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关于从执法角度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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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从执法角度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报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中央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中办发20148号)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任务交给了我部。为配合部做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我局从执法角度对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对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作了分析,提出了粗浅建议。现报告如下。一、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现状(一)违法占地建房是农村宅基地违法的主要表现形式,而且量大面广。农村
2、宅基地违法占地多发、高发,宗数多,分布广。从近几年全国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结果来看,2009年度全国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1.33万宗,面积5.06万亩,其中耕地面积2.1万亩;2010年度全国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1.85万宗,面积9.56万亩,其中耕地4.91万亩;2011年度全国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2.50万宗,面积9.09万亩,耕地面积4.47万亩;2012年度全国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2.2613万宗,面积8.19万亩,其中耕地面积3.33万亩。以上数据还不包括地块面积小于1亩的用地图斑(其中大部分为农村宅基地用地)。部分地区农村宅基地违法非常突出。如河北省唐山市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
3、,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共2211个,面积58981.2亩(耕地8765.1亩)。其中,农村宅基地图斑1636个,面积5254.9亩(耕地3492.5亩),占总疑似违法用地图斑总数量、面积、耕地面积的比例分别为74%、9%、40%。其中,滦县部下发疑似违法用地图斑542个,面积1645亩,耕地1155.7亩。经核查,疑似违法用地图斑中农村宅基地图斑533个,监测面积1459.9亩(耕地面积1040亩),占总图斑数量、面积、耕地面积的比例分别为98%、89%、90%;安徽省阜阳市2011年度共有农民建房2.72万户,占地9575.41亩,其中耕地8480.13亩。其中,违法用地1.25万户,占
4、地3916.79亩,其中耕地3549.55亩。另发现小产权房53宗,占地463.37亩,其中耕地364.34亩。西部地区农民建房违法占地问题相对中东部地区更为突出。西部地区农村人口比例高,又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人口增速较快,对宅基地的需求也相对较大。广西、贵州、甘肃等省农民建房违法用地占全部违法用地面积的15%-20%,但宗数比例高达50%-80%。(二)农村宅基地私下买卖、出租、抵押等违法行为在城乡结合部较为突出。地处城乡结合部、离市区和工业园区较近的广西自治区来宾市彩村,本地户籍2万多人,外来人口高达6万人,外来人口大都通过在当地租房来解决居住问题,约有70户外来户在该村买地购房。在经
5、济相对发达的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农村宅基地私下买卖、出租、甚至抵押已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三)一户多宅、超标占地大量存在。据有关学者对黄淮海地区开展的相关调查显示,当地户均宅基地1.4宗,拥有宅基地多于2宗的农户占到三成。广西自治区来宾市彩村约200户村民搬到公路两边和小集镇另起新宅,但村子里的老宅无一退出;在永宁社区,一户两宅以上的月占总户数的20%左右,大约1000多户。另外,超标占地大量存在。2012年,广东省中山市共发现违法建设住宅案件144宗,其中面积超过120平方米(宅基地标准)的就达115宗。二、原因分析当前,农村宅基地违法突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规划计划、用地审批等管理上的问
6、题,也有农民宅基地客观需求得不满足的问题,但最为根本的原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建设用地价值逐步显现,各种资源(如有限的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建设用地指标、各类财政资金等)进一步向保障城市建设发展倾斜,农村建设发展没有得到充分合法有效的保障,农民进而自发维护自身权益乃至追求更多利益导致大量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对于农民的合理合法诉求无法满足,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发生,造成其他新的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发生。具体分析如下:(一)现阶段我国农村宅基地需求仍大量客观存在。据统计,2011年我国人口约13.47亿,若按户籍来统计,全国农村村民人数达8.85亿,若
7、按常住人口来统计,全国农村村民人数是6.57亿人。二者统计农村人口相差约2.2亿人,这些人口处于城乡之间流动的状态,能在城市购买住房或者能取得城市户口的人数,是极少的。他们大多数只能临时栖身于城市,在农村仍必须拥有属于自己的住房。从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来看,从1964年到1990年,是我国人口出生率比较高的时期,80年代中后期到1990年出生的孩子到现在,正是成家立业的时期,需要分户建房。从新增劳动力状况来看,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61万人,比上年增加983万人。这意味着近年来每
8、年增加约1000万已经成年的农村人口,要参加社会劳动。以此估算,他们要组建成500万户左右的家庭,就需要新建500万套左右的农村住宅。全国农村宅基地平均面积以0.2亩(约130平方米)保守估算,需要新增农村宅基地面积90-100万亩;若以0.3亩(约200平方米),计算则需要新增农村宅基地面积120-150万亩。另据2010年度至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统计结果,2010年以来,全国村庄用地(地类代码标示为“203”,其中以农村宅基地为主)面积各年度分别净增加179.5、164.5、144.2万亩,也证明了农村宅基地的客观需求。其中,增加最为明显的是山东、河南、河北等农业人口大省。如果
9、再考虑到每年因征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原因腾退的50-70万亩村庄用地,全国每年度实际新增的农村宅基地规模将在200万亩左右。(二)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审批与实际用地总量相差悬殊,依法审批的数量较少,农村宅基地建设实际是以违法用地为主。依据2010年度至2013年度国土资源统计公报,全国批准建设用地维持在50-60万公顷左右,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在35万公顷左右。住宅用地约占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的25%左右,但均与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的供地总规模相差30万亩以上,2013年二者相差更是达到了8万公顷(120万亩)。而且城镇住宅用地是地方“土地财政”出让收入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几乎不
10、可能拿出报省政府批准的住宅用地用于农村宅基地建设。按照部有关规定,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该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规模3%-5%用于保障农村宅基地建设。即使是从理论上按省级政府批准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5%计算,也与土地变更调查年度新增的村庄用地总量相差甚远,每年度缺口均在100万亩以上。即使按村庄用地中50%为宅基地计算,每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缺口也在50万亩以上。因而,可以推论地方政府几乎不可能依法为农村宅基地建设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而农民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特别是城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地方政府基本不审批农村宅基地,且多无相应补偿机制。可以看出,农户依法取得宅基地的合理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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