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天安人寿鑫传家(臻享版)终身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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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安人寿鑫传家(臻享版)终身寿险条款 1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天安人寿天安人寿20202 23 3 终身寿险终身寿险 0 00303 号号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天安天安人寿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1515个自然个自然日(即犹豫期)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内您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本公司仅 扣除保扣除保单工本费单工本费
2、1.41.4 被保险被保险人人享享有有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3 3 您有减保的权利您有减保的权利3.53.5 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3.3.6 6 您有减额交清的权利您有减额交清的权利3.3.7 7 您有保单您有保单质押质押贷款的权利贷款的权利3 3.8 8 您有退保的权利您有退保的权利1.61.6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您解除本保险本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1.1.6 6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
3、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2.4 您应当按时您应当按时交交纳保险费纳保险费3.23.2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4.34.3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5.1 1 我们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有有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
4、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3.5 减保 3.6 保险费自动垫交 3.7 减额交清 3.8 保单质押贷款 4.4.保险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 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未还款项的扣除 4.6 诉讼时效 5.5.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 地址变更 5.5 失踪处理 5.6 争议处理 1 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5、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3.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6.6.释义释义 6.1 周岁 6.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6.3 现金价值 6.4 身体全残 6.5 保单生效对应日 6.6 交费期满日 6.7 保单年度 6.8 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6.9 交通事故 6.10
6、 意外伤害 6.11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 6.12 毒品 6.13 酒后驾驶 6.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5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6.16 机动车 6.17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6.18 指定鉴定机构 天安人寿鑫传家(臻享版)终身寿险条款 2 天安天安人寿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天安人寿鑫传家鑫传家(臻享臻享版版)终身寿终身寿险险条款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1 1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28 天至 75 周岁(详见释义)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
7、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1.1.2 2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1.31.3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与生效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1 1.4 4 犹豫期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
8、本公司为您提供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本保险实际实际交纳的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详见释义)(详见释义)。自本公司收到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责任。1 1.5 5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变更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
9、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1 1.6 6 您您解除合解除合同的手续同的手续及风险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30 日内向您退还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1.1.7 7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10、本合同终止: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天安人寿鑫传家(臻享版)终身寿险条款 3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1 基本保险基本保险金额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根据本合同约定减保、减额交清的,根据本合同约定减保、减额交清的,则以减保、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则以减保、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
11、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 2.2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2.2.3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2.3.1.1 身故或身身故或身体全残保体全残保险金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身体全残(详见释义)(详见释义)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详见释义)之前(不含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
12、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至交费期满交费期满日日(详见释义)(详见释义)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见下表):对应情形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60%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1
13、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40%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 120%(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交费期满日之后,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比例(见下表):对应情形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60%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4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140%被
14、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61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 120%(2)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详见释义)(详见释义)的给付系数。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的给付系数为 100%;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年度的给付系数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给付系数(1+3.0%)。天安人寿鑫传家(臻享版)终身寿险条款 4 2.3.22.3.2 航空意外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详见释义)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详见释义)因交通事故(详见交通事故(详见释义)释义)遭受意外
15、伤害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详见释义),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与上述“2.3.1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确定的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3.2.3.3 3 自驾车自驾车意意外伤害身外伤害身故或身体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全残保险金金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且在6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详见释义)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详见释义)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
16、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与上述“2.3.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确定的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二者之和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3.22.3.2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2.3.32.3.3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身体全残保险金”与与上述上述“2.3.12.3.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7、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则,则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再给付。2.2.4 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毒品(详见释义);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效行驶证(详见释
18、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机动车(详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7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的权利和义务您的权利和义务 3.13.1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交纳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3.23.2 续期
19、保险续期保险费的费的交交纳纳、宽限、宽限期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详见释义)交纳保险费。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天安人寿鑫传家(臻享版)终身寿险条款 5 3.33.3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中止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
20、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3.43.4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恢复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计算计算前述补交保前述补交保险费利息险费利息的利率的利率按保单质押贷款利率按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为上限确定为上限确定。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同,并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53.5 减保减保 本合
21、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但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投保时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且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同时,您将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本公司按减保后的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费和和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承担保险责任。承担保险责任。3.3.6 6 保险费自保险费自动垫交动垫交 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若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且此时
22、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垫交的保险费视作您从本公司的保单质押垫交的保险费视作您从本公司的保单质押贷款贷款。若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及其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3.3.7 7 减额交清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生效二年后且有现金价值,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减额交清,经本公司同意后,本公司将以本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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