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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宏宏盈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中宏宏盈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中宏宏盈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合同条款,本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签收本合同后的犹豫期(签收本合同后的 1515 日)日)内您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1.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您有按本合同的约定申请保险合同贷款的权利.5.3 犹豫期满后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5.5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注意.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详见条款正文
2、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4.1 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5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6.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会影响您的合同权益.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 我们对一些重要约定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
3、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您与与我们我们订立的订立的保险保险合同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犹豫期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我们提供的保障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2.4 其他免责条款 2.5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2.7 保险期间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红利红利 3.1 红利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如何缴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 4.2 宽限期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您您还享有哪些权益还享有哪些权益 5.1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5.2 合同效力恢复 5.3 保险合同贷款 5.4 年
4、金转换权 5.5 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6.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6.3 保险金的给付 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年龄性别错误 7.3 联系地址变更 7.4 未还款项 7.5 货币及适用法律 7.6 争议处理 中宏人寿2023两全保险 05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宏宏盈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中宏宏盈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您您与与我们我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保险保险合
5、同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若有)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1)(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电子)条款;(3)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1.2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 15 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您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您的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如有),我们将退还已收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我们我们提供的保障提
6、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2.1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利息1 1,本合同随之终止。(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我们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和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2 2和本合同的已缴保险费已缴保险费3
7、 3两项金额之间的较大者;(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身故,(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身故,我们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和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的已缴保险费乘以系数 k 所得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两项金额之间的较大者;(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 利息利息:指补缴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或者身故保险金产生的利息,该利息分别按如下方式计算:(1)补缴保险费利息,按计息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补缴保险费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2)保险合同贷款利息,按贷款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贷款利
8、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3)身故保险金利息,按计息期间我们届时有效的身故保险金利率计算。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2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本合同当时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我们应退还的金额。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表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3 已缴保险费已缴保险费:按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每期保险费乘以已经过的交费期数计算。2.2.2 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全残4 4,我们将按照 2.2.1 的约定给付全
9、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系数系数 k k”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到达年龄年龄5 5相关,具体系数如下表所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k 18 周岁至 40 周岁 160%41 周岁至 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1 1 2.2.3 期满保险金期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期满日,我们将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2.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
10、险责任: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1)投保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2 2 年内自杀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我们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
11、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我们向向您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金价值。2.4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2.3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中其他背景突出显示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4 全残全残:指被保险人符合下述残疾项目中的一项或多项:(1)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的(注 2);(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
12、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5)。注 1:永久完全是指自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注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定有资格的眼科专科医生出具
13、医疗诊断证明。注 3: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注 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5 到达年龄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的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2.5 2.6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金的限制 您向我们投保并缴纳首期保险费,经我们同意承保
14、,本合同成立。我们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除除您您与与我们我们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当日同自成立当日 2424 时生效。时生效。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周年日6 6、保单年度和缴费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7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 105 周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第三部分第三部
15、分 红利红利 3.1 红利红利 本合同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业务的盈余分配。我们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全权决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红利是不保证的。在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本合同仍然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险费,我们将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本合同采用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本合同采用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本合同因红利分配增加的保险金额即为红利保险金额。如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将同比例变更。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如何缴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保险费 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
16、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您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4.2 宽限期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付且未能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您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您您还享有哪些权益还享有哪些权益 5.1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的,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
17、值净额现金价值净额7 7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我们将自动提 6 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合同周年日: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 月 29 日,则在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 2 月 28 日。7 现金价值净额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供贷款垫缴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应缴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
18、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动贷款垫缴保险费。5.2 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若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在您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经我们审核同意,自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 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您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5.3 保险合同贷款保险合同贷款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80%扣除未
19、偿还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息后的余额,同时每次贷款的期限同时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不超过六个月,且每次贷款的金六个月,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100 元元。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5.4 年金转换权年金转换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已经生效满十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已年满 65 周岁,您可申请
20、将本合同当时的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转换成公司届时允许的年金产品,经我们同意后,本合同即终止。5.5 解除合同的处理解除合同的处理 犹豫期满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您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身份证明。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您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您您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如何申请保险金 6.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更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
21、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和期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和期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人。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
22、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6.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保险金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我们递交本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文件(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3)国家卫生
23、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5)保险合同;(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7)如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如有)。(二)全残保险金的申请文件(二)全残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2)医院或法定伤残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进行鉴定并出具
24、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3)保险合同;(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三)期满保险金的申请文件(三)期满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6.3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
25、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
26、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保险合同时,订立保险合同时,我们我们就就您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您应当如实告知。应当如实告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7、。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7.2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年龄以周岁计算。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您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定的年龄限制,我们我们可以
28、解除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并向,并向您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价值,但是自合同成立日起逾二年或者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除外。(2)您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缴保险费的,我们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有权更正并要求您您补缴保险费;或在保险金给付补缴保险费;或在保险金给付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7.3 联系地址变更联
29、系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7.4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您有欠缴的保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我们我们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7.5 货币及适用法律货币及适用法律 保险费及各款项的收取及给付,按保险单上注明的货币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所管辖及诠释;若本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本合同的诠释以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7.6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