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人寿金穗年华两全保险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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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银人寿2022两全保险 01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农银人寿金穗年华两全保险农银人寿金穗年华两全保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5 您有退保的权利 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 您
2、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生存金领取频率和生存金领取日 2.5 保险责任 2.6 责任免除 3.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
3、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4.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6.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7.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8.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9.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争议处理 农银人寿金穗年华两全保险农银人寿金穗年华两全保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农银
4、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农银人寿金穗年华两全保险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主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1.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5、。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2 2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 3均以该日期计算。1.1.3 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周岁4 4计算。1.1.4 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5
6、 5。自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主险合同即被险合同即被解除。解除。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2.1 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2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金额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须符合 中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须符合 中华人民
7、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2.3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2.42.4 生存金领取频率和生存金领取频率和生存金领取日生存金领取日 生存金领取频率和首次生存金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1.生存金领取频率为年领或月领。您可以在首个生存金领取日前向我们提 1 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2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
8、单年度。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4 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 1 年增加 1 岁,不足 1 年的不计。5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出申请变更生存金领取频率。2.您可以从下列选择中选择一种作为您与我们约定的首次生存金领取日:(1)本主险合同的第 20 个保单周年日;(2)本主险合同的第 30 个保单周年日;(3)被保
9、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4)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5)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3.第二次及以后的生存金领取日为首次生存金领取日之后,生效日在每年或每月(按生存金领取频率确定)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2.2.5 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生存金生存金 自您与我们约定的首次生存金领取日起,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生存金领取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生存金领取日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金:(1)若您选择
10、的生存金领取频率为月领,我们每月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0.084 给付一次生存金;(2)若您选择的生存金领取频率为年领,我们每年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金。满期金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每期年交保险费交费期数120%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本主险合同终止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每期年交保险费已经过的交费期数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到达年龄6 6对应的比例
11、。到达年龄 比例 0-17 周岁 100%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7 7。2.2.6 6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的责任:(1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12、之日起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2 年内年内自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8 8;(5 5)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9 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1010,或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1111 6 到达年龄: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7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8
13、 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的的机动车机动车1212;(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除)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除投保人之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投保人之外的被保险人
14、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3.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本主险合同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15、。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
16、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 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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