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附加鑫福养老年金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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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德生命附加鑫福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第 1 页 共 11 页 富德生命附加鑫福养老年金保险富德生命附加鑫福养老年金保险 富德生命2022 养老年金保险 060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您”。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
2、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即“我们”。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您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犹豫期: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保险期间虽不超过 1 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您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的一定期间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我们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责任。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
3、件下,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五条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八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九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第六条 在 某 些 情 况 下,保 险 合 同 会 效 力 中 止,但 在 一 定 的 条 件 下,您 可 以 申 请 复在 某 些 情 况 下,保 险 合 同 会
4、 效 力 中 止,但 在 一 定 的 条 件 下,您 可 以 申 请 复效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附加合同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德生命附加鑫福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第 2 页 共 11 页【条【条 款款 目目 录】录】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一
5、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六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合同如何解除合同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十八条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九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一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
6、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十条 保单贷款 第二十五条 欠款扣除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第二十六条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受益人 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释义释义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释义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富德生命附加鑫福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第 3 页 共 11 页【条【条 款款 内内 容】容】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相关约定或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附
7、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的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指被保险人年满本附加
8、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一)合同周年日(释义一)。其中,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 21 周岁周岁(释义二)(释义二),则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为 60 周岁;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 21 周岁且未满 40 周岁,则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为 70 周岁;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 40 周岁且未满 50 周岁,则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为 80 周岁;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 50 周岁,则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为 85 周岁。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第五条第五
9、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养老年金给付 本附加合同有以下两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您可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并载明于保险单上:1、一次性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释义三)三)的 200%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2、分期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之后每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公式计算养老年金给付金额,每年给付一次,直至本附加合同终止。富德生命附加鑫福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第 4 页 共 11 页 每年给付
10、的养老年金=给付系数200%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如下表所示:养老年金领取年龄 给付系数 60 周岁 6%70 周岁 8%80 周岁 15%85 周岁 29%在约定的在约定的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经我们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经我们同意,您可以申请变更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领同意,您可以申请变更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在约定的取方式;在约定的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我们将不接受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的申请。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我们将不接受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的申请。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
11、保险金额给付 1 次满期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三、身故或全残(释义四全残(释义四)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五现金价值(释义五)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给付身故身故或全残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金,本附
12、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180 日以内(含第日以内(含第 180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按第 180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第六条第六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
13、保险金给付责任:1.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故意自伤;5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六六)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释义)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释义七
14、七););6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八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九),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九),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的机动车(释义十一义十)的机动车(释义十一);7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 1 1 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 2 2 至至第第 8 8 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5、,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七条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富德生命附加鑫福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第 5 页 共 11 页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约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
16、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第九条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二十四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截止日的次日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二十四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截止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7、零时起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如果您尚有保单贷款未归还,您仍需向我们支付相应的保单贷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如果您尚有保单贷款未归还,您仍需向我们支付相应的保单贷款利息。款利息。第十第十条条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犹豫期后,若本附加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您提出书面申请时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80%为限,同时须符合我们当时的保单贷款规定。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500 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
18、还。贷款利息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约定的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贷款利息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约定的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若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若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自本附加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自本附加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次日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本
19、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偿还累积保单贷款本息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受益人受益
20、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 1 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富德生命附加鑫福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第 6 页 共 11 页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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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 附加 养老 年金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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