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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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防止和削 减外协用工生产平安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平安和合法权益,依据平安生产 法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适用范围】 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 业的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名词术语】 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干脆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 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
2、承包用工方式运用外协工帮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第四条【管理责任】 接受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平安生产负干脆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平安生产管理责任。接受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与外协工的平安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与外协工的平安生产管 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 平安生产监督。第五条【合法性规定】 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 生生产平安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刻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平安生 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要求帮
3、助开展 抢险救援工作。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 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用工单 位负责协作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帮助进行事故调查处 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协作政府有关部 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帮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本规定各方应履行 的职责,依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担当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 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 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协作外 协工生产平安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劳务派遣
4、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事 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 承包单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彳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进行监察。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 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 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细致履行平安生 产义务,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第三十七条【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
5、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 在地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 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 理与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 位注册地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O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平 安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平安投入和 平安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
6、、事故报告不与时等 状况,各级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惩处。第六章罚则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惩处】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平安事故的, 担当连带赔偿责任:(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平安生产职责的;(二)供应的外协工平安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 弄虚作假的。第四十一条【对用工单位的惩处】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担 当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与未取得合
7、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平安生产管理权 利、义务和职责的,或者约定的双方平安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符合本规 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平安生产职责的。第四十二条【对发包单位的惩处】 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 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8、规定要求的;(三)未依据本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的,或者签订的平 安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五)未履行本规定其次十条有关平安生产职责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惩处。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惩处】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 担当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三)未履行本规定
9、其次十一条有关平安生产职责的;(四)未履行本规定其次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 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未依据本规定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规定进行惩处。第四十五条【未与时实施应急救援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或紧急 紧急状况下,未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刻组织救援,造成严峻后 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 平安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 协用工平安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 照有关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
10、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 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平安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 行。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依据工作须 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 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 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 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 公司。本规定所
11、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运用劳务 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运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 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 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 产组织方式。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年 月 日起实施。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规定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一)社会大背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支配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城镇 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起先流淌走向城市,参加城市的建设,形成了浩大 的劳
12、动力市场。特别是近15年来,随着改革和市场化进程的深化,企业用工制 度和形式发生了深刻的变更。据统计,2010年底,全国农夫工总数达2.42亿 人,在高危行业,他们占到了总用工量的60%以上,在建筑行业更是高达80% 以上。目前企业对非正式录用的工作人员,称谓不一,如:农夫工、外委工、外 包工、协力工、外用劳务工、劳务派遣工等。在管理规定的起草中,我们将 这种用工方式统一称为“外协用工”。外协用工形式适应了企业灵敏选择劳动力的内在需求,又符合农村转移劳 动力的须要。从本质上说,它是市场机制引导和利益驱动下形成的,是企业适应 市场变更的劳动制度创新产物,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和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城乡
13、 就业和再就业中发挥了不行替代的作用。外协用工已成为众多行业企业用工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技术服务等高新技 术领域这种用工形式也有趋高发展的态势。外协用工发展速度之快,其缘由:首先,适应了企业业务开展或工程项目 建设的须要,可以借助于外部力气或专业资源解决企业大量生产、服务的问题; 其次,企业运用外协用工,用工机制更为灵敏,可以改善劳动管理,劳动酬劳相 对低廉,有利于降低企业人力成本,增加竞争力。用工企业是与劳务派遣单位或 承包(分包)单位签订合同,而外协用工个体是与劳务派遣或承包(分包)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有关劳动保障与管理风险都应由劳务派遣或承包(分包)单 位担当,可以弱化用工单位劳资关系
14、,降低企业用工的风险。(二)企业诉求与调研发觉的问题中国平安生产协会许多会员企业反映,外协工在为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 用,但引发了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系列难题,特别是外协工生产平安事 故的多发和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等问题,给企业带来许多困惑,也影响了社会的和 谐,呼吁国家层面尽早出台相关的平安生产管理规定,为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排忧解难。应协会会员企业的诉求,中国平安生产协会于2009年11月底至2010年5月开展了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状况的调研活动,形成了调研报告。通 过调研发觉,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存在下列主要问题:1 .有关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立法滞后,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外协用
15、工的发展形势。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因用工模式的变更,不再单纯是企业内部的管理问 题,已成为全社会、各行业须要共同关注的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对平安生产管理 与劳动关系管理的规定,对与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相关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没有明确的界定,已经不适应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与外协工生命平安 和权益保障与外协用工模式规范发展的须要。2 .企业自身平安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对外协用工平安管理不到位。调研发觉,各中心企业依据自身实际,探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阅历, 有力地促进和强化了对外协用工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但是,企业对外包(承包) 工程项目的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以与自身平安管理水平较
16、低的中小型企业,特 别是民营企业的平安管理问题较为突出。一是一些企业对外协用工的教化培训卜 现场平安管理不到位,对承包工程项目则存在“以包代管工“包而不管”的现象。二是留意揽工程、要效益、轻平安,大都不情愿在平安上添设备、作投入,在平 安问题上存在侥幸心理;而发包企业对承包(分包)工程项目平安监督、检查力 度不够,许多企业为了赶工期,对外包工程项目的平安监督“睁一只眼闭一只 眼”,对违反作业平安的行为熟视无睹。三是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设项目 单价过低,导致平安投入不足。一些企业为了竞得项目投标,一味压低项目报价, 缩减项目平安投入,忽视平安生产和对外协工的平安爱惜。3 .市场准入门槛过低,
17、平安保障实力差。一是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过低, 不足以担当相应的平安生产责任。二是承包(分包)商的市场准入标准不高。建 筑行业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分别对总承 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资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同地 区因经济水平和管理理念不同,对资质审查、发放标准的驾驭也不同,导致不具 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大量进入市场,大量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通过挂靠大公司进 入市场,形成了恶性竞争,既严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又无法保障工程(项 目)的质量和平安生产。对于非建筑行业的承包单位目前还没有建立市场准入制度。4 .外协工素养差,流淌性强,管理困难。一些劳务
18、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规 模小,人员构成主体为农夫工群体,文化素养普遍较低,据调查,外协工的流淌 率在30%以上,缺乏工程技术人员,平安管理水平低,增加了企业平安生产管 理的难度。5 .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对外协用工监督管理不力。外协用工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和困难性的特点,使其极易成为监管部门的监管盲区。政府相关部门监督 检查企业外协用工维权的问题比较多,监督检查平安生产的状况少。针对目前一 些企业忽视、弱化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的状况,政府监管部门还缺乏真正有效 的监督制约机制。调研报告中亦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和建议。201。年5月中国 平安生产协会将调研报告上报国家安监总局,总局局长骆琳同志
19、和副局长孙华山 同志分别作出了批示,要求将此课题成果予以必要的宣扬和政策转换。二、起草主要过程1. 2011年年初,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孙华山副局长的指示要求,国家安监 总局政策法规司将“企业外协用工平安生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的起草工作列入总局2011年度立法工作支配(部门规章),并托付中国平安生 产协会组织开展起草工作。2. 2011年2月,中国平安生产协会成立了起草小组,由刘成江副会长任 起草小组组长,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郭燕云和协会副秘书长邱宝杓任副组长, 具体工作由协会宣教部负责,来自中钢武汉安环院、中石化、中铁建、中煤、中 铝、中国远洋等八家企业负责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作为
20、起草小组成员,参加了 起草小组的工作。3. 2011年3月28日,召开了起草小组首次工作会议,探讨了起草工作 方案,规定的名称、适用范围与相关概念,落实起草工作任务,探讨起草工作进 度支配。2011年7月召开了其次次起草小组工作会议,探讨解决起草过程中存 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并达成共识。2011年6月至8月,起草工作小组协会内部成员,组织了四次内部探讨 会,探讨修订草稿内容。4.2011年9月8日,召开了管理规定(探讨稿)征求看法会议,来自 武钢实业公司、武钢兴达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北京栗园劳动公司、燕华建 筑安装公司、中铁建设集团公司装饰分公司、北京燕山石化公司等15家企业涉 与发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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