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国泰永泰鸿福(3.0 版)终身寿险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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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陆家嘴国泰永泰鸿福陆家嘴国泰永泰鸿福(3 3.0.0 版)版)终身寿险条款终身寿险条款 2023.06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黑体黑体或是黑体黑体加下划线加下划线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重要提示】【重要提示】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犹豫期 2.32.3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您认为本保险不适合您,您
2、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 3.33.3 一、身故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 二、航空二、航空交通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 宽限期宽限期 6.26.2 对于续期保险费,如您因故未能按时交付的,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我们仍然承担保险责任。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的权的权利利 8.28.2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权利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权利 11.211.2 符合约定的条件,您有权申请
3、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转换合同转换 11.311.3 本合同有效且生效满两年后的交费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申请,经我们同意后,将本合同转换为当时我们认可的可供转换的其他人寿保险合同。陆家嘴国泰人寿2023终身寿险007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退保退保 14.114.1 犹豫期过后,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慎重考虑。您应履行的义务您应履行的义务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5.1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按时交纳保险费按时交纳保险费 6.16.1 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您仍未
4、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期间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及时通知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8.18.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或受益人应该及时通知我们。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我们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并影响到您的权益。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释义释义 1.11.1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释义,并做了显著标识,释义为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3.3.13.3.1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和保单年度,将影响身故保险金的金额,请您特别关注。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
5、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2、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4.14.1 发生 4.1 项下的情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特别注意本合同中有关免除或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和释义。公司网公司网址址 客户服务热线客户服务热线 9537495374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1.1.释义释义 8.6 诉讼时效 1.1 释义 8.7 保险金的给付 8.8 失踪处理 2.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1 合同的构成 9.9.保单第二投保人权益保单第二投保人权益 2.2 合同生效
6、9.1 第二投保人 2.3 犹豫期内合同解除 9.2 指定第二投保人的方式 9.3 第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人时间要 3.3.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求及变更时的限制 3.1 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 9.4 撤销已指定的第二投保人 3.2 保险期间 3.3 保险责任 10.10.受益人受益人 3.3.1 身故保险金 10.1 受益人的指定 3.3.2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10.2 受益人的变更 10.3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 4.4.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10.4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4.1 责任免除 11.11.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变更 5.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7、 11.1 减额交清保险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2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5.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11.3 保险合同转换 5.3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 12.12.保险合同借款保险合同借款 6.6.保险费保险费 12.1 保险合同借款 6.1 保险费的交付 6.2 宽限期 13.13.转换年金转换年金 6.3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13.1 转换年金 7.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14.14.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7.1 合同效力的中止 1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2 合同效力的恢复 15.15.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8.8.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
8、的申请 15.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1 保险事故的通知 15.2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8.2 保险金的申请 15.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8.3 一般证明文件资料 15.4 争议的处理 8.4 申请身故保险金特别证明文件资料 15.5 批注 8.5 申请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特别 证明文件资料 【条款【条款内容】内容】1.1.释义释义 1.1 1.1 释义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2.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1
9、 2.1 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及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2.2 2.2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分期且月交方式交费的,首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对应日
10、合同生效对应日1 1、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2.3 2.3 犹豫期内合同解除(犹豫期)犹豫期内合同解除(犹豫期)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向我们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的,解除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如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如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
11、同解除权利。再行使本条的合同解除权利。3.3.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3.1 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批单)上。1、合同生效对应日:合同生效对应日:指我们签发本保险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期。如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3.2 3.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3.3 3.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3.3.13.3.1 身故保险金
12、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年龄达十八周岁周岁2 2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保险费总额3 3。2、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4 4。(二)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
13、期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间内身故内身故的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下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下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三)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交费期满后身故的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交费期满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最大值,给付身故
14、保险金。1、当年度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金额;从第二个保个保单单年度起,年度保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百分之三险金额每年按百分之三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1+31+3%)。)。2、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下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日止,所
15、应交保险费总额下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3、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比例表:给付比例表:到达年龄 比例 1840周岁 160%4160周岁 140%61周岁以上 120%注:到达年龄=投保年龄+保单年度数-1 2、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3、保险费总额: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非年交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4、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保险合同上所示,
16、各保险单年度间的现金价值以该保险单年度末及前一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年度经过日数比例计算;若因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现金价值将重新计算。3.3.23.3.2 航空航空交通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5 5期间期间6 6因遭受航空航空交通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7 7,并自交通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除按本合同我们除按本合同3.3.13.3.1条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条给付
17、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合同按本合同总交保险费总交保险费8 8的的2 2倍给付航空倍给付航空交通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航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航空空交通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02000万元万元。4.4.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4.1 4.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因下列情形之一,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的,我们不承们不承担担给付给付保险保险金的金的责任;责任;(一)投保人(一)投保人对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8、、自伤身体;(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三)(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5.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5.1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
19、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您故意或您故意或因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的,我们有权解权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我们通知解除本合同时,若您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我们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
20、保险人或受益人。5、客运民客运民航班机航班机:指以公共运输为目的,经政府相关部门登记许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于核定航线以收费方式合法营运的客运民用航空器。6、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7、交通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指交通工具发生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的客观事件。8、总交保险费:总交保险费:为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非年交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您故意不履行如实
21、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事故9 9,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5.2 5.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
22、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真实,并且其真实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年龄不符合我们对我们对被保险人年龄限制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的要求要求,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但应当退还退还本合同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若已发
23、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各项保险金例折算给付各项保险金;(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5.3 5.3 我们解我们解除权的限制(不除权的限制(不可抗辩、禁反言可抗辩、禁反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得依照第5.1条、第5.2条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二)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三)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已经知道您有未如实告知情况,或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的。6.6.保险费保险费 6.1 6
24、.1 保险费的交付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交费方式及日期向我们交付续期保险费。6.2 6.2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的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的欠欠交保险费交保险费1010。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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