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利享宝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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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 条款编号:L1356-01 友邦人寿2023两全保险 11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友友邦邦利享宝利享宝两全两全保险保险(万能型)(万能型)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友邦利享宝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第二条 基本基本保险保险金额金额和和有效有效保险保险金额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趸交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并减去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个人账户价值(
2、2)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 对应比例 17 岁及以下 100%18-40 岁 160%41-60 岁 140%61 岁及以上 120%注: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第第三三条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二、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其金额等于满期时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01.2%(百分之一百零一点二)。第第四四条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第五五条条 责责任任免除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承担给付身故保故保险金险金的责的责任:任:(1)投)投保人对被保人对被保险人的
4、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被保险人故意犯犯罪罪或或抗拒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本合自本合同同成立成立之日起之日起 2 年内自杀,年内自杀,但被保但被保险人自险人自杀杀时时为为无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被保险人险人服服用用、吸吸食食或注射毒品或注射毒品(释义(释义一一););(5)被)被保险人酒后保险人酒后驾驶驾驶(释义(释义二二),无合法),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有效驾驶证驾驶(释(释义义三三),或),或驾驶无驾驶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释(释义义四四)的机动车
5、)的机动车;(6)战)战争争、军事军事冲突冲突、暴、暴乱乱或或武武装装叛乱叛乱;(7)核爆炸)核爆炸、核辐射、核辐射或核污或核污染染。_ 条款编号:L1356-01 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项情)项情形形导致被保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本公司向被保险被保险人人的的继继承人承人(除除投投保保人人本人本人)退还退还本合本合同的同的现金现金价值价值(释(释义义五五)。发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被保险人身故故的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值。除除上上述述责责任任免除款项
6、外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年年龄龄错误”、“第错误”、“第十十五五条条 受益人”受益人”、“第二十“第二十条条 明确说明确说明与如明与如实告知”实告知”和和“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 保险保险事故事故通知通知”中加粗的内容。”中加粗的内容。第第六六条条 保保险险合合同同成成立立与与生生效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及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本合同生效日期计算。第第七七条条 投保投保年龄年龄和和保险保险期间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
7、至七十岁岁(释义六)。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第第八八条条 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而设立的账户。本公司将自本合同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在个人账户建立时,初始个人账户价值等于趸交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此后,个人账户价值将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追加保险费、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而增加;随着风险保险费的收取、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部分领取费用的收取而减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结算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个人账户。本公司每月对个人账户价值结算一次,根据结算日后宣布的结算结算利率利率(释义七)计
8、算在结算期间累计的结算利息。若本合同在结算日之前终止,则本公司有权将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自上一结算日至合同终止日按不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最低最低保保证利率证利率(释义八)计算并累积。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投保人个人账户价值的具体情况。第第九九条条 初始费用的收取初始费用的收取 投保人支付的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本合同趸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等于趸交保险费的 3%(百分之三)、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等于追加保险费的 3%(百分之三)。第第十十条条 保单管保单管理费理费 本合同不收取保单管理费。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风险保风险保险险费费的收的收取取 风险保险
9、费是本公司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并通过扣减个人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的计算基础是风险保额。风险保额等于有效保险金额扣除个人账户价值之后的余额,且不低于零。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请详见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在每月的生效生效对应对应日日(释义九),本公司按上一个月的生效对应日次日至当日的实际天数从个人账户中收取风险保险费。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如果有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本公司也同时收取。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个个人人账账户户价价值值的的部部分分领领取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每次部分
10、领取个人账户价值须按照解除合同费用比例表扣除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投投保人每保人每次申次申请请部分部分领取的领取的个人账户价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值的金额及每次领及每次领取后其取后其个人个人账户价账户价值值净净值值(释释义义十十)均均不得低于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本公司当时所规定所规定的的相应相应最最低低限限额额,且且每个每个保险单保险单年度年度累计累计部分部分领取领取的的金额金额不得不得超过超过本合同本合同趸趸交交保险费保险费和和追加追加保险费保险费之和之和的的20%(百分百分之之二二十十)。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合同合同效力效力的的终终止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_ 条款编号:L135
11、6-01(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2)被保险人身故;(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 1)投保人投保人申报的申报的被被保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合本合同约定投定投保年龄限制的,保年龄限制的,本公本公司有权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并向向投投保人保人退还本合退还本合同的现同的现金价值。金价值。对对于于本本合同合同解除解除前前发生发生的的保保险险事
12、事故故,本公司本公司不承担不承担保保险险责任责任。(2 2)投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真实,致使本本公公司实际收取的司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少少于于应收取的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的的,本公司本公司有有权权更更正正并并要求要求投保投保人人补交补交风险保风险保险费险费。若已经发若已经发生保险事生保险事故,故,本本公司公司按照按照实际实际收取收取的的风险保险费和风险保险费和应应收收取取的的风险保险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调整被保险费的比例调整被保险人人身身故故时时的的风风险险保保额额,身故保险金相应调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为被保险人身整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故
13、时本合同的个个人人账户价账户价值与调整后的风险保值与调整后的风险保额之和。额之和。(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受受益益人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14、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受益人人故故意造意造成成被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人未遂的,该受该受益人益人丧丧
15、失受失受益权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满期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联联系系方式方式的变更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人留存在本公司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合同内合同内容的变容的变更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第第十十八八条条 保险保险费费的的支付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投保人保险费
16、的支付应符合当时本公司的规定。一、趸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按照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金额向本公司支付趸交保险费。二、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支付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有借款和借款利息的,则投保人申请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将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和借款利息,剩余部分再作为追加保险费支付。_ 条款编号:L1356-01 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借借款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个人账户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且投保人每次申请借款的金额及每次借款
17、后其个人账户价值净值均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借款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与原借款金额,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合并计息。当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第第二二十十条条 明明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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