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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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 (以下简称“防雷委员会”)。第二条防雷委员会是由从事雷电防护工作的单位和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 团体,是联系政府主管部门与从事雷电防护工作的单位和专 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第三条 防雷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我国防雷减灾工 作实际,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雷电防护行业单位和专业科技 工作者,以服务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为中心,推进我国防雷 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以促进雷电防护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 进雷电防护人才的成长和提
2、高,促进雷电防护科学技术的科 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维护雷电防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 法权益,为雷电防护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第四条 防雷委员会受中国气象学会领导并为其组成 部分。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 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防雷委员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 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第六条 防雷委员会的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南大街46号,邮政编码100081。第二章业务范I第七条 接受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工作主管单位的委 托(或授权),承担防雷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对雷电 防护
3、工作中的政策法规进行研究和探讨,提出政策建议。第八条 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间雷电防护学术交流,活 跃学术思想,推广先进技术,促进雷电防护科学技术的发展。第九条 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授权),承担或参与雷 电防护科技项目的评估论证,编制和审定标准、规范和成果 鉴定,防雷产品及防雷工程的评定,优秀产品及工程推荐, 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等。第十条 编辑出版雷电防护专业刊物和科普读物,开展 学术情报交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宣传普及雷电防护知识。第十一条开展防雷科学技术研讨、讲学和业务培训。第十二条反映雷电防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 护雷电防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雷电防护科技工 作者服务的相关活动
4、。第十三条开展民间国际雷电防护科学技术交流活动, 发展与国外雷电防护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 来。第十四条 兴办符合防雷委员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第三章组织领导机构第十五条防雷委员会委员会是本会领导机构。委员会 由常务委员和委员共同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 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委员会任期四年。委员会可根据工作 需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专业学科委员会。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国气象学会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聘任。委员由会员单位协商推荐产生,常务委员由 委员会全体委员协商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 从常务委员会中聘任,并报中国气象学会备案。第十七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两年召开一
5、次,由主任委 员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不得超过 一年。第十八条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防雷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和批准防雷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制定和修改防雷委员会章程;四、批准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五、决定授予委员会荣誉职务;六、决定防雷委员会下设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消;七、决定其他需要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的重要事项。第十九条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全 体会议行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一般情况下常务委员会 全体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第二十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 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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