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福满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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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港福满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海港福满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所交保险费(1.4)被保险人享有本公司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可以申请保单贷款(6.2)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及其他本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3.2)犹豫期后退保会给您带来一定损失,请慎重决策(5
2、.1)请注意合同中重要术语的解释(10)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您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您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阅读本条款。本条款。本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条款中加了下划线的标题及该标题下的所有内容属于其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本条款中加了下划线的标题及该标题下的所有内容属于其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
3、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宣告死亡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4.保险费的支付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合同解除5.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现金价值权益 6.现金价值权益 6.1 本合同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7.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 7.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 7.1 合同中止 7.2
4、合同效力的恢复 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8.2 如实告知 8.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效力终止 9.6 委托代办业务 9.7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释义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海港人寿2023 疾病保险 029 号 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港福满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2 页,共 17 页 海港福满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海港福满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海港人
5、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海港福满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三、保单年度(见释义 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 10.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
6、.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30周岁至65周岁。1.4 犹豫期犹豫期 一、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0.4)。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释义 10.5),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5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7、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 等待期等待期 一、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均为等待期。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10.6)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2.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重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
8、见释义 10.7)首次确诊(见释义 10.8)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见释义 10.9)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自重度疾病首次确诊时起效力终止。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见释义 10.10)(不计利息)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自重度疾病首次确诊时起效力终止。轻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见释义 10.11)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9、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港福满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3 页,共 17 页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轻度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符合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10、。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 10.12),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起效力终止。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起效力终止。对于本合同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
11、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2.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或者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0.13);(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0.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0.15),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0.16)的机动车(见释义10.17);
12、(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10.18);(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见释义10.1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10.20)。二、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10.21)。三、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或者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四、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或者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或轻度疾病的,本合同终止
13、,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受益人 一、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港福满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4 页,共 17 页 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
14、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五、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
15、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八、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除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6、,并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重 度 疾 病 保 险重 度 疾 病 保 险金、轻度疾病保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申请险金的申请 重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一)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由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诊断证明和诊断所患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三)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的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请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一)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
17、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三)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永久完全残疾保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申请险金的申请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一)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永久完全残疾鉴定证明;(三)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三、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港福满康重
18、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5 页,共 17 页 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3.4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
19、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三、如果本公司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保险金受益人或者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3.5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一、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书面申请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如果本公司要求补充提供申请书、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前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二、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20、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五、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书面申请及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一、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
2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 宽限期宽限期 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内(含第 60 日)为宽限期。本公司仍会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二、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手续及风险 一、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22、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港福满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 6 页,共 17 页(一)保险合同;(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权益 6.1 本合同现金价值本合同现金价值 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6.2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在犹豫期后以书面形式向本公
23、司申请保单贷款。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按以下约定为您提供保单贷款:一、贷款金额: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 80%,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二、贷款期限: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 个月。三、贷款利率:保单贷款利率按照您与本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执行。四、贷款偿还: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及应付利息(见释义 10.22),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应付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如果您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值(见释义 10.23)大于零,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一期的保单贷款本金计息。五、当本合同的现金价
24、值净值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 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 7.1 合同中止合同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7.2 合同效力的恢复合同效力的恢复 一、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保全申请书,并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全部欠交保险费及应付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
25、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明确说明 一、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二、订立本合同时,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8.2 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 一、本公司就您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二、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三、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海港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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