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信息安全保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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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医疗机构 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 31号)文件修订。一、病案资料除涉及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 和卫生行政机关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二、医务人员借阅病案须办理借阅手续,对借阅的病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涂 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对丢失或损毁病案者上报医务科。三、住院病案信息安全保障:一般不准外借。如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 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时,必须出具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 效身份证件后经医务科审核签字后予以办理。四、病案室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复印时参考医 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出具相应有效身份证明材料。(1)患者本人或代理人(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3)医疗保险机构(4)公安司法机关五、复印病历资料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复印件经病案室盖章生效。六、病案管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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