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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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行 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 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贵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 法和贵州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租车,是指各部门(单位)与公务用车保障服 务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签订租赁合同,车辆交付
2、各部门(单位)专 职人员履行公务时驾驶和使用,或由供应商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服务,各部 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租赁费用的行为。第四条本规定中有关标准为最高限额控制标准,不是编制预算和预算 执行时必须达到的标准。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进一步勤俭节约坚持过紧 日子的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严从紧编制和执行预算。第五条公务租车遵循从严审批、厉行节约、规范管理、安全高效的原 则。第二章租赁范围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现有公务用车的统筹调度管理,充 分发挥公务用车使用效益,各部门(单位)在统筹使用本部门(单位)现 有公务用车后仍无法满足公务出行需要,并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的, 可以选择省
3、机关事务局车辆综合保障中心(省政府接待车队)(以下简称 “车保中心)车辆保障或租用公开择优确定的供应商车辆,具体范围包 括:(-)经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主办、承办、协办的重 大会议活动、集体公务活动。(二)经部门(单位)领导批准的会议、培训、集会、群团、党建等 单位集体活动。(三)接待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考察调研、督导检查以及其他公务 接待活动。(四)重大应急突发事件处置、事故处理、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特殊 事项。(五)经部门(单位)领导批准的其他确需租车的公务活动。第七条中央认定的执法执勤部门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用车按执法执勤用 车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单位)开展行
4、政执法工 作,必须通过贵州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车保中心申请综合执法 用车予以保障,不得违规使用部门(单位)保留公务用车或租赁社会车辆 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第三章租赁标准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交通状况和人员数量等情况, 分别选择相应车型:(一)4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原则上租用轿车。(-)4人以上8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原则上租用商务车。(三)8人以上18人(含)以下的公务活动原则上租用中巴车。(四)18人以上的公务活动原则上租用大巴车。(五)外事活动、大型活动或其它对租赁车型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 规定执行。(六)确有特殊情况的,各部门(单位)应在本部门(单位)公务租 车内部
5、控制制度中予以细化明确。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九条公务租车坚持一事一租原则,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变相超编 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建立健全公务租 车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规范公务租车审 批、采购、使用、报销等各环节管理。第十条公务租车标准严格按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优先选用 国产自主品牌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严禁租用超标车、豪华车。除特殊地理 环境或者工作需要外,一般不得选用越野车。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租车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及时在贵州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租车事由、行车轨迹、租 车费用等相关租车活动信息,定期公示非涉密公
6、务租车使用情况。租车用 于涉密工作的,根据保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性填报租车活动信息,可不 填报租车具体事由、行车轨迹等信息。第十二条省机关事务局依托贵州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公 务租车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公务租车费用支出、使用时间、运行 轨迹等进行检查,定期公示不合规的租车行为,并向省纪检监察、财政、 审计等部门推送相关信息。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租车及使用人员的管理,不 得擅自改变租赁车辆用途,车辆使用期间参照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供应商。属于政府采 购的,应当按照规定方式和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选择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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