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寿康金生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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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和谐寿康金生重大疾病保险和谐寿康金生重大疾病保险(B 款)款)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6 日内(即犹豫期)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1.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5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4.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5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2.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
2、通知本公司.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2.6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
3、时效 3.6 宣告死亡处理 4.保险费的交纳与现金价值权益保险费的交纳与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4.3 现金价值 4.4 保单质押贷款 5.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与与恢复恢复 5.1 合同效力中止 5.2 合同效力恢复 6.其他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合同终止 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6.6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7 未还款项 6.8 争议处理 附表一 重大疾病 附表二 中症疾病 附表三 轻症疾病 附表四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 附表五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标准
4、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详见每页脚注。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详见每页脚注。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文字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文字突出突出显示显示的部分。的部分。和谐健康2023疾病保险 04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和谐寿康金生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
5、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2 投保投保范围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周岁1至 65 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健康的婴儿。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1.3 合同成立与生合同成立与生效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
6、的生效对应日生效对应日2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定支付日4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准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6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
7、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 您解除合同的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一定损失。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1 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
8、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2 生效对应日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3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4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5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
9、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保险金额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
10、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等待期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意外伤害6原因发生以下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已交纳的保险费7。(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医院8的专科医生专科医生9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10、中症疾病中症疾病11、轻症疾病轻症疾病12(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11、)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则无等待期。首次首次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初次确诊13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之日起现金价日起现金价值减至为零。同时,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值减至为零。同时,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和身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继续承担第二
1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继续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重度”14额外保险金额外保险金和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特定心脑血管疾病15额外保险金保险责任。额外保险金保险责任。第二次重大疾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前述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天后,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6 意
13、外伤害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7 累计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已交纳的保险费: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纳期数计算得出的金额。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8 医院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
14、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9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10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疾病种类和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11 中症中症疾病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二约定的疾病种类和疾病定义
15、所述条件的中症疾病。12 轻症轻症疾病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三约定的疾病种类和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轻症疾病。13 初次确诊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14 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重度:指符合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恶性肿瘤重度”。15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指符合本合同附表四约定的疾病种类和附表一约定的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第三次重大疾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病保
16、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前述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 天后,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两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恶性肿瘤重度”额外重度”额外保险金保险金 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且被保险人未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自前述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 天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
17、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我们对该“恶性肿瘤重度”根据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
18、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再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况:(1)与该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2)该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3)该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持续。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已终保险责任已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后重度”额外保险金后,本合同,本合同终止。终止。特定心脑血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疾病额外保险金金 我们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
19、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且被保险人未确诊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自前述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365天后,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我们对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根据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特定心脑
20、血管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该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若“恶性肿瘤若“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重度”额外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已保险责任已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后,本合同终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止。中症疾病保险中症疾病保险金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
21、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疾病保险轻症疾病保险金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
22、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1)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30%;(2)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36%;(3)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 45%。除另有约定外,除另有约定外,每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
23、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中症中症疾病疾病/轻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我们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基本在豁
24、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照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特别说明特别说明(1)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
25、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我们我们仅按一仅按一种给付一次保险金。种给付一次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给付一次保险金。种给付一次保险金。(3)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导致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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