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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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矩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绩口,保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 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 ) 121 号)、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X 2022X号)及有关规则,接合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 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市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 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一 切为基础,由本集体全体成员组成,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 础、统分接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代表成员
2、集体行使一切权 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囊括口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 织、组集体经济组织。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责任 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 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则开展财务活动,实现集体资产 保值增值,控制财务风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镇村,实现利益共赢。双方关于合作事项应进行充足论证或评 估,并且口在合同中明确合作领域、合作方式、权责边界及收 益分配。第四章资产运营第二十四条货币资金的管理。货币资金囊括口现金、银行 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一)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过现金结算起 点
3、的须采用口转账、电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二)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限额。预 留备用金限额应为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 因抢险救灾、工作紧亟待口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增加当月 备用金的,应说明情况并且口报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方 可支取。(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 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四)现金、银行存款实行每月盘点一次,由代理会计人 员与出纳人员核关于现金日记账,盘点库存现金,并且口与开 户银行核关于存款余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 符、账据相符、账表相符。(五)切实加强代理资金管理,银行存款支取实
4、行“双印 鉴”监管。(六)收入和支出经过网络系统实现审核、转账、监督全进程网上管理的,应实现可查找、可追溯、可稽核的要求,严 禁坐收坐支、以据抵现、虚报冒领等行为。第二十五条应收款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关 于应收款项管理,关于于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即时口催收,按合 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关于债务单位取消口,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 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当人,确实无法 收回的款项,经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后作坏账处置口。关于数额 较大且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后核 销。有关核销决议须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六条存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 存货
5、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设立存货登记 台账,按类别诀别口核算和登记存货,定期关于存货盘点核关 于,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需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 查。存货的购买、入库出库、盘盈盘亏等依照口会计相关规则 进行会计处置口;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应按“四议两公 开”程序批准。第二十七条票据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票据囊 括口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行政主 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务专用收据或契合口财税制度规则 的规矩性票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账的有效收入凭证。财务专用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国家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 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填补口费、各级财政项
6、目资金、补 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 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 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支出凭 证、报销表格和内部结算凭证,镇财政部门(基层综合服务中 心)统一领取和发放使用。已实现全程电算化系统单位,可使 用电子凭证统一套打(或一体化打印)功能。市镇两级财政部 门(农业农村部门)要监督农村会计凭证使用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口有关规则,规矩管理和使用财 务票据,依照口岗位不相容原则,建立领用、保管、核销管理 制度,实行专人、专责、专账管理。财会人员应严格审核各项 票据,审核为有效凭证
7、的予以入账支出,发现经济业务不真 实、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应当立即拒绝或退回,并且口向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反映。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 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建设设施等,凡使用 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囊 括口年度资产清查、资产登记、保管、购建、使用和处治口制 度等;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持口方式,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 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且口根据用途 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8、可在“年限平均 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折旧方法一经选定, 不得随意变动。应当根据相关规则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 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 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 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 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相关规则不 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处治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 资产使用实际状况,经民主决策、按规则审批后,关于下列资 产办理处治:(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资产;(二)确认盘亏、不能收回以及非
9、正常损失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四)因自然灾祸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相 关规则,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验收、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 各环节具体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等,应严 格执行相关部门相关政策,办理好立项审批、土地、计划口等 相关手续,不得未批先建或不批而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应依 照口民主管理程序执行,涉及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先由村集体 经济组织向镇职能部门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在建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项目
10、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在规则期限内即时口办理竣工决 算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 算手续的工程项目,依照口估量口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待办理 竣工决算后再依照口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且口依 照口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则计提折旧。不能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 相关规则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第三十二条生物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 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生物资产管 理,制定管理办法,依照口相关会计制度规则核算,落实经营 管理责任。购入的生物资产依照口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 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
11、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 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投资者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依照口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 定,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 的成本,可以依照口名义金额确定。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依照口相关会计制度规则进 行摊销。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 护、饲养费用等支出,应当计入经营支出。收获后的农产品视 同存货进行管理。生物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则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 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 支。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 产囊括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
12、专利权、著作权、 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 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接计入当期 费用。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依照口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委托 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口;自行研究 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依照口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 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接受捐 赠、无偿调入、置换的无形资产,依照口确定的无形资产成 本,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账务处置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无形资产台账,并且口从使用之日起,依照口不少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经 规则程序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13、其成本计 入其他支出。第三十四条关于外投资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外 投资囊括口购买有价证券、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在其他企业中 参股、与其他单位共通口投资合作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外投资,应契合口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发展计划口;制定投资计划或方案,须严格依照口规则的投 资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才干口付诸实施,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关于于大额投资项目,须报镇 人民政府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风险评估,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 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 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合作方签署口书面协议或合同,
14、明确双方的权限义务,协议或合同的内容主要应囊括口:投资 期限、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结算方法、违约责任、 投资管理方法和退出机制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派人参与被投资项目的经营管 理,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收益能够即时口收回。第三十五条关于未按规则进行民主决策、报上级部门审批 而擅自决定关于外投资,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经济损失的,必需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关于农村集体资产价 值进行评估:(一)数额较大或未纳入账内核算、非货币资产实行参 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售卖、转让、置换等产 权变更的;(三)数领较大的资
15、产抵押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且口、分立、改制、改组、 解散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且口、分立、破产清算 的;(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且口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 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且口报 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十八条资产的处治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治口 是指经过售卖、置换、报废等方式将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生物资产等一切资产的部分或全部一切权、使用权进行变更的 行为。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性设施不 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得交易。第三
16、十九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 督管理办法,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 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建立本市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 构。第四十条拟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属于应评估 范围的,应当依照口规则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关 于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且口将评估结果作为基本参阅口来确 定交易底价。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发生损失,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 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确认为资产损失。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力口的经营权
17、,依法 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 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执行。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用口招 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过参阅口市场 价或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价格,并且口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签钉合同,明确双方的权限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一切权不变。第五章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活动必需纳入财务统一 管理、统一核算,并且口纳入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管理。严禁个 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
18、经办财务收支事项。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 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 成的一切收入事项应当依照口规则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 据,并且即时登记入账。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 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证经济发 展、公益事业、民生保证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 性支出。第四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 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证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 均应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财务开支必需程序契合 口规则、内容真实完整,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和
19、完备的审批手 续。关于未按规则审批同意的开支,出纳员有权拒绝支付。大 额或消费性支出应逐笔审签,小额零星支出可定期或定额汇总 审签。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应实行严格审批制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 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根据监督需要,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 计。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 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 者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20、应当在农村基层党 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 员等按规则履行职责。重大财务事项决策依照口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 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四个决策程序 依次开展,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经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且口报 镇人民政府审核。决策具体程序仿照口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 公开”决策机制执行。重大财务事项囊括口以下事项:(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调整,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 度收益分配方案;(二)大额资产购买口、处治口,大额工程项目建设;(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度。财务开支审批
21、制度应明确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 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属 地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且口由成 员(代表)会议审议经过。第四十九条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必需专款专用,加强 管理,严禁挪用。专项资金支出应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进行审 批。报销时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凭证外,还应在报销单上注 明费用所使用的专项资金名称,并且口后附专项资金相关文件第五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以效益为基础,民 主决策、科学分配,保证成员合法权益。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 应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富口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合 同的兑现和
22、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 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按规 则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 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第五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口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规则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 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项。第五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经过,并且口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人民 政府备案,最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向全体成员公 开,接受监督。在收益较多年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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