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新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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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事业单位新财务管理制度(10篇) 一、仔细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发扬勤俭节省,艰难奋斗的传统,发挥经费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实行局长、办公室、经办人审批签字。局内一切费用支出、货款划拨必需经局长批准、办公室和经办人签字后,方可支付。未经签批而私自办理报销、划拨手续的,财务人员停职追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财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担当。 三、实行当周报账制。每周的单据于周一由局长签字报销,的确不能签字时,另行通知。 四、日常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购置,购置时,先写申请,报局长批准前方可购置。对于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须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购置时,需两人以上参与,一人负责,
2、私自购置的不予报销。 五、财产由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存档。实行领用签字的治理方法,做到购进有入库单,领出有支出凭证。各科室领取办公用品,科长领取并签字。使用中,要做到人人爱惜公物,谁损害谁赔偿,谁丧失谁赔偿。 六、各科、室、站因工作或会议,需要打印、复印的各种材料、文件、报表,原则上由各科室自行打印。因状况特别确需外出打印的,由分管机关的副局长审批,由办公室出据打印凭证并登记后到指定打印部打印。不按上述程序办理,私自随便打印者,费用自理。 七、各种会议,食宿等费用支出,必需经局长,分管局长签批前方可安排,凡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的费用自理。 八、必要的业务款待,要本着“节省、适度、从俭”的原则,由办
3、公室统一出据派餐单,经局长、分管局长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安排。本局安排的各种报表、例会及各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来局请示、汇报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一律按上述程序在局食堂安排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餐掌握在十元以内)。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的不予报销。 九、因公出差,需在外地食宿者,用餐费每人每天掌握在30元以内,住宿费掌握在60元以内(特别状况除外)。 十、各级举办的业务学习、培训班,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参与。学习期间的培训费、食宿费,按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和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报销,车船费报销来回一次。 十一、对外使用的收支凭证一律由财务科负责,其它任何科室无权收支现金。严禁借支、挪用公款。因工作需要临时借款的,必需
4、填写借款凭证、注明结帐还款日期,经局长审批签字后,财会人员方可借付。对私自挪借公款的,除限期追回外,赐予财会人员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财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担当。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财会人员坚持日清月结,每月报表必需于下月5日前向局长供应。 十三、群众监视。财务人员应做到帐目清晰,手续完备,日清月结,现金收付精确无误,并自觉承受群众监视。干部职工对一切不明白的收支事项可以通过正值渠道提出,经领导批准,由财务科解释,保证经费的正确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新财务治理制度2 第一条 为了标准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治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
5、本制度。 其次条 行政单位财务治理的根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省,制止浪费铺张;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意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治理的根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省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照实反映单位预算;对单位财务活动进展掌握和监视;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治理制度, (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治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治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视; 第四条 严格财务治理,各种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由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前方可支
6、付、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各项支出严格按标准使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五条 严禁公款私存或公私不分,不得挪用公款、罚没款及其他资金,特别状况必需借公款时由领导批准;借支范围不得超过个人的月工资标准。 第六条 其他事业性收费和行政性收费,必需实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统一收据、票据,不得使用一般收据;对统一票据要严格治理,不得任凭转借外单位和个人。对所收各项费用,全额上交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七条干部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差旅费等均按有关文件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新财务治理制度3 第一条为标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治理,严厉财经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7、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治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治理和监视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需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展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视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
8、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有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需符合会计治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需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便调整;因特别状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治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规定必需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根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
9、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掌握。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以下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局部,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承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条执收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程、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根据收缴分别、罚缴分别等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九条执收单位收取财政收入,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使用税
10、务发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批准的工程,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虚列、截留、挤占、挪用、铺张、骗取、套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治理制度。各项支出要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根据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工程、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款待费治理方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选购政府集中选购名目以内的或者选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效劳,必需实行政府选购;选购政
11、府集中选购名目以内并到达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效劳,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方式进展选购;因特别状况需采纳公开招标以外的选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经财政部门同意,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账户治理规定,到国有、国有控股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需依法治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处置国有资产和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进展国有资产收益核算。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惩
12、罚打算。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治理权限,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财政收入治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工程; (二)违反规定擅自转变财政收入工程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
13、、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工程,仍旧依照原定工程、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治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
14、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其次十
15、条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违反财政收入票据治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其次十一条选购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选购治理暂行方法予以处理。 其次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治理规定,擅拘束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16、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降级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其次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治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赐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其次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治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赐予警告或者通报批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记大过处分;
17、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其次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六条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十七条本规定各区、县参照执行。 其次十八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其次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行政事业单位新财务治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标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治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章、事业单位财务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纳入预算治理的市
18、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其次章 预算治理 第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局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复。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选购预算组成,单位全部的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预算治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四条 单位要依法将取得的各项收入列入预算,并准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更不得隐瞒或少列。 第五条 单位根本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严格根据定员定额标准,据实申报和核定。工程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严格依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及中期财政规划相关要求,严密结合单位主要职责任务及工作目标,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力量,执行严格的申报、评审、立项、审核等程
19、序,由财政局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等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议。 第六条 单位要加强对根本建立、修理改造工程资金预算的编制。在部门预算中未统筹安排的小型或零星修理工程,当年不予追加。 第七条 政府选购工程必需编制政府选购预算,并严格根据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编制政府选购预算的不予选购。 第八条 单位要按严格根据“二上二下”的程序上报部门预算,经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部门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法批复。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九条 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治理,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治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单位要强化绩效目标治理,开展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
20、未开展绩效评价的,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资金,并予以通报。对工程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催促整改外,还要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预算。 第三章 支出治理 第十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下达的财政预算批复,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确需执行追加的严格根据法定程序进展。 第十一条 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治理,建立健全工程申报、论证、实施、绩效评审及验收制度。专项资金要实行工程治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工程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资金预留在部门进展二次安排,不得跨预算层级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单位要加强对根本建立、修理改造工程的治理。根本建立及大型修理改造工程,需要立项的必需按程序审批立项,不
21、得化整为零躲避立项。单位根本建立、修理改造工程要报财政局评审工程概预算,未经财政局批复概预算的工程不得列支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仔细做好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公务卡的治理,准时做好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公务卡开办、变更及注销工作,确需设立特别专户的,应当严格实行财政审批、人行核准制度,不得违规开设账户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相关规定;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名目内的支出,必需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治理,标准支出治理,削减现金支出和大额提现,严禁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转账。 第十五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
22、自行扩大发放范围,严禁乱发津补贴,对无法纳入工资统发范围内的其他个人补贴支出要标准治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掌握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治理,强化内部约束,不断降低运行本钱。 第十七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出差治理制度,公务出差严格实行事前审批。要严格执行差旅费支出规定和开支标准,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除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议开支标准、会议规模、会议时间,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的规定。坚持谁开会谁出钱的原则,不得转嫁会议支出。不得以训代会,不得突破规定的会议时间和扩大会议规模。会议费报销必需一事一结。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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