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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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一步细化重大行 政决策机制工作流程,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 序暂行条例X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XX市重大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 作出和调整程序。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 策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 重大公共政
2、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 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 统一领导;(二)在所从事的教学、研究、实践等领域具有丰富的 经历、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三)熟悉相关领域政策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 动态,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四)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 应精力;(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纪律处 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或者协会的行业处分
3、;(六)开展决策咨询论证所需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受委托从事决策咨询论证的专业机构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二)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研究力量,有较强 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经验和能力;(三)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 立性,与相关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四)开展决策咨询论证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 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 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 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4、。决策承办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邀请5人以上的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代表参与论证;决策事项涉及面较广、争 议较大、特别复杂的,应当邀请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代表一 般不少于9人。决策承办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 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及其说明、论证重点以 及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 展:(-)确定论证事项;(二)选定论证专家或者机构以及开展的方式;(三)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四)组织专家或者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五)根据专家的意见建议形成论证报告,或者督促受 委托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机构提交论证报告;(六)将论证资料归档。对需要进行多方
5、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专家或者机构 应当对每个备选方案同时进行论证,并提出优先方案。第三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必要性研究;(二)科学性研究;(三)可行性研究;(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五)执行条件研究;(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 方面的影响研究;(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第三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专业机构的论 证意见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 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探索建立专家论证意见反馈机制。第五章风险评估第三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下列决策事项进行风 险评估:(-)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
6、监管、社会治理、环境 保护等方面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拟定行 政区划调整方案等;(三)制定出台重大产业政策、调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 务定价标准等;(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 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六)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移民 力里(七)其他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 影响的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上位规范对开展专项风险评 估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 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第三十三条决
7、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实施风险评估,可 以自行组织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社会组 织、专业机构参加。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 组织提供风险评估服务并做好经费保障。第三十四条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 步骤、方法、时限;(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走访、会商分析、舆情跟踪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 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三)排查重大事项的风险点和风险源;(四)分析研判重大事项风险等级;(五)研究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六)
8、形成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第三十五条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决策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 析意见;(四)重大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五)重大决策风险等级;(六)重大决策风险对决策作出和实施的影响;(七)重大决策风险防控建议。第三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向县政府 提出提请决策、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以 及不提请决策的建议。县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 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 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第六章公
9、平竞争审查第三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 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 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 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讨 论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其送请县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 竞争审查复审。第三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和县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 竞争审查,应当遵守国家、省、市规定的审查流程,征求利 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草案起草过程 中已经征求意见或者按照规定需要保密、限定知悉范围的除 外;可以征求专家、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或者组织 专家论证。第三十九条 送请公平竞争审查复审,应当提供决
10、策草 案及其说明,决策承办单位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等依据。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 场监管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送请公平竞争审查复审,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 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四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和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 照审查标准开展审查工作,对送请审查的决策草案中有关市 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 生产经营行为等内容,是否符合建设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 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第四十一条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 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提交县政府讨论;具有排 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11、不予提交县政府讨论,或者调整至符 合相关要求后提交县政府讨论。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决策事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第七章合法性审查第四十二条 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讨论前,县政府办公 室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其送请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 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第四十三条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 法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策。对国家 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后,提交县政府讨论。第四十四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 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 程序的说明
12、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行政部门 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 限内。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 于7个工作日。第四十五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决策或者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 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等。县司法行政
13、部门可以分类组织制定合法性审查要点指 引。第四十六条合法性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方 式:()书面审查;(二)调查研究、实地考察;(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或其他形 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前介 入。县司法行政部门就决策事项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涉及 的主要法律问题同决策承办单位提前对接沟通,并根据重大 决策事项性质、类别和风险等情况,向承办单位提供有关修 改和论证意见。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前介入的,在提前介入期间提供的有 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第四十七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提出合 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
14、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 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 可以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或者说明。提交县政府集体讨 论前按照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的,由县 政府办公室结合修改涉及的内容,决定是否再次进行合法性 审查。合法性审查意见仅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不得无故向外 泄露。第四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 要的调整或者补充。建立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跟踪机制,达成一致意见 的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采取协调会、 意见商讨会等形式充分沟通;实质性意见未采纳的必须
15、以书 面形式说明理由,并作为重要材料报送县政府集体讨论。第八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四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材料;(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 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 研究采纳情况;(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 有关材料;(五)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 查意见等有关材料;(六)合法性审查意见;(七)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材料;(八)有上位文件的、修改原文件的、借鉴其他地区文 件的,同时报送条文对照表
16、;(九)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五十条决策草案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 论。县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县政 府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县政府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 县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 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宏观调控政策;(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三)各类工作报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等。第五条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县委的领导 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 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
17、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六条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 序,并坚持以下原则:(-)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 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 要。(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 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 想,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 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 由。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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