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年年好倍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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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邮保险中邮保险20212021疾病保险疾病保险 011011 号号 中邮年年好倍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公司”指保险人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仅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其余保险费全部退还 第六条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第十条 您可以申请保险单质押借款第十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二十
2、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三条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一条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一条 您应当及时交纳保险费第十七条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及时向我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八条 您解除本合同(退保),将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定第二十四条 我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并确认理解术语释义 我公司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有本合同保障利益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加粗部分 2 条款目录 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3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3 二、我公司订立
3、合同时要确认.3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3 第三条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3 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3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3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4 第六条第六条 犹豫期犹豫期.4 四、我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4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4 第八条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4 第九条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4 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4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责任的免除.7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保险责任的终止.8
4、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8 五、专属于您的合同权益.8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单质押借款保险单质押借款.8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合同效力的恢复.9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9 六、保险费的支付.9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费的支付方式.9 七、保险金的申请.9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9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保险金的给付申请保险金的给付申请.9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11 八、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11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年龄误告处理年龄误告处理.11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宣
5、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11 九、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11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12 十、遇到合同争议的处理.12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12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12 十一、为了便于您对条款的理解,我公司提供了术语释义.12 3 条款正文 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邮年年好倍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倍享安康”)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
6、同等效力)、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二、我公司订立合同时要确认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凡年满 18周岁周岁(见释义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第三条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我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内容;您应当对我公司的询问如实告知:(一)对本合同中免除我公司责任的条款,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7、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二)您投保或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我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三)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项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三)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项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四)本条第(三)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
8、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五)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五)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六)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六)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已交保险费;还已交保险费;(七)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我
9、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4 您向我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投保),经我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如无特别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我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即如无特别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我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即保险责任开始日保险责任开始日(见释义 2)零时起零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以特别约定为准。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计算。
10、保险责任开始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释义 3)以该日期计算。第六条第六条 犹豫期犹豫期 您书面书面(见释义 4)签收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5);自自我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本合我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同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四、我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金额保险
11、金额 保险金额是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第八条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我公司承保时最终确定。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身故保险金额应当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身故保险金额应当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第九条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年满 18 周岁)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各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各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
12、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90 日日(含第(含第 9090 日)为等待期。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释义 6)以外的原因导致的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我公司认可的医院(见释义 7)的专科医生专科医生(见释义 8)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重大疾病病(见释义 9)或轻症疾病轻症
13、疾病(见释义 10)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一)重大疾病保险金(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重大疾病分组病分组(见释义 11)。对于每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 5 数
14、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次数次数达到六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达到六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初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的,我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
15、属组别的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责任终止:(1)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3)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降降低低为零,为零,轻症疾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180 日后日后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初患本合同约
16、定的除第一次重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继续有效。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180 日后日后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二次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
17、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继续有效。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180 日后日后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三次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继续有效。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
18、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180 日后日后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四次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继续有效。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公司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180 日后日后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五次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
19、别以外的其他组别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二)轻症疾病保险金(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6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每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任终止
20、。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六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六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初患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我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我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患初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公司我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
21、轻症疾病保险金险金。(三)恶性肿瘤(三)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初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重度”(见释义 9所定义的疾病)且我公司已根据本合同约定针对该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公司已根据本合同约定针对该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生存满生存满 3 3 年年后,第二次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我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上述第二次确诊的
22、“恶性肿瘤重度”包括: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2.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3.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转移;4.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持续存在。本合同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仅给付一次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恶性肿瘤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导致的,并并经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本合
23、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恶性肿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恶性肿瘤瘤重度”的,我公司仅按一种“恶性肿瘤重度”的,我公司仅按一种“恶性肿瘤重度”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二次给付保险金。(四)身故保险金(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年满 18 周岁的,我公司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3.被保险人身
24、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时保单年度数,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再减去 1 1 后所得到的年龄。后所得到的年龄。(五)被保险人疾病豁免保险费(五)被保险人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并经我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患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7 病或轻症疾病的,则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六)投保人意外(六)投保人意外身故身故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时投保人不
25、满 65 周岁,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投保人身故,则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责任的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一)被保险人因下列1 1-9 9项情形之一导致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项情形之一导致确诊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轻症疾病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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