。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做好检测服务工作,按期完成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并提供便捷的查询通道。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及时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和下列行为、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市质安站:(一)未按规定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取样、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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