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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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年用水量5000吨以上且在供水企业注册的非居民用水户。二、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供水企业按照非居民用水户核定的定额水量,对超出部分按本细则规定标准向非居民用水户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三、定额水量核定非居民用水户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在供水企业水表注册用户名称一致。实际用水户与水表注册用户名称不一致的,由水表注册用水户接受定额用水考核,提出用水定额调整,并缴
2、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一)计量周期。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周期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届满后,对超定额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二)核定方式。非居民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核定有两种方式,用水户需明确选择其中一种:一是采用定额核定方式。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度定额水量按照浙江省用(取)水定额计算的年度水量和增减系数核定,其年度定额水量=浙江省用(取)水定额计算的年度水量(1.0+增减系数)。二是采用实际用水核定方式。尚无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定额计算基数依据不明确的,非居民用水户采用近三年实际用水量的加权平均数和增减系数核定:1.非居民用水户正常取用水满3年的,其年度定额水量=(3
3、上年度取水量+2前年度取水量+再前年度取水量)6(1.0+增减系数);2.正常取用水2年以上未满3年的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3上年度取水量+2前年度取水量)5(1.0+增减系数);3.正常取用水1年以上未满2年的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上年度取水量(1.0+增减系数)。同时取用地表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在采用定额核定方式核定公共供水年度定额水量时,其定额水量应为减去地表水量后的数据。(三)系数增减。核定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度定额水量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整其增减系数,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3。1.获得水效领跑者企业(公共机构)、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单位、小区)称号的,称号有效期内可增减系数+0.
4、1;2.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自完成测试次年起3年内,增减系数+0.1;不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且逾期不改正的,逾期次年增减系数0.1,直至完成测试次年恢复;3.投用节水技改项目节水量在10%(含)以上,次年增减系数+0.1;4.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且非常规水资源用水量占年用水量达10%以上的,次年增减系数+0.1;5.能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的,次年增减系数+0.1;未及时、准确报送的,次年增减系数0.1。(四)核定时间和程序。定额水量核定时间和程序如下:1.采用定额核定方式的非居民用水户须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定额计算基数依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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