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利用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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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s xx.xxxDB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PDB13 (J)/T XXXX-XXXX备案号:JXXXXX-XXXX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利用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 for th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owns and villages2023XXXX 发布2024XXXX 实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2.0.8 建筑修缮 restoration of historical buildings对建筑进行室外环境、建筑整体及其组成部分建筑、结构、机 电等进行的修复行为。2.0.9 路
2、面状况指数 pavement condition index (PCI)表征路面完好程度的指标。2.0.10 路面行驶质量指数 riding quality index (RQI)表征路面行驶舒适度的指数。2.0.11 路面综合评价指数 pavement quality index (PQI)表征路面完好与行驶舒适程度的综合指标。2.0.12 人行道状况指数 footpath condition index (FCI)表征人行道完好程度的指标。2.0.13 服务水平 level of service衡量交通流运行条件及驾驶人和乘客所感受的服务质量的一项 指标,通常根据交通量、速度、行驶时间、行
3、驶(步行)自由度、 交通中断、舒适和方便等指标确定。2.0.14 传统文化 Traditional culture是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文化,是各 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现。其内容当为历代 存在过的种种物质的、制度的和精神的文化实体和文化意识。它是 对应于当代文化和外来文化的一种统称。2.0.15 非物质文化遗产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简称“非遗”,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在中国,非物质文 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3基本规定历史
4、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利用应保持和延续历史文脉,同时 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脉保护的关系。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利用应从环境景观、格局风貌、建 (构)筑物、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活化利用等层次规范、引导规划设计和建设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利用措施。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它建筑,应采取分 类保护和整治措施。4环境景观4.1 一般规定4.1.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持和延续其周边环境景观。4.1.2 环境景观的保护应包括山体与河湖水系、地形地貌、田园风 光、自然生态等自然人文景观以及与传统生产生活相关的设施、
5、场 所和景观。4.1.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符合保护 规划的要求,不得对其环境景观构成破坏性影响。4.2 山体与河湖水系4.2.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与村镇具备一体化景观价值的山体 与河湖水系。4.2.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村镇与山水的相对位置关系与选址 定位基准,与周围山水间的视线通廊,与山水结合形成的防御体系、 防灾体系等。4.2.3 山体应保持原有自然景观特征,保护具有文化意义的山体轮 廓线、制高点,保护原有植被。4.2.4 在保持山体原始状态的自然区域,对于有建设需要的,应编 制环评报告,控制外观形态、规模与强度,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4.2.5 对已毁山
6、体山脉应采取绿植种植、梯级过渡等方式缓解山体 外观的不协调。4.2.6 河湖水系应保持原有自然形态,定期进行清淤整治、疏通蓄 水,保护河湖自然生态面貌及岛、滩、坝等独特自然景观。4.2.7 池塘、湖泊、河滩等应保持历史分布、水面面积基本不变。4.2.8 过境水系应保持历史走向、宽度基本不变。4.2.9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加强水污染治理,改善水环境,应包括 下列内容:1严格管理易引起水体污染的物品堆放;2不得向河湖水系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垃 圾等污染物及抛掷渣滓。4.2.10 新建建筑不应侵占山体建设,侵占河流及河流驳岸用作建设 用地。4.3 地形地貌43.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
7、持历史地形地貌特征,保护因历史事 件或民间传说而具有文化内涵的地形地貌。43.2 2对已经受到破坏的历史地形地貌进行维护和修复,应恢复其 原始风貌和特色。4.4 田园风光4.4.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遵循活态传承、保用兼顾的原则,保留 整体田园风光。4.4.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遵循农业耕作规律,依据地域文化特色, 分析优化田园种植形式,避免景观处理手法的过度运用。4.4.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农作物、果树、林木、畜禽和鱼类 等赖以生存、发育、繁殖的生态环境。4.4.4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持田间小路和山道的传统风貌。4.5 自然生态4.5.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群落
8、稳定,禁 止滥砍滥伐、过度捕猎。4.5.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逐步开展环境整治、生态修复,恢复大 尺度绿色空间,保护与修复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4.5.3 史文化名镇名村应调研并保护当地传统植被类型,在生态 修复中优先推广当地优势植被种群。4.5.4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自然生态环境的 保护意识。4.6 与传统生产生活相关的设施、场所和景观4.6.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维护具有历史文化信息、地域性特征的 生产生活设施、场所和景观环境等。4.6.2 维护设施、场所和景观应强化本土特色,避免景观城市化、 园林化,材料、色彩等应具备可识别性及环境协调性。463应维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9、中体现传统文化和营造技艺的市政 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填埋。4.6.4 应维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与产业生产整体过程相关的自然 景观及生产设施类要素,如灌溉、疏浚、堤坝砌筑等。4.6.5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结合现有的河湖水系进行景观整治,保 护河岸环境、传统驳岸及公共滨水空间。46.6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丰富道路景观,植物配置和种植设计应 与传统风貌相协调,营造有序和富有特色的绿色生态景观。46.7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充分利用村镇内各区域进行公共绿地景 观整治建设,丰富公共绿地类型。4.6.8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他设施应符合居民生活习惯和风俗民 情,与地方特色协调统一。5格局风貌5.1 一般规定5.1
10、.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整体保护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5.1.2 格局风貌的保护应包括传统形态、视线通廊、街巷肌理、公 共空间、建筑高度、历史环境要素等方面。历史风貌的保护还应包 括历史风貌特征的界定。5.1.3 应结合地域整体风貌特点,延续地方材料形制,注重传统工 艺的保留与应用,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色彩基调,并进行日常 保养维护。5.1.4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 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5.1.5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的建设活动,不得对其传 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5.2 传统形态5.2.1 应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形成的村镇轮廓,保
11、持村镇范围清 晰可辨。5.2.2 应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形成的传统天际线,并符合下列规 定:1应保护聚落交界、沿河、入口等重点界面要素;2应保护体现风貌特征和具有文化意义的山体轮廓线、制高 占/ O5.3 视线通廊5.3.1 应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的视线通廊,并对视线通廊内 的建筑高度进行严格控制。5.3.2 应保护以标志性建(构)筑物与建筑群为视觉中心,形成的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与周边山体、文物建筑等相呼应的视线通廊,控 制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不得对视线通廊造成遮挡。5.3.3 保护沿街巷、水体展开的具有特定景观效果的视线通廊, 控制街巷、水体两侧界面的建筑高度及风貌,视线通廊保持景观通
12、透。5.3.4 应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以入口空间、院落空间、广场空 间等重要节点形成的视线通廊,控制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不得 对视线通廊造成遮挡。5.4 街巷格局5.4.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街巷格局,保持居民生活方 式和风俗。5.4.2 应延续街巷历史走向、空间形态和尺度关系,不宜随意改变 街巷的宽度、界线、断面尺寸、地坪标高等保护要素,保护街巷格 局的完整性。543应保护街巷两侧空间界面的历史文化风貌特征,包括立面形 式、使用材料和工艺、第五立面等。5.4.4 应控制街巷两侧建筑的高度、体量、尺度、建筑风格、材料、 色彩等。5.4.5 路面铺装应保持延续传统的材料、尺寸、铺装
13、方式和铺砌形 式。5.4.6 应规范雕塑小品、标识牌匾、公告栏、环卫设施等街巷景观 环境要素,保持与街巷传统风格一致。对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景观 环境要素实施拆除或整治。5.4.7 应保护街坊、院落等基本空间单元的尺度、形式、组合模式。 更新与建设过程中宜考虑传统的院落单元和组合模式进行利用。5.5 公共空间5.5.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持公共空间场所的景观环境和场地 特征,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5.5.2 应对历史性公共空间节点进行风貌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5.5.3 原有尺度、比例和格局,延续其原有风格和材质 做法;2对现有使用频率较低或使用效果较差的公共空间,应通过 适当的手段进行提升
14、;提升中应选择与传统风貌相符合的材料、色 彩和细节装饰;3应保护与公共空间相依存的传统生产生活场景,可结合现 有生活要求进行提升,不应过度商业化改变历史环境的真实性。 应对新增类公共空间节点进行风貌控制引导,并符合下列规 定:1应与历史环境要素、景观设施、地面铺装、公共艺术、各 类环境设施等综合考虑,整体协调;2宜利用边角微空间营造满足驻留、休憩、健身、交往等日 常使用功能的公共空间,不得增加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气质不相符 的大广场、大公园;3宜与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街巷绿化、古树名木及大树的保 护相结合设置。5.5.4 应对重要节点空间进行环境整治,并符合下列规定:1对名镇名村出入口,文物保护单
15、位、重要历史建筑周围, 广场、驳岸、水埠、戏台等公共空间进行景观环境整治,拆除周边 有碍视觉的建筑物,恢复历史空间形态;2运用丰富的空间要素和历史传统符号,设置多样的休憩、 绿化和美化设施,采取灵活自由的设计手法创造舒适宜人的公共空 间环境。5.6 建筑高度5.6.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街巷界面应保持原有传统建筑高度和 形式。5.6.2 应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筑高度进行分类管控。563核心保护范围内应维持现状建筑的高度不变,依据保护规划 结合地方传统高度或地域建筑特点制定普遍高度,具体以相应的保 护规划为准。5.6.4 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高度不应超 过相邻最高建筑的
16、屋顶高度。5.6.5 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高度控制应对新建或改建建筑檐口高度 进行控制,并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5.6.6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周边建筑高度控制应按照文物保护 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进行高度控制。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利用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 for th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owns and villagesDB13(J)/T XXXX-XXXX主编单位:批准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24 年 X 月 X 日中阂立加工也夕版
17、过2023北京5.7 历史环境要素5.7.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保护反映历史风貌的桥涵、古塔、古井、 牌坊、戏台、围墙、石阶、铺地、渡槽、驳岸、古树名木等历史环 境要素。5.7.2 应保护历史环境要素的选址,延续历史环境要素与历史文化 名镇名村整体格局的关系。5.7.3 保护历史环境要素原有的形制、材料、色彩,优先采用原 有材料、原工艺、原做法进行修缮。5.7.4 应保护历史环境要素周边的传统铺装,缺失损毁的宜采用原 有材料和工艺进行修复。5.7.5 应保持周边风貌整洁,无杂物堆放。应整治对历史环境要素 风貌造成影响的电线、刻划涂污等后期附加物。5.7.6 古树名木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保
18、留原有高大树木和特色植物;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砍伐, 移植;2应清除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治理树 木的病害、虫害等;3对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提出避 让和保护措施;4保护古树名木及乡土植物物种,不应大规模引入外来树种、 成片种植外来植物,不应改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乡土植被风貌特征;5宜采取建立普查档案、划定保护范围、树立保护标志、规 范养护和管理工作、出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等措施。6建(构)筑物1.1.1 一般规定1.1.2 修缮材料和工艺应遵循以下原则:1建筑修缮应充分利用原有构件和材料,采用移装、拼接, 集中使用。2文物建筑建筑修缮中新增部位采用新材料时,应选
19、择与原 有材质相同材料且应经过试验检测。3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建筑修缮中新增部位采用新材料时, 宜选择与原有材质相同材料且应经过试验检测。4新材料应满足与原建筑尺寸与功能协调、色彩与装饰总体 效果相匹配,安全和耐久的要求。5除其它建筑外其它建筑修缮施工应采用传统工艺。重点保 护部位的原工艺和施工方法失传时,应采用相近的工艺进行修缮, 并最大程度地还原历史风貌。1.1.3 根据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内部及 外观改造应遵循:1文物建筑其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外部装 饰不得改变;2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其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 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应改变,其他部分
20、不宜改变;3其他建筑主要立面原则不宜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6.2 分类保护6.2.1 对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每一处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在登记造 册的基础上,对其建筑物、构筑物的类型、风貌特征、保存状况及 历史文化特征进行评价分类和归类对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立档 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因素:1建造年代、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及稀有程度;2权属变化和使用现状等情况;3测绘信息记录及有关技术资料;4修缮、装饰工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I 文物建筑6.2.2 文物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o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 拆除。6.2.3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 动
21、。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文物建筑保护的要求,并履行 报批手续。6.2.4 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物保护规划要求实施保护措施。II历史建筑6.2.5 历史建筑维护:作为基础性保护措施,保持历史建筑原有的形 制、高度、体量、色彩等外观及有历史价值的构件特征,及时消除 隐患,保持外貌整洁。6.2.6 历史建筑修缮:对存在残损或失稳状态的历史建筑进行修缮, 具体包括规整歪闪、坍塌、错乱和修补残损部分,恢复失稳状态, 清除不当添加物等;传统木构建筑的修缮,宜保存各时期有价值的 结构构件和痕迹,不宜使用全部解体的修复方法;修复需有充分依 据并尊重传统形制,宜采用传统材料与工艺。6.2.7 历史建筑
22、加固:对于历史建筑结构或构成部分褪变损坏,存在 安全隐患的情况,进行支撑、补强,恢复其安全性。加固措施宜根 据评估,消除结构存在的隐患,并确保不损害历史建筑本体。6.2.8 必要的建设工程选址,宜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 开的,宜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审批 后实施。6.2.9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及改变其结构或使 用性质,需审批后实施。III传统风貌建筑6.2.10 传统风貌建筑宜采取修复、修缮、加固、维护、整治等措施, 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风貌特征并在此前提下,结合居住需 求,改造内容空间,敷设设备设施,提升、完善当代社会栖居品质 与功
23、能。IV其它建筑6.2.11 村镇中其他建筑,根据对历史环境风貌影响情况,分为风貌协 调建筑和风貌不协调建筑。6.2.12 风貌协调建筑宜予以保留,相关建设活动需符合保护与发展 利用提出的相关管控要求。6.2.13 风貌不协调建筑需进行整治或改造,使其与历史风貌相协 调;与历史风貌严重冲突且无法改造的,需予以拆除。6.3 修缮加6.3.1 建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保护修缮:1建筑物或构筑物发生变形、倾斜、沉降,影响使用安全;2建筑构件与建筑重点保护部位损坏,影响使用安全;3建筑原有设备、设施、内外装饰损坏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 要求;4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等核心价值要素受到损害。I 文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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