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_T 2660-2023 孕产妇心理健康诊疗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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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99CCSA16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T26602023孕产妇心理健康诊疗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ofpsychologicalhealthdiagnosisandtreatmentserviceformaternal2023-05-30发布2023-08-30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5/T26602023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诊疗范围.15服务原则.16基本要求.27服务流程.38服务内容和要求.39安全管理.710档案和记录.711监督与改进.7附录A(资料性)保密原则.8附录B(规范性)
2、服务流程.9附录C(资料性)孕产妇心理咨询/治疗知情同意书.11附录D(资料性)心理咨询/治疗转介制度.13附录E(资料性)孕产妇物理治疗知情同意书.14附录F(资料性)孕产妇药物治疗知情同意书.15附录G(资料性)会诊制度.16附录H(资料性)安全应急预案.18参考文献.21IDB45/T2660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归口并宣贯。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广西医科大学。本文件主要
3、起草人:谢裕安、雷灵、唐峥华、龙俊青、孔琳、宁思婷、李珊珊、李冰、陈慧、覃黄娜、张华、陈艳艳、黄雪斌、张锦山。IIDB45/T26602023孕产妇心理健康诊疗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界定了孕产妇心理健康诊疗服务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诊疗范围、服务原则、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和要求、安全管理、监督与改进等要求,提出了建立档案和记录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孕产妇心理健康宣教、心理健康评估、诊疗服务和心理治疗服务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4、,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6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GB/T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30446.1心理咨询服务第1部分:基本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3044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孕产妇maternal处于妊娠期
5、至产后1年内的妇女。4诊疗范围包括孕产妇心理健康促进、孕产妇常见心理问题的筛查与评估、情绪管理、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精神心理障碍诊断与治疗。5服务原则5.1诊断原则1房间或场所参考平面及其高度照度标准值(lx)UGRU0Ra治疗室、检查室0.75m水平面300190.7080诊室0.75m水平面300190.6080候诊室、挂号厅0.75m水平面200220.4080走道地面100190.6080护士站0.75m水平面3000.6080多媒体教室0.75m水平面300190.6080DB45/T26602023在诊断过程中,应掌握以下几项诊断基本原则:结合孕产妇各阶段的生理特点;原发性和继发性
6、;优先考虑常见病和多发病;疾病诊断排序。5.2治疗原则在治疗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母婴安全为最大原则,母亲优先;规范性原则;知情同意原则;综合治疗原则;与专科协同合作原则;保密原则(参见附录A);最优化原则。6基本要求6.1服务环境要求6.1.1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物品放置有序,地面铺设有防滑措施。诊室墙面宜悬挂相应人员岗位职责、保密原则等。6.1.2采用自然通风或强制排风措施。6.1.3应注重隔音效果及隐私保护。保持安静,环境噪声限值应符合GB30962008规定的0类等级。6.1.4应采用自然光和辅助照明,宜安装、使用节能灯具。照明条件应符合GB50034的要求,各功能室照明标准值应符合
7、表1的要求。表1各功能室照明标准值6.1.6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应符合GB/T18883的要求。室内每小时甲醛排放量均值为0.10mg/m。6.1.5应配备室温调节设备,冬季室温宜为2022,夏季室温宜为2628。3室外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GB30952012规定的二类标准。6.1.7各诊室宜安装安全监控设备,设置暗门、安全警铃,配备安全防护装备。诊室内不应摆放锐器等危险物品。6.1.8各诊室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各类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标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GB/T10001.1、GB/T10001.6、GB/T10001.9,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应符合GB2894的要求。26.2.4应至少设
8、置1间诊室,面积9m。6.2.5应至少设置1间心理治疗室,面积10m。6.2.6应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面积10m,宜设置于产科门诊诊疗区,配备多媒体宣教设备。6.2.7宜设置家庭治疗室,面积15m;沙盘治疗室,面积15m;生物反馈治疗室,面积15m;开展团体治疗时,团体治疗室面积20m;儿童活动区,面积6m;物理治疗室,面积10m。6.2.8至少设置1间母婴室,面积10m。DB45/T266020236.1.9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13495.1的要求,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使用应符合GB15630的要求。6.2房屋、设施、设备要求6.2.
9、1具备相应的工作区,诊室数量充足,满足诊疗服务需要。6.2.2设置包括候诊区、接待室、诊室、心理测量室、心理咨询室、心理治疗室、物理治疗室、母婴室等功能区域。6.2.3各工作区布局合理,满足就诊者就诊流程需求。22222222226.2.9诊室宜配备孕产妇专用椅子。6.2.10应有与工作开展相适应的心理测量工具和软件等。6.2.11宜配备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仪、音乐治疗设备、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声录系统等。6.3人员要求6.3.1人员配备6.3.1.1应根据科室业务需求,按适当人员比例配备相应岗位,包括医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测评人员等专业技术岗位。6.3.1.2应至少配备1名执业
10、医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宜为精神卫生专业或妇产科专业。6.3.1.3应至少配备1名与科室业务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6.3.2人员资质6.3.2.1医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宜在开设孕产妇心理专科的自治区级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接受不少于6个月的孕产妇心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6.3.2.2心理测评人员宜在开设孕产妇心理专科的自治区级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接受不少于3个月孕产妇心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6.3.2.3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参加孕产妇心理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7服务流程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流程见附录B图B.1,孕产妇心理诊疗服务流程见附录B图B.2。8服务内容和要求8.1心理健康服
11、务8.1.1心理健康教育8.1.1.1孕妇学校课程应设置心理保健课程,宜由心理专业人员为孕产妇、其伴侣及主要家庭成员进行心理健康宣教。3DB45/T266020238.1.1.2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应包含孕产妇心理特点、常见心理问题、影响因素、抑郁焦虑等症状识别、常用心理保健方法等。8.1.1.3为孕产妇提供良好生活方式及家庭支持的建议。8.1.1.4宜采用多媒体宣传、现场讲座、心理健康宣传手册等方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8.1.2心理健康评估8.1.2.1心理健康评估应纳入常规孕产期保健。8.1.2.2在孕早期、孕中期、孕晚期和产后1年内,宜分别进行1次孕产妇心理健康评估。8.1.2.3应根据孕早期
12、、孕中期、孕晚期和产后1年内的特点,选择适宜的评估方式和评估内容。心理健康评估宜采用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手段。8.1.2.4孕早期宜对孕妇焦虑情绪与睡眠情况进行评估;孕中期宜对孕妇的妊娠压力进行评估;孕晚期宜对孕妇分娩恐惧进行评估。8.1.2.5孕期心理健康评估应支持分时段预约,孕妇根据需要预约时间,按时评估。8.1.2.6具有高危因素的孕产妇,在备孕和妊娠期间,宜酌情增加心理健康评估的次数。8.1.2.7具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入院的就诊者,应在住院期间至少完成1次心理健康量表。8.1.2.8心理健康评估异常者应转诊心理专科就诊并管理。8.1.3宣教8.1.3.1产检时,应对孕产妇进行心理健康宣
13、教。8.1.3.2孕早期宜对孕妇加强宣教。8.1.3.3宣教内容应包含孕期及产后常见心理健康问题的科普,孕产妇心理保健知识和技能,宜配备孕产期心理健康手册。8.2诊疗服务8.2.1门诊挂号8.2.1.1门诊应分时段预约挂号,宜支持诊间挂号、现场、自助机、网络、电话等多种挂号方式。8.2.1.2引导就诊者提前取号等待,按序就诊。8.2.2候诊8.2.2.1候诊时,宜保持安静。候诊区环境噪声限值应符合6.1.3的要求。8.2.2.2产后哺乳女性可在母婴室候诊。8.2.2.3候诊者应按预约挂号顺序就诊。8.2.3接诊、问诊8.2.3.1医师应在接诊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诊室卫生良好,桌椅合理摆放。8.
14、2.3.2医师应按时按顺序接诊,接诊时态度和蔼,仪容仪表端庄。8.2.3.3采集病史应真实、客观,主要包括一般资料、现病史、既往病史、个人史及家族史。8.2.3.4问诊分为开放式询问和封闭式询问。检查中应采取开放式询问和封闭式询问相结合,多采用开放式询问。8.2.3.5宜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与就诊者进行交流。8.2.3.6应对就诊者的言谈举止和外表特征进行观察,了解就诊者的家庭关系、情感反应、行为特征。4DB45/T266020238.2.4评估和诊断8.2.4.1体格检查常规体格检查遵照产科检查结果。8.2.4.2精神检查精神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外表与行为:仪容、姿态、动作、举止、目光接触
15、、活动量、活动性质等;情绪状态:语音、语调、面部表情、情绪高涨、情绪低落、焦虑、恐惧等;言谈与思维:有无思维奔逸、思维迟缓、思维贫乏、思维松弛、妄想等;了解妄想出现的种类、内容、性质、频率;感知觉:有无错觉或幻觉,错觉或幻觉出现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频率;认知功能:定向力、注意力、记忆、智能等;自知力;风险评估:自伤、自杀、伤人、毁物的观念和行为。8.2.4.3辅助检查8.2.4.3.1心理测量心理测量内容宜包括分娩恐惧量表、妊娠压力量表、爱丁堡产后抑郁量表、90项症状量表、焦虑抑郁量表等。8.2.4.3.2实验室检查宜包括血液学检查、免疫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8.2.4.3.3神经电生理检查宜
16、包括心电图、脑电图、多导睡眠监测等检查。8.2.4.3.4影像学检查宜包括磁共振等检查。8.2.4.4临床诊断8.2.4.4.1诊断要求临床诊断应符合下列要求:诊断标准应包括症状标准、病程标准、严重程度标准、排除标准等;诊断应遵循“症状-综合征-诊断”(SSD)的过程式思维方法;等级诊断:就诊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障碍,应假定其中一个障碍优先,并作为治疗的主要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应优先于“功能性”精神障碍,精神病性障碍应优先于非精神病性障碍;精神障碍的诊断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8.2.4.4.2诊断分类系统常用的诊断分类系统:ICD-10、DSM-5、CCMD3及其更新版本。5DB45/T2
17、66020238.2.4.4.3诊断方法具体方法如下:a)确定症状(symptom,S);b)根据症状组合确定综合征(syndrome,S);c)对症状或综合征的动态发展趋势,结合发病过程、病程、病前性格、社会功能等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可能诊断假设;d)根据可能性逐一予以排除,最后做出结论性诊断。8.2.5转诊治疗8.2.5.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转至精神专科治疗: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的危险;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8.2.5.2具有明确的生物学病因或发病与某种生物学因素有关的精神异常,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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