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中银康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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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银三星中银康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1 页,共 54 页中银三星人寿2023疾病保险 006 号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银三星中银中银三星中银康满一生康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23 年年 5 月)月)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条款目录条款目录第一章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第二章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三条责任免除第三章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四
2、条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第七条保险费及宽限期间第八条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第九条保单借款第十条欠款扣除第四章第四章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终止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终止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二条保险期间第十三条效力中止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五章第五章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第十六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七条保险金申请第十八条保险金给付第十九条诉讼时效第六章第六章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第二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十二条年龄性别错误第二十三条犹豫期第二十四条受益人第二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第二十六条通讯地址变更第二十七
3、条司法鉴定第二十八条争议处理第七章第七章释义释义第二十九条释义一医院二初次确诊三重大疾病四本公司五意外伤害六轻度疾病七周岁八少儿特定疾病九男性特定疾病十女性特定疾病十一毒品十二酒后驾驶十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十四无合法有效行驶证十五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十六遗传性疾病中银三星中银康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2 页,共 54 页十七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八现金价值十九现金价值余额二十利息二十一保险单周年日二十二保险单年度二十三专科医生二十四组织病理学检查二十五ICD-10 与 ICD-O-3二十六TNM 分期二十七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二十八肢体二十九肌力三十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
4、嚼吞咽功能障碍三十一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三十二永久不可逆三十三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三十四借款利率中银三星中银康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3 页,共 54 页条款正文条款正文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第一章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中银三星中银康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第
5、二章第二章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二条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医院(见释义一)初次初次确诊确诊(见释义二)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见释义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本公司(见释义四)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释义五)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内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6、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确诊重大疾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二、轻度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轻度疾病(见释义六)(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轻度疾病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7、90 日内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确诊轻度疾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中银三星中银康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4 页,共 54 页每种轻度疾病只给付一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的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五次为限,且每次轻度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至少为 90 日。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五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仅按
8、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确诊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之前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而未申请理赔的,本公司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后本公司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三、少儿、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周岁(见释义七)当日前(不含年满 18 周岁当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少儿特定疾病定疾病(见释义八)(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
9、险人为男性且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当日后(含年满 18 周岁当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男性男性特定疾病特定疾病(见释义九)(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且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当日后(含年满 18 周岁当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女性女性特定疾病特定疾病(见释义十)(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
10、止。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度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本合同附加了两全保险若本合同附加了两全保险,本合同中的本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附、及附加合同中的加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并以一次为限。一项保险金,并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已按附加合同约定给付身故若本公司已按附加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
11、零,本合同终止。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终止。中银三星中银康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5 页,共 54 页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且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释义十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释义十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2、释义十三),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十四)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十五);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十六),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十七)。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且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释义十八)。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且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13、值。第三章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合同第二条“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中银三星中银康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6 页,共 54 页第七条
14、保险费及宽限期间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应付日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第八条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若投保人选择了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公司以现金价值余额现金价值余额(见释义十九)自动借款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现金价值余额小于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在未来一年的利息利息(见释义二十)和投保人在本公司的借款
15、(包括自动借款)在未来一年的利息之和时,本公司将不提供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本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并垫交。第九条保单借款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保单借款;最高累积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保单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相应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当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部分还款的,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利息,然后用于偿还借款本金。第十条欠款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保单借
16、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第四章第四章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终止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终止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二十一)、保险单年度保险单年度(见释义二十二)、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应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中银三星中银康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7 页,共 5
17、4 页第十二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第十三条效力中止除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后,本合同自批单载明的日期恢复效力。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
18、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五章第五章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第十六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19、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七条保险金申请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及少儿、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及少儿、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中银三星中银康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8 页,共 54 页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检验方法的检验报告;4.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
20、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十八条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
21、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九条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六章第六章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第二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22、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中银三星中银康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9 页,共 54 页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23、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年龄性别错误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
24、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不得解除合同的,按第一、二项处理。第二十三条犹豫期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自本合同签收日起 15 日内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该时期于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公司收到解除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合同,本公司无息向投保人
25、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及少儿、男性、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中银三星中银康满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 10 页,共 54 页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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