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康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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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德生命康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1 页 共 46 页 富德生命富德生命康享无忧康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您”。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即“我们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您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犹豫期: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超过 1 年期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您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的一定期间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我们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责任。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
3、读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五条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八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九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主险合同有本主险合同有90日的等待期日的等待期.第第五五条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或不予豁免保险费或不予豁免保险费.第第六六条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复效.第第九九条条、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犹豫期后犹豫期后解除
4、保险合同会给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您慎重决策慎重决策.第第十九十九条条 请您特别请您特别注意注意“轻症疾病的定义”“轻症疾病的定义”、“中症、“中症疾病的定义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分“重大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分组”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第二十二十九九条、条、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第第三十三十一一条条 本主险合同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富德生命 2022疾病保险 00
5、1 号 富德生命康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2 页 共 46 页【条【条 款款 目目 录】录】第一第一部分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十六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五第五部分部分 如何解除合同如何解除合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八条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第二第二部分部分 我们我们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第十九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七条
6、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二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第三第三部分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十五条 欠款扣除 第十条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 第四第四部分部分 如何申请如何申请保险金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 第十二条 受益人 第二十九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三十条 重大疾病的分组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释义释义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三十一
7、条 释义 富德生命康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3 页 共 46 页【条【条 款款 内内 容】容】第一第一部分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的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
8、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二第二部分部分 我们我们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日内(含第(含第 90 日)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日内(含第第 90日日),身故或全残(释义),身故或全残(释义一一)或)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轻症疾病
9、、中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的,我们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释义二),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这这90 日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不含猝死(不含猝死(释义四)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10、之日起之日起 180 日以内日以内(含第(含第 180 日)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富德生命康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4 页 共 46 页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
11、同有效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5 次为限。次为限。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
12、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
13、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五)的专科医生(释义六)明确诊断。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五)的专科医生(释义六)明确诊断。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2 次为限。次为限。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
14、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
15、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中症疾病的定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 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第三十条 重大疾病的分组”分为 6 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
16、、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肢体相关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针对每一组重大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累计达到 6 次,则本主险合同终止。次,则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
17、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释义七)减少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释义七)减少为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效。在给付第在给付第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不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
18、金或全残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中的任何一项保险责任。富德生命康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5 页 共 46 页(二)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若被保险人自第 1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180 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1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第 1 次重大
19、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2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三)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若被保险人自第 2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180 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2 次重大疾病确
20、诊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2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3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四)第 4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若被保险人自第 3 次重大疾病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180 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 4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
21、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3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3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4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五)第 5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若被保险人自第 4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180 日),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被
22、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 5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4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4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5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六)第 6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若被保险人自第第 5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
23、日起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日内(含第 180 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将不承担第第 6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自第 5 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 5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6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
24、合同“第二十九条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 重大疾病的定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 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富德生命康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6 页 共 46 页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四、轻症疾病、中症疾病
25、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五、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周岁(释义八)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本主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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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 无忧 重大疾病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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