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人寿金穗利民两全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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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银人寿2023两全保险 03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农银人寿金穗农银人寿金穗利民利民两全保险两全保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险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有退保的权利 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
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生存保险金领取频率和生存保险金领取日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
3、时效 4.4.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6.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7.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8.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9.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争议处理 农银人寿金穗农银人寿金穗利民利民两全保险两全保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
4、间订立的“农银人寿金穗利民两全保险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主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1.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
5、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2 2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 3均以该日期计算。1.1.3 3 投保投保范围范围 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须符合本主险合同的规定。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周岁4 4计算。1.1.4 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15 日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到您有效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5。解除本
6、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6 6。自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主险合同即被险合同即被解除。解除。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2.1 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2.2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2.2.
7、3 3 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领取频领取频率和率和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领领生存保险金领取频率和首次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1.生存保险金领取频率为年领或月领。您可以在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前 1 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2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4 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
8、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 1 年增加 1 岁,不足 1 年的不计。5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指符合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 号)规定的,您参加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唯一有效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6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取日取日 向我们提出申请变更生存保险金领取频率。2.您可以从下列选择中选择一种作为您与我们约定的首次生存保险金领取日:(1)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
9、的首个保单周年日;(3)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3.第二次及以后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为首次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之后,生效日在每年或每月(按生存保险金领取频率确定)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2.2.4 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 自您与我们约定的首次生存保险金领取日起,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于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1)若您选择的生存保险金领取频率为月领,我们每月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0.084 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2)若您选择的生存保险金
10、领取频率为年领,我们每年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将给付到您有效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生存保险金将给付到您有效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向本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每期年交保险费已经过的交费期数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到达年龄7 7对应的比例。到达年龄 比例 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8 8。意外身故意外身故额
11、外额外保险保险金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9 9,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还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向本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每期年交保险费已经过的交费期数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到达年龄 比例 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7 到达年龄: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12、 后所得到的年龄。8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9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自杀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身故意外身故额外额外保险保险金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以乘客身份
13、合法乘坐指定交通工具指定交通工具1010期间,即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每期年交保险费已经过的交费期数2,向本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本主险合同终止。2.2.5 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
14、不承担给付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金、意外身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故额外保险金和和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1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 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2 年内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1111;(4 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
15、驾驶12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1313,或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无有效行驶证证1414的的机动车机动车1515;(5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有效的个人有效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养老金资金账户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
16、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和和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1 1)被保险人醉酒被保险人醉酒1616;(2 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2 年后年后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4 4)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1717、药物过敏或精
17、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ICD-1010)确定)导致的伤害;)确定)导致的伤害;(5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药1818不在此限;不在此限;10 指定交通工具:指定交通工具:仅限于从事合法客运的出租车(含网约车含网约车);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摆渡;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网约车: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
18、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本条款约定的网约车需符合以下所有条件:(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的乘用车且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4)有合法有效行驶证;(5)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人员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署服务合同。11 毒品:毒品:指中华人
19、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2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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