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人寿金穗康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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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银人寿2023疾病保险 019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农银农银人寿人寿金穗金穗康福康福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您有退保的权利 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2、7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 保险条款有关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3.6 诉讼时效 4.4.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6.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7.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8.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9.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争议处理 10.10.释义释义 10.1 重大疾病 10.2 少儿特定疾病 10.3 中症疾病 10.4 轻症疾病 10.5 TNM分期 农银农银
4、人寿人寿金穗金穗康福康福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农银人寿金穗康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主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1.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自本主险合
5、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1 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2 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 3均以该日期计算。1.1.3 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周岁4 4计算。1.1.4 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
6、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有效身份证件效身份证件5 5。自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2.1 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22.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
7、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32.3 等待期等待期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180 日之内(含第日之内(含第 180180日),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日),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重大大疾病疾病(见 10.1)、少儿特定疾病少儿特定疾病(见10.2)或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返还我们将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本
8、主险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180 日之内(含第日之内(含第 180180日),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日),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中症疾病疾病(见 10.3)或或轻轻症症疾病疾病(见 10.4),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1 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2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9、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4 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 1 年增加 1 岁,不足 1 年的不计。5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这 180 日的时间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6 6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2.2.4 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
10、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2.4.12.4.1 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医疗机构7 7专科医生专科医生8 8确诊,首次患上首次患上9 9符合本条款“10.1 重大疾病”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在本主险合同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期间内,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为限。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不再承担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不再承担第
11、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疾病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我们给付给付第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后,本主险合同本主险合同的的中中症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均均终止终止,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零,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合同继续有效。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0 日后经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上首次患上除第一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12、以外符合本条款“10.1 重大疾病”定义的其他四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在本主险合同本主险合同保险保险期间内期间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不再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不再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疾病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对于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对于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第日后第 360 日之前确诊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第二次重
13、大疾病保险金的日之前确诊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责任。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0 日后经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上首次患上除除前述前述两两次重大疾病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所属组别以外外符合本条款“10.1 重大疾病”定义的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在本主险合同本主险合同保保险期间内险期间内,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第第三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不再承担第次重
14、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不再承担第三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 6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7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1)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前述综合医院和
15、专科医院中的前述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的观察室、联合病床、康复病房、家庭长期护理病床除外观察室、联合病床、康复病房、家庭长期护理病床除外);(2)不包括精神病院、私人诊所,以及作为康复、疗养、护理、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不包括精神病院、私人诊所,以及作为康复、疗养、护理、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主险合同所指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主险合同所指医疗机构治疗。医疗机构治疗。境外理赔的有关事宜请参照“3.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中的相关规定。8 专科医生
16、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就诊并被医生确诊,则医生的资格需符合以下条件:指在境外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在境外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如父母、子女、配偶、兄
17、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9 首次患上首次患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而不是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而不是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患诊患上本上本主险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合同所定义的重大大疾病疾病、少儿特定疾病、中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中症疾病或或轻症疾病。轻症疾病。疾病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疾病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对于被保险人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对于被保险人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第日后第 360 日之前确诊的重大
18、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第日之前确诊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第三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责任。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0 日后经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上首次患上除除前述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外符合本条款“10.1 重大疾病”定义的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在本主险合同本主险合同保保险期间内险期间内,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第第四四次重大疾病保险
19、金给付后,我们不再承担第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不再承担第四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疾病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对于被保险人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对于被保险人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第日后第 360 日之前确诊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日之前确诊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责任。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0 日后经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上首次患上除除前述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
20、外外符合本条款“10.1 重大疾病”定义的其他一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在本主险合同本主险合同保保险期间内险期间内,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第第五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终止终止。对于被保险人第四次重大疾对于被保险人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第病确诊之日后第 360 日之前确诊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日之前确诊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的责任。若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
21、、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经医疗机构构专科医生专科医生确诊确诊首次患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符合本条款“10.110.1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定义的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重重大大疾病的,疾病的,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两种或两,我们对该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种以上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2.4.22.4.2 第一组重大疾病特第一组重大疾病特别别关爱保险金关爱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包含(不包含该该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
22、),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上首次患上的重大疾病属于本条款“2.4.1 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范围,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本条款“10.1 重大疾病”定义中的第一组重大疾病第一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包括“恶性肿瘤重度”“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重度”“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第一组重大疾病特别关爱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的第一组重大疾病特别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本主险合同保险
23、期间内,第一组重大疾病特别第一组重大疾病特别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本主险合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50%为限。为限。2.2.4.34.3 少儿特定疾病关爱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包含(不包含1818周岁)周岁),经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首首次患上次患上符合本条款“10.2少儿特定疾病”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的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2.2.4.4.4 4 中症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 1、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疗机
24、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上首次患上符合本条款“10.3 中症疾病”定义的中症疾病,且此前未确诊过未确诊过符合本条款“10.1 重大疾病”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项中症疾病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一次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 60%60%为限。为限。2、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经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上除第一次中症疾病以外首次患上除第一次中症疾病以外符合
25、本条款“10.3 中症疾病”定义的任何一种中症疾病,且此前未确诊过未确诊过符合本条款“10.1 重大疾病”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60%60%为限。为限。对于被保险人第对于被保险人第一次中症一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第疾病确诊之日后第 180 日之前确诊的中症日之前确诊的中症疾病,我们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第不承担给付第二二次次中症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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