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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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5.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180 日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2.3 本附加险合同有给付比例的约定,请您注意 2.3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2、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您申请解除主险合同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7.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3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4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投保年龄 1.5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3、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合同终止与解除 7.1 合同终止 7.2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7.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
4、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争议处理 10.重大疾病的定义 10.1 重大疾病的定义 10.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1.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 11.1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 11.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2.成人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 12.1 成人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 12.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3.特定疾病的定义 13.1 特定疾病的定义 13.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4.释义 14.1 保单年度 14.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4.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4.4 周岁 14.5 有效身份证
5、件 14.6 意外伤害 14.7 全残 14.8 毒品 14.9 酒后驾驶 14.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4.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4.12 机动车 14.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4.14 遗传性疾病 14.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4.16 情形复杂 14.17 专科医生 14.18 组织病理学检查 14.19 ICD-10 14.20 ICD-O-3 14.21 TNM 分期 14.22 肢体 14.23 肌力 14.24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14.25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4.26 永久不可逆 14.27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
6、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太平洋人寿2022疾病保险 100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长泰合家欢重疾”。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附加长泰合家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1.
7、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男性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 天至 58 周岁周岁,女性投保年龄范围为
8、出生满 28 天至 60 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
9、,000 元。若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全残:(1)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本附加险
10、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1、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少
12、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重大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
13、种,下同),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
14、害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已经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 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
15、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
16、效行驶证的机机动车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
17、任,也不予豁免保险费:(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
18、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 3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19、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
20、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
21、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
22、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成人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但严重原发性心肌病、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 综合征,也称赖氏征,雷氏综合征)的理赔须由三级以上(含三
23、级)医院出具前述报告和资料;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各项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4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
24、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或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或豁免;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后,将支付或豁免相应的差额。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身
25、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效 力由双方依法确定。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4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性别、基本保险金额、健康状况、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等因素确定。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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