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复鑫保护理保险(星耀版) 条款 - 副本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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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23护理保险 02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复星联合复鑫保护理保险(复星联合复鑫保护理保险(星耀星耀版)版)条款条款 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助投保人理解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复星联合复鑫保护理保险(星耀版)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拥有的重要权益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2.4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6 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7.1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8.1 本公司对可能影响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显著标识,请仔细阅读正文中粗体的内容和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合同订立合同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 2.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2.5 特别注意事项 2.6 责任免除 2.7 未成年人限制 3 3.保险金申领保险金申领 3.1 受益人 3.2
3、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代理申请及其他 3.5 配合调查 3.6 保险金的给付 3.7 诉讼时效 4.4.保险费保险费交纳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 6.合同效力中止和恢复合同效力中止和恢复 6.1 合同效力中止 6.2 合同效力恢复 7 7.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8.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
4、8.7 联系方式变更 8.8 争议处理 复星联合复鑫保护理保险(复星联合复鑫保护理保险(星耀星耀版)版)条款条款 (本公司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保险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本公司仅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1 1 合同订立合同订立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单利益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 复星联合复鑫保护理保险(星耀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2 1.2 合同成立
5、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2、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约定交纳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1.31.3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按周岁周岁4计算。1.1.4 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单之日起(二者较早之日),投保人有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
6、符的,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公司支付过保险赔款的,还应扣除相应赔款金额。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和有效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件5,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 2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2.1 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及及有效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
7、按基本保险金额以 3%年复利形式增加。第 n 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3%)(n-1),其中 n 为保单保单 1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2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3约定交纳日约定交纳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4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
8、一年的不计。5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年度数年度数6。2.22.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2 2.3.3 等待期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意外7的原因导致身故或进入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长期护理状态8的,本公司不承
9、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已交保险费9,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导致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的,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2.42.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2.4 4.1 1 必选责任必选责任 2 2.4.1.4.1.1 1 一般护理保险金一般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观察期10内不间断持续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公司将在观察期结束后,按以下规定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如果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尚未年满 18 周
10、岁,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1.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6保单年度数保单年度数: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 1,此后每达到一个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数增加 1。7意外:意外: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导致的后果。8长期护理状态:长期护理状态:指经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鉴定确诊初次发生被保险人丧失独立完成以下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活动的能力:(1)步行:是指室内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行走;(2)进食:是指在食物已经准备好的情况下
11、,自己进食;(3)更衣:是指穿衣、脱衣、扣紧或解开所穿衣物的能力,包括脱穿吊带、脱戴假肢及其他医疗辅助器具;(4)洗澡:是指沐浴或淋浴(包括自行出入浴缸或冲淋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清洗身体;(5)如厕:是指自行使用厕所和控制大小便,需要时可以通过使用保护性衣物或医疗辅助器具协助如厕动作;(6)移动:是指自床上移动至座椅或轮椅或替代器械上。其中,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鉴定业务范围包含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包括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
12、机构:(1)位于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拥有合法经营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公立医院;(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
13、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确诊初次发生:确诊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诊断符合本合同所列的长期护理状态定义,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诊断符合本合同所列的长期护理状态定义。9已交保险费已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年交保险费乘以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10观察期:观察期:指被保险人经明确诊断或被明确鉴定符合“长期护理状态”后连续的 180 天期间。2.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11。二、如果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18 周岁,但本合同尚未到达交费期满日交费期满日12,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
14、大者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1.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给付系数13;2.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如果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18 周岁,且本合同已到达交费期满日,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1.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2.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2 2.4.1.4.1.2 2 疾病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而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如果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尚未年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
15、疾病身故保险金:1.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2.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如果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但本合同尚未到达交费期满日,本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1.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2.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三、如果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已年满 18 周岁,且本合同已到达交费期满日,本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1.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2.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2.2.4 4.2 2 可选责任可选责任 11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16、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12交费期满日:交费期满日:指本合同最后一个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13给付系数:给付系数:按照被保险人到达年龄不同对应如下:若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18 周岁且小于等于 40 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60%;若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41 周岁且小于等于 60 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40%;若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大于等于 61周岁,则给付系数为 120%。其中,到达年龄: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在不同保单年度内的到达年龄,等于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加上该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2 2.4.
17、2.4.2.1 1 一般一般医疗医疗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罹患疾病在指定医疗指定医疗机构机构1414发生的医学必需医学必需1515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在一个保单年度内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上限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小于上述限额的,差额部分可以后延至后续保单年度,但后延部分不计入后续保单年度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上限。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 15%为限,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上述限额时,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2.2.4.2.24.2.2 补
18、偿原则补偿原则 本公司在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616、公费医疗公费医疗17、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以下比例进行赔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1)如果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且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 100%;(2)如果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被保险人既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又未从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
19、用补偿的,赔付比例为95%;(3)如果被保险人既未以有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也未以有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赔付比例为 100%。2.2.5 5 特别注意事项特别注意事项 (1)一般护理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本公司仅给付两项当中的两项当中的一项一项;(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非疾病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视为解除合同,参照 7.1 款相关约定处理。2.2.6 6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2.2.6 6.1.1 一般护理保险一般护理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金、疾病身故保险金险金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或疾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20、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18;1414指定医疗机构:指定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1)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主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3)有常驻执业医师提供医疗服务。1515医学必需: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21、。1616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717公费医疗:公费医疗: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18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21的机机动车动车22;(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6)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2
22、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4;(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5;(8)战争战争26、军事冲突军事冲突27、恐怖主义活动恐怖主义活动28、暴乱暴乱29或武装叛乱;(9)被保险人斗殴斗殴3030、醉酒醉酒313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潜水3232、跳伞、攀岩攀岩333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探险3434、摔跤、武术比赛武术比赛3535、特技表演特技表演363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
23、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长期护理状态或疾病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9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2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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