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轨道交通12号线青山段红卫路片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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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山区轨道交通12号线(青山段)红卫路片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为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人 民政府对青山区轨道交通12号线(青山段)红卫路片房屋征收 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 批复(发改基础2018) 1915号),已在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武规选2019) 158号)。为依 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 法权益,现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一、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I国务院令第590号)(二)湖
2、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青山区轨道交通12号线(青山段)红卫路片房屋征收项目。(二)征收目的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 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 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以下 (含4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
3、筑 面积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5 .个人住宅房屋改变用途的补助: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 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 偿。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即 2012年12月3日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系指用于商业经 营的一楼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 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面积部分(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 测确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同地段类似商业门面与被征收住 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四、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4、选定的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并结合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 积和用途确定。(二)直管、自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房屋征收部门对 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30%予以补偿,对公有房 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70%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 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 被征收人应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三)房屋搬迁的补偿非住宅房屋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搬迁补偿费参照同期市场价 格,并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 按评估确定的搬迁补偿费双
5、倍计算。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由选定的房 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计算一次性费用。(四)临时安置的补偿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 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 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 定公告之日。(五)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 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
6、认定为合法建筑, 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2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 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 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 征收房屋价值5%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 的效益情况等证明材料,由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 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 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五、奖励(一)个人住宅房屋搬迁进度奖励1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进 度奖励:自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
7、60日内被征收人、公有 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上交房屋权属证书且按期搬迁 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奖励,不足40000元的按40000 元计算;第61日至征收签约期限截止履行完毕前述义务的,给 予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奖励,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计算。 超过征收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2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搬迁进 度奖励:自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公有 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上交房屋权属证书且按期搬迁 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奖励;第61日至征收签约期限 截止履行完毕前述义务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1%的奖励。超 过征收签
8、约期限的不予奖励。(二)非住宅搬迁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建筑)小于1000以的, 奖励人民币20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 m2 小于2000后的,奖励人民币40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大于等于2000疔小于5000 nV的,奖励人民币80000元/户;被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球的,奖励人民币160000元/户。六、其他事项(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武汉市有关政策执行(二)本方案由武汉市青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负责解释附件:青山区轨道交通12号线(青山段)红卫路片房屋 征收项目未经登记建筑征收补偿细则青山区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5日
9、青山区轨道交通12号线(青山段)红卫路片房屋征收项目未经登记建筑征收补偿细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 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 补偿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 房屋。第二条由个人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提出认定申请, 提交有关未经登记建筑建造资料,并经两位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相邻关系人证明,报街道核实,街道依据申请核查有关资 料,确定未经登记建筑建造年限。第三条
10、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未 经登记建筑,可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按照合法建筑补偿 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 免政策。原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经登记, 改建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原证载面积一致的部分,可认定为未经 登记的合法建筑,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 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四条2004年9月20日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超出 部分,对实际用途为非商业用途的,经认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 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一)1991年7
11、月3日之前建成的,按照不超过房屋实际用途 价值的95%给予补偿;(二)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H月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 不超过房屋实际用途价值的90%给予补偿;(三)2001年H月2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建成的,按 照不超过房屋实际用途价值的85%给予补偿。第五条2004年9月20日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超出 部分,对实际用途为商业用途的个人房屋,经认定后,按照下列标 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一)1991年7月3日之前建成的,按照不超过住宅用途价值 的95%给予补偿;(二)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
12、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 不超过住宅用途价值的90%给予补偿;(三)2001年H月2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建成的,按 照不超过住宅用途价值的85%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 的个人房屋,按照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住宅用途房屋的价值给 予补偿。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 前(即2012年12月3日前),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住宅用途 房屋已作为商业门面(系指用于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且 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 部分(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确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 为同地段类似商业门面与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
13、住宅用途房屋 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o第六条2004年9月20日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的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超出 部分,对实际用途为商业用途的单位房屋,经认定后,按照下列标 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一)1991年7月3日之前建成的,按照不超过办公用途价值 的95%给予补偿;(二)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 不超过办公用途价值的90%给予补偿;(三)2001年11月2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建成的,按 照不超过办公用途价值的85%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 的单位房屋,按照
14、历史遗留办公用途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在武 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即2012年 12月3日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 作为商业门面(系指用于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且以该房 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若改变用途部分房屋实际 价值高于办公用途房屋价值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两者 价差的30%给予补助。第七条 原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2004年9月20日以前 拆除改建,改建后的房屋未经登记,改建后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 原证载面积的部分,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执行。第八条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征收补助、奖励需要以被征 收房屋价值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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