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永丰宝 D 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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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 条款编号:L1105-01 友邦人寿2023年金保险 11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友邦友邦永丰宝永丰宝 D 款款年金保险年金保险(分红型分红型)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友邦永丰宝 D款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本合同的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和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以一次为限,且
2、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岁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周年日(释义二)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本合同的现金现金价价值值(释义三);2、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三年、五年或十年,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趸交,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1)本项金额=(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
3、领取的年金;(2)本项金额=趸交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年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三年、五年或十年,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趸交,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1)本项金额=(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年金特别年金;(2)本项金额=趸交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
4、年金特别年金。二、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十年,则本公司将在本合同的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此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直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生存,且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趸交、三年或五年,则本公司将在本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此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年金,直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每年的年金给付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百分之十二)。在年金给付期在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给付年年金金。三、特别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
5、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特别年金,其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百分之五十)。四、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其金额等于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三条第三条 未未成年人身故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_ 条款编号:L1105-01 第第四四条条 现金红利现金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所在法定会计年度起,
6、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现金红利处理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第第五五条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之一导致被保一导致被保险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金的责任:(1 1)投投保保人对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7、、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故意自伤、自伤、或或自自本合同本合同成立或者成立或者本本合同效力恢复之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日起 2 2 年内年内自杀自杀,但被保险人自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杀时为无民事民事行行为为能力能力人的除外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的,本本合同终合同终止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退还本合同的的现现金价值金价
8、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的条款,详见“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保险责任责任”、”、“第“第九条九条 年年龄错误龄错误”、“第十条第十条 受益人受益人”、“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效力效力中止中止和和恢复恢复”、“第二十“第二十条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保险保险事故通知”事故通知”中加粗的内容。中加粗的
9、内容。第第六六条条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成立立与与生生效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及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本合同生效日期计算。第第七七条条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和和付费付费年限年限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七十岁。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一百零五岁生日)满期。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不可变更保险期间不可变更。本合同的付费年限为趸交、三年、五年、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付费年限在保险单
10、上载明。付费付费年年限限不可不可变更变更。第第八八条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2)被保险人身故;(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第第九九条条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解
11、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还本合同的本合同的现金价现金价值值。对对于于本本合同合同解解除除前前发生发生的的保保险险事故事故,本公司本公司不承担不承担保保险险责任责任。(2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正并并要要求投保求投保人人补补交保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险事故,事故,在给付保险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保险费和应付保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险费的比例给付。_ 条款编号:L1105-01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12、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或按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对红利的分配产生影响的,本公司有权对红利分配予以调整。第第十十条条 受益人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
13、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或者故意杀害被保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人丧失受益权。丧失受益权。除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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