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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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1 页 共 47 页 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 富德生命2022 疾病保险 06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您”。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
2、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即“我们”。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您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犹豫期: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保险期间虽不超过 1 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您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的一定期间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我们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责任。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
3、,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五条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九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二十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主险合同有本主险合同有 9090 日的等待期日的等待期.第五条第五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或不予豁免保险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或不予豁免保险费.第第七七条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
4、以申请复效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十第十条、第十条、第十二二条条 犹豫期后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请您特别注意“轻症疾病的定义”、“中症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分请您特别注意“轻症疾病的定义”、“中症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分组”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第三十二条
5、第三十二条 本主险合同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2 页 共 47 页 【条【条 款款 目目 录】录】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十七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八条 诉讼时效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合同如何解除合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九条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二十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6、健康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三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欠款扣除 第十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减少保险金额 第二十八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第二十九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三十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第十三条 受益人 第三十一条 重大疾病
7、的分组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释义释义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第三十二条 释义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3 页 共 47 页【条【条 款款 内内 容】容】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
8、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9090 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9090 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9090 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909
9、0日),身故或全残(释义一)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日),身故或全残(释义一)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本主险合同终止。这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不含猝死(释义四)猝死(释义四)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被保险
10、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180 日以内(含第日以内(含第 180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按第 180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基本责任(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11、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6 6 次为限。次为限。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4 页 共 47 页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
12、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轻症疾病的定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
13、次接受符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五)的专科医生(释义六)明确诊断。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五)的专科医生(释义六)明确诊断。(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我
14、们仅给付 1 1 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2 2 次为限。次为限。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
15、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 中症疾病的定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
16、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第三十一条 重大疾病的分组”分为 6 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脏及心血管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其他综合疾病组和呼吸系统疾病组。针对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 1 1 次重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 6 6 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1.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
17、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释义七)减少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释义七)减少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效。在给付第在给付第 1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2.第 2
18、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若被保险人自第 1 1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180 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180180 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 2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1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第 1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 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5 页 共
19、47 页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3.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若被保险人自第 2 2 次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180 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180180 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 3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2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20、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2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4.第 4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若被保险人自第 3 3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180 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180180 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
21、 4 4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3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3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4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5.第 5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若被保险人自第 4 4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 18080
22、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180180 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 5 5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4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4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5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止,本
23、主险合同继续有效。6.第 6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若被保险人自第 5 5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180 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180180 日),被确诊患本主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 6 6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5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5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24、6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三十条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三十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三十条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三十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险合同“第三十条三十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
25、科医生明确诊断。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四)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 1818 周岁(释义八),则当被保险人于周岁(释义八),则当被保险人于 1818 周岁之前(不含周岁之前(不含 1818 周岁)周岁)或于或于 5555 周岁之后(含周岁之后(含 5555 周岁),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第三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富德生命康健至尊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6 页 共 47 页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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