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人寿臻享传家终身寿险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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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英人寿2023终身寿险 02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中英英人人寿寿臻臻享享传传家家终终身身寿寿险险 阅阅读读指指引引和和条条款款目目录录仅仅供供辅辅助助理理解解保保险险条条款款使使用用,不不构构成成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组组成成部部分分。对对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解解释释以以保保险险条条款款为为准准。阅阅读读指指引引 您您享享有有的的重重要要权权益益 签收本合同后的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_第 1 章第 10 条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_第 2 章第 1 条 您拥有保单贷款的权利_第5章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_第 12 章第 1 条 您您应应当当特特别别注注意意的的事事项项 您有如
2、实告知的义务_第 1 章第 8 条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_第 2 章第 2 条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_第3章 如果您未能及时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可能将自动垫交_第 3 章第 3 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应当及时通知我们_第 7 章第 1 条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_第 7 章第 3 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_第 8 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_第 12 章第 1 条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_第14章 条条款款目目录录 1 您您与与我我们们的的保保险险合合同同 7 保保险险金金的的给给付付 1.1 合同构成 7.1 保险事故通知 1.2 投保范围 7.2
3、 受益人 1.3 年龄错误的处理 7.3 保险金申请 1.4 合同的生效日 7.4 保险金给付 1.5 保险期间 7.5 司法鉴定 1.6 基本保险金额、当年度保险金额与 7.6 宣告死亡处理 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1.7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 未未还还款款项项 1.8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9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保保险险合合同同的的变变更更 1.10 犹豫期 9.1 联系方式变更 9.2 合同内容变更 2 保保障障范范围围 2.1 保险责任 10 转转换换年年金金权权益益 2.2 责任免除 11 减减额额交交清清 3 保保险险费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12 合合同同效效力
4、力的的终终止止 3.2 宽限期 12.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3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12.2 合同终止 4 现现金金价价值值 13 争争议议处处理理 5 保保单单贷贷款款 14 释释义义 6 效效力力中中止止与与恢恢复复 中中英英人人寿寿臻臻享享传传家家终终身身寿寿险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第 1 章章 您您与与我我们们的的保保险险合合同同 1.1 合合同同构构成成 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臻享传家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
5、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 投投保保范范围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至 75周岁(见 14.1),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3 年年龄龄错错误误的的处处理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见 14.2)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 1.9 条的规
6、定,我们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 2、3 款办理;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1.4 合合同同的的生生效效日日 本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支付首期保险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支付首期
7、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 14.3)、保单年度(见14.4)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4.5)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本合同生效后,我们将依照第 2.1 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5 保保险险期期间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1.6 基基本本保保险险金金额额、当当年年度度保保险险金金额额与与申申请请减减少少基基本本保保险险金金额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1.首个保单
8、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以后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末的保险金额(1+3.0%)。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您于同一个保单年度内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投保时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保险费不得低于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我们将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
9、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当年度保险金额也将根据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在批单或批注上载明。我们将按照本合同新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依据本合同第 2.1 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7 未未成成年年人人身身故故保保险险金金限限制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8 明明确确说说明明与与如如实实告告知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10、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1.9 本本公公司司合合同同解解
11、除除权权的的限限制制 本条款第 1.3、1.8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1.10 犹犹豫豫期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
12、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第 2 章章 保保障障范范围围 2.1 保保险险责责任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且身故之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含该首个保单周年日)的,我们按以下二项中金额较
13、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相应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 比例 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周岁(不含)160%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不含)140%已满 61 周岁(含)120%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身故,且身故之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该首个保单周年日)的,我们按以下三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2)被
14、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相应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 比例 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周岁(不含)160%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不含)140%已满 61 周岁(含)120%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包含依照本合同第 3.3 条以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垫交的保险费。2.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见 14.6)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见 14.7)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 14.8),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
15、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 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前,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投保一份或多份本产品,累计给付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以 2000 万元为限。3.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我们仅对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天)的被保险人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轨道公共交通工具(见 14.9)、公共汽车(见 14.10)、水上公共交通工具(见 14.11)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
16、(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前,我们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投保一份或多份本产品,累计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以 600 万元为限。2.2 责责任任免免除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
17、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4.12);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4.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4.14),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4.15)的机动车(见 14.16);6.战争(见 14.17)、军事冲突(见 14.18)、暴乱(见 14.19)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第 3 章章 保
18、保险险费费 3.1 保保险险费费的的支支付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3.2 宽宽限限期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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