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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银人寿2022两全保险 025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交银人寿优福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交银人寿优福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交银人寿优福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本主合同,请您仔细阅读犹豫期条款.1.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合同提供的保障.2.4您有按本主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4.2您有按本主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您有退保的权利.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有些情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仔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2.5保险事故
2、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分红是不保证的.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1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2.6 其他免
3、责条款3 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10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1 年龄性别错误10.2 未还款项10.3 合同内容变更10.4 联系方式变更10.5 争议处理1111释义释义11.1 保单年度11.2 保险合同周年日11.3 周岁11.4 毒品11.5 酒后驾驶1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1.8 机动车11.9 有效身份证明11.10 利息4 4保单红利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4.2 保单红利的领取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5 5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
4、纳5.1 保险费的交纳6 6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价值6.2 保单贷款7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7.1 效力中止7.2 效力恢复8 8合同解除合同解除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 9如实告知如实告知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银人寿优福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交银人寿优福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主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交银人寿优福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1.1
5、合同构成合同构成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1.2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释义 11.1)、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11.2)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1.3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投
6、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周岁(见释义 11.3)计算。本主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周岁至 70 周岁周岁。1.1.4 4犹豫期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2.1 1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7、,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2.2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32.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期满日24 时止。2.2.4 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下述保险金中的“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为准。2.4.12.4.1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
8、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比例0 周岁周岁至 17 周岁周岁100%18 周岁周岁至 40 周岁周岁160%41 周岁周岁至 60 周岁周岁140%61 周岁周岁及以上120%2.4.22.4.2满期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期满日 24 时生存,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2.52.5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
9、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释义 11.4);(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释义 1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见释义 11.6),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11.7)的机动机动车车(见释义 11.8);(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
10、承人(除投保人以外)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2.62.6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除“2.5 责任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犹豫期”、“3.2 保险事故通知”、“7.1 效力中止”、“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 年龄性别错误”内容。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3.13.1受益人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1、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
12、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23.2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
13、33.3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3.3.13.3.1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明(见释义 11.9);(3)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的
14、相关权利文件。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3.3.23.3.2满期生存保险金申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请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明;(4)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43.4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
15、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本公司在收到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本公司将从第 31 日起按照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
16、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3.5 5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本主合同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单红利保单红利4.14.1保单红利的确定保单红利的确定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可分配盈余,如有可分配盈余,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您。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本公司会每年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派发红利当时,本主合同必须有效,同时您已交足所有应交的保险费,您方可领取红利。本主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4.24.
17、2保单红利的领取保单红利的领取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生息金额由本公司确定并定期告知您。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本主合同终止时,您未领取的红利及其累积生息金额将根据您提供的账号给付给您。4.3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保单红利派发日期本主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每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费
18、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5 5.1.1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本主合同的交费方式为趸交,您应一次交清本主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6 6.1.1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本主合同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6 6.2 2保单贷款保单贷款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合同及附加合同(若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元,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如果贷款期满时您尚未偿还贷款及其利息利息(见释义 11.10),则您所欠的贷款及其利息利息
19、之和将构成新保单贷款合同的本金计息。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合同及附加合同(若有)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主合同及附加合同(若有)效力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7 7.1.1效力中止效力中止在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主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7 7.2.2效力恢复效力恢复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清偿各项欠款及利息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0、。合同解除合同解除8 8.1.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明;(3)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实告知如实告知9 9.1.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知订立本主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21、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
22、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9.2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0.110.1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
23、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进行调整。10.210.2未还款项未还款项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
24、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10.310.3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出具批单,或者由您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10.410.4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25、给您。10.510.5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在本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释义释义11.111.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从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或合同生效对应日次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合同生效对应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1.211.2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周年日指每个保单年度内本主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如果保险合同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则年满约定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约定年龄的生日当日。11.311.3周岁周岁投保时的周岁
26、指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保险期间的周岁按投保时的周岁年龄计算,每经过一个保单年度增加一周岁,不足一个保单年度的不计。11.411.4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1.511.5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
27、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1.61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 12 分,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1.711.7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1.811.8机动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11.911.9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法规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限内的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证件。11.1011.10利息利息指根据本公司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本公司每年将分别在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本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计息的利率,该利率仅适用于保单贷款、效力恢复及未还款项中利息的计算。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