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长乐防癌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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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港长乐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海港长乐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所交保险费(1.4)被保险人享有本公司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及其他本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3.2)犹豫期后退保会给您带来一定损失,请慎重决策(5.1)请注意合同中重要术语的解释
2、(10)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您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阅读本条款。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您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阅读本条款。本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条款中加了下划线的标题及该标题下的所有内容属于其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本条款中加了下划线的标题及该标题下的所有内容属于其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
3、.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宣告死亡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4.保险费的支付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合同解除5.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现金价值权益 6.现金价值权益 6.1 本合同现金价值 7.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 7.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 7.1 合同中止 7.2 合同效力的恢复 8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8.2 如实告知 8.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效力终止 9.6 委托代办业务 9.7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释义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海港人寿2023 疾病保险 012 号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港长乐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第 2 页,共 12 页 海港长乐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海港长乐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
5、”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海港长乐防癌疾病保险合同”。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三、保单周年日(见释义 10.1)、保单年度(见释义 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 10.3)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投
6、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70周岁。1.4犹豫期犹豫期一、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0.5)。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释义 10.6),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5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
7、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提供的保障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未成年人身故保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等待期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均为等待期。2.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8、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癌症保险金癌症保险金一、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见释义10.7)首次确诊(见释义10.8)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疾病(见释义10.9)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癌症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自疾病首次确诊时起效力终止:(一)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轻度”(见释义10.9.2)或原位癌(见释义10.9.3)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保险金。(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见释义10.9.1),且该“恶性肿瘤重度”
9、经医院专科医生(见释义10.10)明确诊断TNM分期(见释义10.11)为I期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癌症保险金。(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港长乐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第 3 页,共 12 页瘤重度”,且该“恶性肿瘤重度”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TNM分期为II期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癌症保险金。(四)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该“恶性肿瘤重度”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TNM分期为III期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癌症保险金。(
10、五)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该“恶性肿瘤重度”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TNM分期为IV期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六)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但医院专科医生未明确诊断TNM分期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癌症保险金。(七)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原发于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重度(见释义10.9.4)或者原发于脑或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重度(见释义10.9.5)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八)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
11、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重度远端转移或转移癌(见释义10.9.6)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见释义10.12)(不计利息)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自疾病首次确诊时起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对于本合同的癌症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2.5责任免除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疾
12、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0.13);(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0.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0.15),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0.16)的机动车(见释义10.17);(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10.18);(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
13、疾病(见释义10.1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10.20)。二、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10.21)。三、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四、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港长乐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第 4 页,共 12 页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受益人一、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
14、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五、被
15、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八、除另有约定外,癌症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故意或因
16、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癌症保险金的申请癌症保险金的申请癌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一)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由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诊断证明和诊断所患疾病必需的
17、检查报告;(三)由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 TNM 分期诊断证明;(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的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一)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三)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港长乐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第 5 页,共 12 页三、保险金
18、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3.4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
19、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三、如果本公司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保险金受益人或者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3.5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一、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书面申请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如果本公司要求补充提供申请书、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前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二、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
20、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五、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书面申请及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一、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
21、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宽限期宽限期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内(含第 60 日)为宽限期。本公司仍会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二、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 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港长乐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第 6 页,共 12 页5.1您解除合同的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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