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传禧(臻藏版)终身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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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家人寿2023终身寿险015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大家传禧(臻藏版)终身寿险条款大家传禧(臻藏版)终身寿险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在本条款中,“您您”指投保人指投保人;“本本公司公司”指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扣除工本费.1.4您有退保的权利.1.6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5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
2、策.1.6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6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1.1.您与本公司的合同您与本公司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1.4 犹豫期1.5 合同内容变更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2.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有效保险金额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3、金限制2.4 保险期间2.5 保险责任2.6 保险责任的免除2.7 其他免责条款3 3.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3.1 保险金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3.6 诉讼时效4 4.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4.2 宽限期4.3 自动垫交4.4 保单质押贷款4.5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4.6 年金转换选择权4.7 合同效力中止4.8 合同效力恢复5 5.其他事项其他事项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5.3 年龄性别错误5.4 未还款项5.5 事故鉴定5.6 争议处理5.7 效力终止6 6.释义释义6
4、.1 有效身份证件6.2 现金价值6.3 周岁6.4 全残6.5 毒品6.6 酒后驾驶6.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大家传禧(臻藏版)终身寿险条款大家传禧(臻藏版)终身寿险条款您与本公司的合同您与本公司的合同1.1.1 1合同构成合同构成大家传禧(臻藏版)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1.21.2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人是指与本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
5、费义务的人。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1.1.3 3合同成立与生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任效和保险责任开始开始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指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1.41.4犹豫期犹豫期为了使您充
6、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1),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1.5 5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7、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您变更本主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2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向您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个人承担。1 1.6 6解除合同的手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
8、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2)。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2.1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审核后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2 2.2.2有效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第
9、二个保单年度起,本主险合同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3%,即本主险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上一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3%)。2.32.3未成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42.4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2.52.5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1.1.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投保时被保险
10、人年龄未满 1818 周岁周岁(见释义 6.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见释义 6.4)的,本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3(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
11、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2.2.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已满 1818 周岁周岁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
1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上述“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取值如下表:身故或全残给付比例表到达年
13、龄比例18-40 周岁160%41-60 周岁140%61 周岁及以上120%注: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142.62.6保险责任的免保险责任的免除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释义 6.5);(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释义 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
14、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7)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8)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2.2.7 7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除“2.6 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
15、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犹豫期”、“1.5 合同内容变更”、“1.6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保险事故通知”、“4.2 宽限期”、“4.3 自动垫交”、“4.4 保单质押贷款”、“4.7 合同效力中止”、“4.8 合同效力恢复”、“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性别错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3 3.1.1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16、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
17、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受受益人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 3.2.2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然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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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传 臻藏版 终身 寿险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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