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人寿臻爱永恒终身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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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英人寿2023终身寿险 027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英人中英人寿寿臻爱臻爱永恒永恒终终身寿险身寿险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后的 15 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_第 1 章第 10 条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_第 2 章第 1 条 您拥有保单贷款的权利_第5章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第 11 章第 1 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2、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_第 1 章第 8 条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第 2 章第 2 条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_ _第3章 如果您未能及时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可能将自动垫交_第 3 章第 3 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第 7 章第 1 条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第 7 章第 3 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第 8 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第 11 章第 1 条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第13章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6 效力中止与效力中止与恢复恢复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7 保险金的给
3、付保险金的给付 1.3 年龄错误的处理 7.1 保险事故通知 1.4 合同的生效日 7.2 受益人 1.5 保险期间 7.3 保险金申请 1.6 基本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 7.4 保险金给付 基本保险金额 7.5 司法鉴定 1.7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6 宣告死亡处理 1.8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9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1.10 犹豫期 9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2 保障范围保障范围 9.1 联系方式变更 2.1 保险责任 9.2 合同内容变更 2.2 责任免除 10 减额减额交清交清 3 保险费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11 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
4、效力的终止 3.2 宽限期 11.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3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11.2 合同终止 4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12 争议争议处理处理 5 保单保单贷款贷款 13 释义释义 中英人寿中英人寿臻爱臻爱永恒永恒终身寿险终身寿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第 1 章章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臻爱永恒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 投保投保范围
5、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至 70周岁(见 13.1),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3 年龄年龄错误的处错误的处理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见 13.2)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 1.9 条的规定,我们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 2、3
6、款办理;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1.4 合同合同的的生效生效日日 本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支付首期保险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合同生效日期
7、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 13.3)、保单年度(见13.4)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3.5)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本合同生效后,我们将依照第 2.1 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5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1.6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与与申请减少基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
8、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1.7 未成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8 明确说明与如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
9、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1.9 本公司合同解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第 1.3、1.8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10、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1.10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第 2 章章 保障保障范围范围 2.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11、,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包含依照本合同第 3.3 条以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垫交的保险费。2.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见 13.6)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见 13.7)时遭遇交通
12、意外伤害事故(见 13.8),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投保一份或多份本产品,累计给付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以 2000 万元为限。2.2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
13、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3.9);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3.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3.11),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3.12)的机动车(见 13.13)。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第 3 章章 保险费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支付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
14、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3.2 宽限期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3.3 保险费的自动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垫交 若您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当宽限期结束后您仍未支付到期保险费时,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15、扣除您尚未偿清的保单贷款本金和利息(见13.14)之后,足以垫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期欠交的保险费,我们将按保单贷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用来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清的保单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后,不足以垫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期欠交的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将中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取消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经我们审核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本 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再自动垫交。若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将中止。第第 4 章章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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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寿 永恒 终身 寿险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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