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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次章 反不正值竞争法第一节 反不正值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值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一不正值竞争的概念不正值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不正值竞争的特征(1) 不正值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 不正值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3) 不正值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二、反不正值竞争法的概念及根本原则一反不正值竞争法的概念1、定义反不正值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制止不正值竞争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2、反不正值竞争法是国际上普遍承受的一种法律制度。3、我国在 1993 年 9 月 2 日通过了中华
2、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 并自 199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二反不正值竞争法的根本原则1、自愿、公平、公正原则2、诚恳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原则留意:我国调整、两类不正值竞争行为。其次节 不正值竞争行为广义的不正值竞争行为: 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值竞争方法。狭义的不正值竞争行为是指不正值竞争方法。一、限制竞争行为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所谓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我国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该行为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不以交易为挟制,要求其所供给的商品或效劳的需求者购置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3、这些商品一般是与该项商品或效劳相联系的。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的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行政机构,该行为必需具备的一个要件是滥用行政权力,及其行政行为违反合法、合理的行政原则。两种表现形式:以权经商的行为地区封锁的行为。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它是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供给商品或效劳时, 违反交易对方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者在商品或效劳的价格、销售对象、使用范围等方面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行为。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它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者相互串通或者招标者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二、不正值竞争方法一哄骗性交易方法1、定义该行为
4、是指在市场交易中承受假冒、仿照、虚假表示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值利益的行为。2、哄骗性交易方法(1)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置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足以引起误认误购。(4)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会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这是最腐败的不正值竞争行为1、定义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时机,暗中赐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2、构成要件(1) 商业贿赂主观上是有意的
5、;(2) 商业贿赂客观上实行了隐秘方式供给或承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3、表现形式:“回扣”反不正值竞争法规定,在账外暗中赐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4、留意在商品销售中一方赐予另一方折扣、佣金等行为,必需承受“明示” 的方法,承受方应当照实“入账”。三虚假广告行为1、定义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2、构成要件:足以引起一般公众误会的程度。四侵害商业隐秘行为1、定义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并经权利
6、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商业隐秘的范围:技术信息、经营信息3、商业隐秘的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晓经济有用性权利人实行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实行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4、侵害商业隐秘的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值手段猎取权利人的商业隐秘。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猎取权利人的商业隐秘。违反商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 保守商业隐秘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把握的商业隐秘。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三项违法行为,而猎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隐秘。五掠夺定价行为1、定义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本钱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2、种
7、类:如低价销售、低价倾销3、构成要件: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本钱的价格销售商品。4、不构成掠夺定价的状况(1) 销售鲜活商品(2) 处理有效期马上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3) 季节性降价(4)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不正值有奖销售行为1、定义有奖销售是指销售者销售商品或者供给商品,附带性地向购置者供给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2、它包括嘉奖全部购置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嘉奖局部购置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3、不正值竞争行为(1) 谎称有奖或者有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哄骗性方式进展有奖销售。(2) 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8、 5000 元。七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1、主体:经营者2、方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3、表现形式:利用召开产品或闻公布会、声明性公告以及发给用户的公开信等形式,制造散布有关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虚假事实。指使有关人员造谣竞争对手在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公众中传播、散播,以使公众对该竞争对手的商品丧失信任,从而使自己取而代之, 到达获得不正值利益的目的。第三节 违反反不正值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一、对不正值竞争法的监视检查一监视检查的含义对不正值竞争行为的监视检查,是指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所赐予的职权和权利,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和舆论的手段, 为防止和制止不正值竞争行
9、为的发生,清楚不正值竞争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而实行的监视检查的措施和行动。二监视检查的部门县级以上行政工商治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后者主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产品质量监视治理部门、税务部门、物价部门、审计部门等。三监视检查部门的职权(1) 询问权(2) 查询、复制权(3) 检查权(4) 惩罚权二、不正值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值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担当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值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二行政责任(1) 责令停顿违法行为(2) 责令改正,消退影响(3) 行政处分(4) 行政罚款(5) 没收非法所得(6) 撤消营业执照三刑事责任(1) 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2) 销售劣质商品德为(3) 进展商业贿赂行为(4) 监视检查不正值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及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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