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壹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23)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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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合众人寿(2023)疾病保险 02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合众附加合众附加壹号壹号提前给付提前给付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保险(2022023 3)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您有退保的权利.1.6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4.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6 本合同的疾病责任有 90 天的等待
2、期.2.4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2.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脚注释义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7 保险合同的终止 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
3、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2.6 其他免责条款 3.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4.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3 宽限期 4.4 保单贷款 4.5 合同效力中止 4.6 合同效力恢复 4.7 年金转换权 5 5.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4、的限制 5.3 年龄性别错误 5.4 未还款项 5.5 事故鉴定 6 6.附件附件 附件一 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 附件二 轻症疾病种类及定义 附件三 中症疾病种类及定义 附件四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附件五 重大疾病分组 2 合众合众附加壹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附加壹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232023)条条款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1.1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周岁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 28 天至
5、59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1.21.2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合众壹号两全保险(2023)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1.1.3 3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
6、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41.4 犹豫期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保险责任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件2,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1 1.5 5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
7、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若您的联系方式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新联系方式中一种或多种途径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1 1.6 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及风险 犹豫期届满,您可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1
8、周岁:周岁: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2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3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3。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1.71.7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2)在
9、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3)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的情形;(4)被保险人身故;(5)主合同效力终止,但下列两种情形导致主合同效力终止的除外: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您投保了本附加合同可选责任中的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时,因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导致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2.1 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2.2 未未成年人身故保险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10、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3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2.2.4 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基本责任基本责任 以下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责任,共计两项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身故,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等待期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
11、起 90 天(含)内初次发生且经医院医院4的专科医生专科医生5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6、轻症疾病轻症疾病 3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4 医院: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以康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类似功能为主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要功能的医疗机构。5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12、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6 重大重大疾病:疾病: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 100 种,具体释义见“附件一 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4 7或中症疾病或中症疾病8,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9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
13、照下列方式给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或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付保险金:首次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金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以下三项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3.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之和。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
14、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若您未投保若您未投保可选责任中的可选责任中的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重度”保险金金,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本本附加附加合同终止合同终止。若您投保了若您投保了可选责任中的可选责任中的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重度”保险金金,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责任,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责任、轻症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保险金和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
15、险金(如(如果您果您选选择择投保投保)全部终止全部终止,且本附加合同且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现金价值降为零。自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将逐期豁免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您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上述被豁免的续期保险费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上述被豁免的续期保险费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险费和利息。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首次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减
16、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可选责任可选责任 以下为本以下为本附加附加合同的可选责任,合同的可选责任,您可以同时选您可以同时选择投保如下择投保如下三三项责任中的一项责任中的一项项或或多多项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将按照您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可选部分的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将按照您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可选部分的保 7 轻症疾病:轻症疾病:我们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有 35 种,具体释义见“附件二 轻症疾病种类及定义”。8 中症疾病:中症疾病:我们提供保障的中症疾病共有 20 种,具体释义见“附件三 中症疾病种类及定
17、义”。9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猝死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专业鉴定机构具备资质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5 险责任;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我们不承担可选部分的保险责任。险责任;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我们不承担可选部分的保险责任。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一 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8、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三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一次为限。我们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中症疾病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中症疾病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
19、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大疾病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大疾病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首次重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两次为限,每种中症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一
20、次为限。我们给付两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大疾病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若被保险人首次诊断即达到重大疾病标准时,我们仅向被保险人给付首次首次重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或追溯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可选责任二可选责任二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金 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
21、疾病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重大疾病分组(具体请见附件五)。首次重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多次重大疾大疾病保险金和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病保险金对应的每组重大疾病每组重大疾病所给付的所给付的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附加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多次重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六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六次次时,本项保险责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若被保险人因同一
22、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同一疾病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导致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给付多次重大疾病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一、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生且经日后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合同所列的重大 6 疾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3、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若被保险人于第二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起 180 日后初次发生且经日后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大疾病中除前述两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三、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
24、若被保险人于第若被保险人于第三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起 180 日后初次发生且经日后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大疾病中除前述三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四、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若被保险人于第四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起 180 日后初次发生且经日后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医院
25、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大疾病中除前述四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五、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若被保险人于第五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起 180 日后初次发生且经日后初次发生且经医院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大疾病中除前述五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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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 提前 给付 重大疾病 保险 2023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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