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人寿福臻享终身寿险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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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1.1 签收合同后 15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5.1 您有退保的权利.5.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6.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1、2.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3.1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4.2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出了显著标注,请您注
2、意.每页脚注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4.如何领取保险金如何领取保险金 6.3保险费自动垫交 1.1保险责任 4.1受益人 6.4 减额交清 1.2基本保险金额 4.2保险事故通知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1.3有效保险金额 4.3保险金申请 7.1合同构成 1.4保险期间 4.4保险金的给付 7.2合同成立与生效 1.5合同终止 4.5宣告死亡处理 7.3 投保范围 2.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4.6诉讼时效 7.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1责任免除 5.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7.5年龄性别错误 2.2其他免责条款 5.1犹豫期 7.6明
3、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7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1保险费的支付 6.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7.8未还款项 3.2宽限期 6.1现金价值 7.9合同内容变更 3.3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 6.2保单贷款 7.10争议处理 国宝人寿2023终身寿险 00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国宝人寿福福臻臻享享终身寿终身寿险条款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福臻享终身寿险合同”。1 我们保什么、保
4、多久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1.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周岁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交费期满日2(含)之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全残3给付比例表对应
5、的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全残的,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 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
6、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2 交费期满日:交费期满日:指最后一期应交保费所在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例如:交费期为 10 年的,交费期满日为第十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交费期间为一次性交清的,交费期满日为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3 全残:全残: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1)双目永久完全(注)失明(注);(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注);(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若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确诊疾病之日起 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注: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全残”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确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
8、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含)之前全残的,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
9、价值。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全残的,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表一: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到达年龄4 给付比例 18-40周岁 160%41-60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如下方式计算:分期支付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确定的每期保险费乘以
10、保险费的已交期数计算。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责任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1.2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您每个保单年度保单年度5内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需符合我们规定的最
11、低基本保险金额要求。我们不接受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1.3 有效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第一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以后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 1.0275 倍。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1.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止。1.5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即时终止: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2.因本合同或其附加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2 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4 到达年龄:到达年
12、龄:指的是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保险单上载明的投保年龄不一致,则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作为投保年龄。5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2.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
13、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 2、3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2.2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3.2 宽限期”、“3.3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4.2保险事故通知”、“5.
14、1 犹豫期”、“7.5 年龄性别错误”、“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9 合同内容变更”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3 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3.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6向我们交纳保险费。3.2 宽限期宽限期 如果您没有按期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60天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您
15、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3.3 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及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对应利息利息7、偿还所有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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