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金意锁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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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阅阅 读读 提提 示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5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2.3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6.1 您有权解除合同 8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2.5、3.2、7.1、10.1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3.2 保险金的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3.6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中止 5.11、7.
2、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终止 9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0.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1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4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7 效力中止与恢复效力中止与恢复 1.1 合同构成 4.1 保险费的支付 7.1 效力中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 7.2 效力恢复 1.3 投保范围 4.3 定期追加保险费的补交 8 您解除
3、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4 合同的签收 4.4 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变更 9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1.5 犹豫期 5 保单结算保单结算 10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5.1 保单账户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1 保险期间 5.2 结算利率 10.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2 保险金额 5.3 最低保证利率 11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2.3 保险责任 5.4 初始费用 11.1 年龄错误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5 保单管理费 11.2 未还款项 2.5 责任免除 5.6 风险保险费 11.3 合同内容变更
4、 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5.7 保单持续奖励 11.4 联系方式变更 3.1 受益人 5.8 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 11.5 争议处理 3.2 保险事故通知 5.9 账户利息 12 释义释义 3.3 保险金申请 5.10 部分领取和退保费用 3.4 保险金给付 5.11 宽限期 3.5 宣告死亡处理 6 如何进行部分如何进行部分领领取取 3.6 诉讼时效 6.1 部分领取 中意人寿2023终身寿险 03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1 中意中意金意锁金意锁终身寿险(万能型)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5、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金意锁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12.1)、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见12.2)、保单周月日保单周月日(见12.3)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
6、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 投保投保范围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周岁(见12.4)(须出生满7日)至75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4 合同的签收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1.5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次日起,日起,有有15日的犹豫期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12.5)。
7、自自我们收到我们收到您您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的申请书时申请书时,本合,本合同即被解除,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2.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您一次性付清保险费、定期追加保险费及不定期追加保险费之和,减去您累计申请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金额。2 2.2.2 有效有效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中
8、的较大者。(1)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以下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年龄 给付比例 0-17周岁 100%18-41周岁 160%42-61周岁 140%62周岁及以上 120%(2)保单账户价值 2.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2.4 未成年人身故保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9、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本合同效
10、力恢复之日起起2年内自杀,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2.6);(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2.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驶(见12.8),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2.9)的机动车的机动车(见12.10);(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
11、们向)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12.11)。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3.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
1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3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3、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分不承担保
14、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3.3.1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申请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所需的证明和资料料 (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15、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3.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16、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4 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30日内将
17、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3.6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付清保险费、定期追加保险费和不定期追加保险费。4.1.1 一次性付清保险一次性付清保险费费 您可以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支付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4.1.2 定期追加保险费定期追加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在投保时或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定期追加保险费。您应与我们约定定期追加保险费的支付期限、支付金额、支付频率和定期追加保险费开
18、始支付日定期追加保险费开始支付日(见12.12),并在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4.1.3 不定期追加保险不定期追加保险费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随时向我们申请不定期追加保险费。4.2 停止定期追加保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险费 您可以申请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自我们收到申请之日起,您可以停止支付以后各期的定期追加保险费。在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后,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重新申请定期追加保险费。4.3 定期追加保险费定期追加保险费的补交的补交 您应在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按约定的支付金额支付定期追加保险费。如果您未申请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但未能按时支付定期追加保险费,您可以在定
19、期追加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内补交定期追加保险费。如果您在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如果您在定期追加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内仍未支付日内仍未支付定期追加保险费,我们将视同您已申定期追加保险费,我们将视同您已申请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请停止定期追加保险费。4.4 定期追加保险费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变更数额变更 如果您选择定期追加保险费,在定期追加保险费停止之前,您可以申请增加或者减少定期追加保险费的数额。变更后的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须符合您申请时我们关于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的约定。您连续两次您连续两次申请变更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申请变更定期追加保险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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