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盛朗康顺(易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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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吴盛朗康顺(易享版)重大疾病保险东吴盛朗康顺(易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 本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有助助于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2.5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
2、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5 5.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9.4 有效身份证件 1.1 保险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5 意外伤害事故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6 全残 1.3 投保年龄 6 6.如何恢复合同效力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9.7 医院 1.4 犹豫期 6.1 效力中止 9.8 专科医生 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6.2 效力恢复 9.9 轻症疾病释义 2.1 基
3、本保险金额 7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10 重大疾病释义 2.2 保险期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11 毒品 2.3 保险责任 8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2 酒后驾驶 2.4 责任免除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5 其他免责条款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4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3.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3 年龄错误 9.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1 受益人 8.4 未还款项 9.16 遗传性疾病 3.2 保险事故通知 8.5 合同内容变更 9.17 先天
4、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3 保险金申请 8.6 联系方式变更 9.18 现金价值 3.4 保险金给付 8.7 争议处理 附表:附表:甲状腺癌的甲状腺癌的 TNMTNM 分期分期 3.5 诉讼时效 9 9.释义释义 4.4.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9.1 保单年度 4.1 保险费的支付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4.2 宽限期 9.3 周岁 东吴人寿2023疾病保险 01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东吴盛朗康顺(易享版)重大疾病保险东吴盛朗康顺(易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5、1.11.1 保险保险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21.2 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9.1)和保险费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约定支付日(见 9.2)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
6、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30周岁周岁(见9.3)至60周岁。1.1.4 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有效身份证身份证件件(见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2.1 1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
7、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2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2.2.3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被保险人 因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见 9.5)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全残(见 9.6),或被医院医院(见 9.7)的专科医生专科医生(见 9.8)确诊发生本合同“轻症疾病释义轻症疾病释义(见 9.9)”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释义重大疾病释义(见 9.10)”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8、的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轻症疾病保险轻症疾病保险金金 若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9.9 轻症疾病释义”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
9、一项或多项本合同“9.9轻症疾病释义”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照其中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金 若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9.10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一项或多项本合同“9.10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照其中最严重的一项保险责任进行给付。我们所保
10、障的我们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名称轻症疾病名称 我们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有 3 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9.9 轻症疾病释义”。1.恶性肿瘤轻度 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我们所保障的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名称重大疾病名称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 28 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9.10 重大疾病释义”。1.恶性肿瘤-重度 15.瘫痪 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16.心脏瓣膜手术 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8.严重脑损伤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6.严重慢性肾衰竭 20.严重度
11、烧伤 7.多个肢体缺失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23.语言能力丧失 10.严重慢性肝衰竭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12.深度昏迷 27.严重克罗恩病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2.4 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
12、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9.1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9.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13),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见 9.14)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
13、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5);(9)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 9.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17)。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9.18)。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9.9 轻症疾病释义”约定的轻症疾病、“9.10 重大疾病释义”约定的重大疾
14、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2.5 5 其他免责条款其他免责条款 除 2.4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3.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
15、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16、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除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3.2 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3 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或全残保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申请险金申请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
17、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被保险人身故时提供);(4)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被保险人全残时提供);(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轻症疾病保险轻症疾病保险金金和和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申请申请 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
18、有效身份证件;(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3.4 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19、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3.3.
20、5 5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4 4.1.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4 4.2 2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
21、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 5.1.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5 5.2 2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
22、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如何恢复合同效力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6 6.1.1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 6.2.2 效力恢复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 7.1.1 您解除合同的手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续及风险
23、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 8.1 1 明确说明与如实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4、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28.2 我们我们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
25、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 8.3 3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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