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文化用品购销合同模板(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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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货文化用品购销合同模板(word模板可以编辑)甲 方:乙 方:签订日期:谅解的精神,及时商议解决。商议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 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机关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 或者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者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 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
2、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 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普通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一九年 月 日供方盖章:需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地址: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电话:百货文化用品购销合同模板总合同号: 字第 号供方:需方: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 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合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 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
3、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 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 可以经双方商议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 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 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 为准。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第二 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 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 内书面(或者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
4、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 要严格执行合同,普通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 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 负担。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 些商品双方亦可商议优惠办法或者商议订价。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 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 幅在102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 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
5、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 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 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 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 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 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 厂送货或者需方自提。运单位按有关 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 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
6、商议的办法办理。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普通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 需双方可协调解决。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坚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 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 方负担。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 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 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提前或者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 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 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
7、送部份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 超期未提部份,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者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 作 迟延履行合同处理。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 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允许后才干发货。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 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者吨位,从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并进行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 按原合同执行。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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