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康君享未来终身寿险条款【在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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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君康人寿2023终身寿险 01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君康君康君享未来君享未来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按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4;2.2;3.2;6.1;8.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您如何交付保险费.4.1 您有如
2、实告知的义务.8.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中加粗显示的内容是本公司不承担或限制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和释义,请您特别注意。条款中加粗显示的内容是本公司不承担或限制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和释义,请您特别注意。条款中每个第一次出现的释义名词的右方有标注,其他相同的释义名词不另作标注。条款中每个第一次出现的释义名词的右方有标注,其他相同的释义名词不另作标注。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2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3、责任免除 2.3 基本保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利益给付限制 2.5 保险期间 3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保险金诉讼时效 3.6 宣告死亡处理 4 4如何交如何交付付保险费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付 4.2 宽限期 5 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减额交清 5.4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5.5 保险费自动垫交 5.6 年金转换权 6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
4、合同 7.1 合同解除 8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8.3 未还款项 8.4 合同内容变更 8.5 联系方式变更 8.6 争议处理 9.9.释义释义 9.1 本公司 9.2 保单年度 9.3 保险费应交日 9.4 周岁 9.5 全残 9.6 累计已交保险费 9.7 交费期满日 9.8 保单年度数 9.9 保险事故 9.10 毒品 9.11 管制药品 9.12 酒后驾驶 9.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4 无有效行驶证 9.15 机动车 9.16 其他权利人 9.17 有效身份证件 9.18 约定利率 9.19 现金价
5、值净额 9.20 交费年期数 1 君康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君康君康君享未来君享未来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条款条款 1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本公司(见 9.1)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君康君享未来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1.2 1.2 合同合同成立与成立与生效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
6、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9.2)、保险费应交日保险费应交日(见 9.3)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1.31.3 投保投保范围范围 投保人:凡年满 18 周岁周岁(见 9.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凡出生届满 28 日至 75 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1.4 1.4 犹豫期犹豫期 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
7、之日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若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2.1 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 18 周岁且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以前身故或全残全残(见 9.5)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
8、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累计已交保险费保险费(见 9.6);(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 18 周岁且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2 以后身故或全残的,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交费期满日(见 9.7)(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
9、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保险金额乘以(1+3.0%)。上述“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
10、对应的给付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表: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7 周岁(含)以下 100%18-40 周岁 160%41-60 周岁 140%61 周岁(含)以上 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或全残当时保单保单年度数年度数(见 9.8),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2.2.2 2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事故(见 9.9),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1、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9.10)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管制药品(见 9.1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9.12)、无无合法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 9.14)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9.15);(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选择的是一次性交付的交费方式,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其他权利人(见9.16)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选择的是分期交付的交
12、费方式,且投3 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32.3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用以计算保险金数额的基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2.2.4 4 未成年人身故未成年人身故利利益给付益给付限制限制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
13、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52.5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3.1.1 受益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受益受益人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若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
14、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并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
15、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全残保险金受益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4 3.2 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3.3 保险金申请
16、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有效身份证身份证件件(见 9.17);(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经过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全残保险金申请全残保险金申请 由全残保险金
17、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有关机构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经过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委托他人代为申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请保险金 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
18、护权的证明。补充通知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4 3.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5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
19、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3.5 5 保险金诉讼时效保险金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3.3.6 6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的约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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